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307300/2021-00437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2021-07-01
  • 2021-07-01
关于樊建平提出的关于统筹推进新上项目用地审批与入驻的建议的答复
关于对市五届人大六次会议第038号建议的答复

樊建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统筹推进新上项目用地审批与入驻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我市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为进一步加强临时用地管理,规范土地管理秩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印发了《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密自然资20202号),明确临时用地的使用范围、选址、使用期限、审批程序、用地监管和复垦责任。

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且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恢复原状并交还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使用的土地。使用后难以恢复原状的用地,不得使用临时用地。

临时用地的范围包括:工程项目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地质勘查临时用地、抢险救灾临时用地、应急安置、医疗卫生等急需使用的土地等类型。其中项目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中设置的临时办公用房、预制场、搅拌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场、材料堆场、施工及运输便道、其他临时工棚用地;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临时性的弃土、弃渣用地;剥离的耕地耕作层土壤储备场所用地;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该《办法》制定主要目的是确保我市重点项目临时使用土地的合法性,避免重点项目施工中临时办公、临时工棚、临时堆场等违法占用土地的情况。临时用地审批不等同于建设用地审批,新上项目用地不属于临时用地范围,因此,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同时,办理完善用地审批手续与开工建设同步进行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今年以来,我局坚决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各项决策部署采取多项举措不断强化土地要素保障,研究并出台了《新密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工业标准地的实施意见》,起草了新密市关于优化产业用地管理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为进一步深化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审批效率,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供了政策依据。下一步,我局将继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全力优化营商环境,全面推进服务提升,改革创新,积极作为,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土地要素保障。 

在此,对您提出的建议再次表示感谢,并请您继续关注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促进我市自然资源管理工作不断完善。

 

 

 

2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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