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卫生院、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市直各医疗机构:
为切实做好我市疫情期间的医疗服务,维护正常的医疗服务秩序,着力打通看病就医的“最后一米”,满足群众就医需求,根据《关于重申加强疫情防控持续做好医疗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豫疫情防指办〔2022〕5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期间医疗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郑防控办〔2022〕10号)有关要求,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疫情期间医疗服务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管理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到做好医疗服务不仅直接关系到患者基本就医权利,也关系到民生改善和社会和谐稳定。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医疗服务保障工作,完善疫情条件下医疗服务管理运行机制。要认真梳理疫情防控条件下医院面临的主要困难和突出问题,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医疗服务,在科学防控的基础上,维护合理医疗服务秩序,满足群众基本就医需求。
市级指定市中医院作为定点医院(服务电话:56131111)。定点医院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健全医疗服务工作机制,设置独立院(病)区专门收治患者,要规范诊疗流程,分区分类管理,此类院(病)区工作人员防护、院感防控等要按照新冠肺炎定点医院管理,做到人流、物流、空气流与其他院(病)区物理隔离,病区内患者要实行单人单间隔离治疗,不得与其他在院患者混合收治。医院要抽调涵盖各个专业、与诊疗服务量相匹配、综合能力较强医护技等人员参与相关工作,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有效救治。
二、做好常见病、慢性病诊疗服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开通24小时健康咨询热线并对外公布,为患者提供健康咨询及诊疗服务。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建立完善乡、村联动机制,主动了解本辖区因疫情管控人员就医需求,建立台账,为糖尿病、高血压等常见病、慢性病,拔除引流管、留置或拔除胃管及导尿管、换药、拆线、预防接种、核酸阴性有发热相关症状等有医疗服务需求的人员提供常规诊疗、预防接种、药品配送等服务。原则上小病不出社区、村及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流动,遏制疫情蔓延。
要加强人文关怀,为独居老人、婴幼、残障等特殊群体开展健康巡诊,主动提供医疗健康服务。精神病病人要先以隔离观察为主,有特殊需求的,由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医疗救治组协调协调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做好诊疗服务。慢性病人用药要适当延长处方用量,并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送药上门。
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要按照医务人员与观察对象不低于2:50的比例配备医务人员,合理安排医护人员作息,为隔离医学观察对象提供常规诊疗服务。
三、做好发热患者诊治服务
针对封闭封控区域及隔离观察的发热和/或呼吸道相关症状患者,由所在辖区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安排医护人员上门,按照“小病不出社区、村及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的原则,提供诊疗、核酸采样送检等服务;经评估确需转送医院进一步诊治的,拨打120急救电话,由120急救中心调派救护车接转送至就近的发热门诊就诊,有急危重症情况接转送至市级定点医院。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不得以疫情防控为由拒绝发热患者,发热患者核酸检测结果出具前,单人单间留观,不得离开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承载能力不足的可上转至市级设置有发热门诊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治。所有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要尽可能实现4-6小时内出具核酸检测结果要求,缩短发热患者留观时间,最大限度满足群众就医需求。
四、做好急危重症及特殊需求患者诊疗服务
对于急危重症患者,应当按照相关制度和诊疗规范给予及时有效救治,不得推诿拖延;保持院前急救和院内急诊正常开放,加强急诊急救预检分诊,细化疫情期间的急诊急救工作流程,确保急诊急救工作安全开展。
