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淀浦委员: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加强郑登快速路安全管理的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条 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并按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具体划分标准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
第八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前款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信号灯等交通信号,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需要,及时增设、调换、更新交通信号。
郑登快速路在我省的交通路网规划中,属于省道,道路编号为S316,依据上述法律及相关条文规定,省道交通信号(信号灯、标志、标线等设施)和道路监控的设置不是我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职责。
在此,对您提的建议表示感谢,并请您继续关注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以促使我们的工作不断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