• 561023333/2016-00051
  • 新密市城乡规划管理局
  • 综合,规划
  • 2016-04-04
  • 2016-04-04
  • 通知
  • 新密规管〔2016〕21号
新密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新密市城乡规划管理局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的通知
局属各科室、各二级机构:现将《新密市城乡规划管理局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密市城乡规划管理局

关于印发《新密市城乡规划管理局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的通知

 

局属各科室、各二级机构:

 现将《新密市城乡规划管理局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4月1日

 

新密市城乡规划管理局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内监督,提高党务工作的透明度,切实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使广大党员积极参与党内事务,实现对党内的有效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立和完善党内重要情况通报制度,是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的具体措施;是实现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的有效途径;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迫切要求;是强化党内监督,创新和完善党内监督的方式方法,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防止和消除腐败现象的实际步骤。

第三条 党内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必须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促进工作的原则;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及时有效的原则;坚持结合实际,区别情况,分层通报的原则;坚持依法依纪,科学规范,常抓不懈的原则。 

第四条 坚持党内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既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又要增强党的团结统一;既要互相通报,又要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通过充分发展党内民主,增强党的战斗力,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 

第五条 各级党组织、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树立正确的监督意识,既要按照党章和《党内监督条例》的要求履行自己的监督职责和责任,又要主动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要情况是党内的重大部署、重大决策、重大问题和情况等。 

第二章 通报和报告的主要要求 

第七条 各级党组织要向下属党组织和党员负责,上级党组织要向下级党组织或全体党员通报重要情况,发展党内民主,保障下级党组织享有党章规定的知情权,以利于其实行监督权。 

第八条 局党委、纪委应该向选举自己的代表负责,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作出的重大决策和有关重要情况,要向本次党员大会全体党员通报,以利于全体党员了解自己选举的工作,并对其决策等进行监督。 

第九条 下级党组织要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或请示重要情况。以加强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的监督。 

第十条 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监督,以加强党组织对党员干部的监督。

 

第三章通报和报告的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 党内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党务工作方面 

1.贯彻落实上级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的情况; 

2.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以及反腐倡廉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3.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4.党组织会议形成的重大决定、决议事项; 

5.党组织制定的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完成情况及重要活动的进展和完成情况; 

6.精神文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及群团工作的重要事项; 

7.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班子成员廉洁从政情况; 

8.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情况。 

(二)组织人事方面 

1.管理范围内公开招聘、录用干部,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 以及调整、任免干部情况; 

2.党代表的推荐产生情况、党组织调整选举情况、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及发展党员情况; 

3.对党组织和党员的实绩考核、评先评优、表彰奖励和惩戒情况; 

4.党员干部因违法违纪立案审查、处理的情况。 

(三)与党务工作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 

1.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部署,以及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 

2.管理范围内生产经营、工作目标、任务和进展情况; 

3.领导班子分工和联系点情况,涉及职责范围内的组织机构调整情况; 

4.重大项目安排,重点工程项目的决策和实施,以及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 

5.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结果和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情况。 

(四)其它应当通报和报告的重要情况。 

第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按照《领导干部 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通报和报告的时限和方式

第十三条 通报和报告的时限。通报和报告的时间,以不影响决策和取得最佳客观效果为原则,按轻重缓急、逐级报告、特殊情况特殊处理的要求进行。视不同范围对象、不同性质和特点,可采取事前、事中、事后和定期、不定期通报和报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凡属应报告的重要情况,一般应提前以书面形式报告。 

(二)属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安全事故以及其他重大紧急情况,要立即报告。 

(三)党委的全面工作情况,一般一年报告一次。 

(四)阶段性、临时性、一次性的工作,适时通报。 

(五)其他情况适时报告,或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及时报告。 

第十四条 通报和报告的方式。应从实际出发,注重实效。根据不同内容、性质、要求和对象等,采取多 种形式和层次予以通报和报告。 

(一)党员领导干部需向单位报告的重大事项,采取书面形式。 

(二)向上级党的委员会报告情况和问题,一般以正式报告形式上报,或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的时限和程序,以信息、简报、督查等形式上报。 

(三)向各部门或党员通报的事项,通过召开联席办公会、座谈会或通过文件、通知、纪要等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四)凡涉及党和国家重要机密的内容,不得通报;对有专门要求的决议、决定、会议内容应掌握在不同层次、不同范围内通报;对会议讨论的涉及机密 的问题,不宜立即公开的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大案件等,应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机,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落实本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隐 瞒不报、不如实报告、干扰和阻挠如实报告或不按时报告、请示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对下级请示不及时答复、批复或对下级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及时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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