(一)落实集中隔离及居家医学观察人员、封控、管控区域群众等高风险人群罹患高热急症、心脑血管疾病等急危重症患者、血液透析、肿瘤放化疗、孕产妇、新生儿、外科手术等急需就医的,转诊至市中医院集中收治;病情危重需上转的由市中医院负责转诊至郑州人民医院(服务电话:67077856)。产检、定期血液透析、肿瘤化疗等患者,要提前预约诊疗,有序就医。
落实集中隔离及居家医学观察人员、封控管控区域群众等高风险人群罹患艾滋病、结核病等传染病急危重症需送医的,指定郑州市第六人民医院(荥阳院区)集中收治(服务电话:60331591)。
(二)防范区群众就医,原则上不受限制,建议就近就医,减少跨区域流动。相关医疗机构要设置独立过渡病区、必要的急诊抢救、手术和病房缓冲区,做好患者抢救、手术等诊疗服务,先救治病人,排除新冠后再转入普通病房。过渡病区、急诊抢救、手术和病房缓冲区工作人员防护和院感防控等要按照新冠肺炎定点医院管理。
(三)做好孕产妇及新生儿等特殊人群服务。市妇幼保健院要充分利用线上信息平台提供孕期健康宣教、孕期保健咨询指导等保健服务与管理,广泛开展线上咨询和预约诊疗,不得因疫情而影响孕产期保健服务。对于须进行必要产前检查和诊疗的孕产妇,要分区分类管理,引导其做好防护到相应区域就诊,保障好孕产妇产检和住院分娩承接工作。
(四)做好心理健康咨询服务。
郑州市第八人民医院、郑州市第九人民医院、新密市富生精神病医院开通心理服务热线,24小时为广大群众提供疫情心理健康咨询服务和心理援助服务。
1.郑州市第八人民医院心理援助热线:55622625
2.郑州市第九人民医院心理援助热线:967886(可拨打12320健康服务热线转接心理援助热线)
3.新密市富生精神病医院心理援助热线:69856120
五、做好就医患者闭环管理
(一)封控管控区域群众及隔离观察人员有就医需求的,按照“小病不出社区(村)及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的原则,相关医疗机构要统筹安排,提供常规诊疗、核酸检测等服务。因产检、血液透析、肿瘤放化疗等需到定点医院就医的,由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卫生防治组协调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120”安排专用车辆接送,开通绿色通道,“点对点”闭环接送病人到医院。患者及转运人员要做好个人防护,转运车辆要做好消毒消杀。
(二)急性心脑血管疾病、严重创伤、昏迷、高热、急产等急危重症情况,需紧急送医的,可直接拨打120急救电话,由120急救中心调派救护车接转送定点医院救治。非急危重症患者不得随意拨打120,避免占用急救资源。
(三)封控管控区域群众及隔离观察人员送医时,所在社区(村)、集中医学隔离点要填写《郑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风险人员就医转诊单》(见附件),履行书面交接手续,指定专人与医疗机构对接。
(四)诊疗结束后,所在辖区要第一时间安排专车“点对点”闭环接回,继续落实隔离管控措施,交接时要履行书面交接手续。如相关人员在院治疗时间已超过隔离管控时限的,所在辖区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要出具解除隔离管控相关证明并送达医疗机构。
(五)做好核酸检测服务。各医疗机构核酸检测点要提供24小时检测服务,并对外公布;为方便群众快捷检测,避免过长时间等待,应视情加派采样人员力量,增开采样窗口;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扫、测、问、登、戴和一米线距离”等疫情防控要求,更好服务群众。
六、科学引导患者合理选择就医
积极推行“互联网”医院,大力倡导预约诊疗。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微信、客户端等形式加强宣传,及时向社会公布医疗机构有关诊疗信息,充分利用专家资源,为患者提供互联网“云”服务,引导患者合理选择就医。对于已经预约,但确因疫情防控需调整就诊计划的患者,医疗机构要及时、逐一进行电话等形式的沟通,调整就诊时间或指导患者就近接受医疗服务,取得群众的理解支持。
七、有关要求
(一)各级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做好个人防护,设置专用通道、专用区域,开辟绿色通道,为急危重症及特殊需求患者提供诊疗服务。要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不得推诿、拒收病人,违反相关要求的,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责。
(二)所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要正常应诊,为辖区居民提供常见病、慢性病管理、家庭签约服务、健康教育宣传等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不得因抽调医护人员核酸采样而暂停基层医疗机构诊疗服务。
(三)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关于印发新密市新冠肺炎常态化疫情防控条件下核酸检测工作方案的通知》(新密防控办〔2021〕96号)要求,认真落实医疗机构核酸检测应检尽检工作,确保不漏一人。
附件:郑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风险人员就医转诊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