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书敏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在农村居民小区安装充电桩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目前,我市尤其是农村的电动自行车、老年人代步车等电动车辆确实存在着逐年增多现象,农村小区电动车充电桩建设与形势发展不相适应,人们对农村居住小区配建充电车位的需求越来越强烈。
关于农村居民小区安装充电桩,目前没有相关技术规定,可参照2019年《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3.3.23〔电动汽车充电车位〕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其中不少于10%的车位应与住宅项目同步建成充电设施,达到同步使用要求。预留安装条件是指满足规划电动汽车充电负荷要求的供配电设施应建设到位,电力线路可预留穿管敷设位置,达到充电电源接入条件,同时满足相关消防技术要求。3.3.25〔电动自行车充电车位〕新建住宅区在商品住宅1.5辆/户,保障性住房2辆/户配置非机动车停车位的基础上,应按照每户不少于1个充电车位的标准配置充电设施,与住宅项目同步建成使用。
今后,在农村居民小区规划审批时,对新建农村居民小区,参照《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等相关规范,严格要求居民小区配建充电车位,从而满足居民幸福生活的需求。
在此,对您提的宝贵意见表示感谢,并请您继续关注资源规划工作,多提宝贵建议,以促进我市资源规划工作更快更好发展。
2021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