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3533/2025-00109
  • 新密市人民政府
  • 人大建议
  • 2025-06-30
  • 2025-06-30
关于“职工厨房使用液化气的建议”的答复
关于市六届人大五次会议第B11-06号建议的回复

尊敬的张明魁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职工厨房使用液化气的建议”收悉,经过认真调查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职责分工

职工厨房使用瓶装液化气的监管涉及多部门协同管理,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工作实际,主要监管部门及职责分工如下:

(一)住建部门(核心监管主体)一是行业准入与经营监管负责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监督瓶装液化气企业资质、供气合同签订及气源合法性,严查向企业违规配送工业燃料(如丙烷、醇基燃料)等行为。二是终端用气安全整治牵头排查企业厨房的用气环境(如禁止在地下室、高层建筑使用)、设备合规性(气瓶、软管、报警器安装等),督促隐患整改并依法停气或处罚。三是推动安全技术改造推广“瓶改管”“瓶改电”替代方案,强制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二)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一是压实行业部门监管责任。统筹协调、督促指导住建部门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原则,认真开展城镇燃气领域安全隐患排查,对检查中发现用气不规范、燃气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要求相关责任单位立即进行整改,确保隐患及时消除。二是事故调查与责任追究对燃气安全事故开展调查,倒查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涉嫌失职渎职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

(三)市场监管部门(气瓶及器具质量监管)一是充装环节监管监督液化气充装站资质,打击充装非自有气瓶、超期瓶、翻新瓶等行为,推动燃气气瓶和燃气瓶阀溯源二维码应用。二是燃气器具质量抽查检查灶具熄火保护装置、软管材质、调压阀过流切断功能等,查处销售不合格产品行为。

(四)消防部门(用气场所消防监管)一是执法检查查处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在禁止区域(如地下室)使用瓶装液化气等违法行为。二是应急能力建设指导企业开展消防演练,监督灭火器材配置及疏散通道合规性

二、关于职工厨房使用液化气的可行性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因此,职工厨房在满足以下条件时,可合法使用瓶装液化气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使用燃气时,不应有《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相关行为遵守安全用气规则,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报警器等安全设施。燃气使用场所及设施安装应当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相关行业标准规范,与周边建筑物、设施保持安全距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下一步,我局将督促住建部门加大对企业职工厨房燃气安全的检查力度,重点排查安全设施配备、人员培训等情况,防范事故发生。同时,畅通企业咨询渠道,及时解答安全管理问题,助力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新密安全生产工作的关心、支持,衷心希望您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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