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松奇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改善港华燃气质量和价格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562号)文件精神,为落实好国家天然气增值税率由10%调整为9%的政策,自2019年4月1日起,我市管道天然气价格进行了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一、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基准价由2.76元/立方米调整为2.73元/立方米。
二、非采暖季期间,建立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国家调整天然气上游价格时,我市的居民或非居民天然气中端销售价格同步、同向调整)。以2.73元/立方米为基准,在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由燃气企业根据实际购气成本适时调整。非采暖季每年4月1日(抄见气量执行)至10月31日,执行非采暖季备案价格3.3元/立方米。
三、采暖季期间,按照国家天然气门站价格相关规定,根据燃气企业实际购气成本,及时疏导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采暖季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执行采暖季备案价格。
四、经调查核实,暂未发现港华燃气实际结算价格高于备案价格。
感谢您对发改工作提出的宝贵意见和建议,希望今后一如既往地关心和支持我们的工作,对我们的工作继续予以监督和支持。
以上答复,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2021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