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郑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法律、 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事业中长期发展 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前置条件的出具工作。
(二)指导、参与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查审定工作;参与编制国土规划和区域规划;负责编制并组 织实施全市城市管理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组织编制住房和城乡建设计划,并会同发展改革部门 平衡后,报市政府批准;参与综合平衡城乡建设资金使用;负责城乡建设统计、汇总和分析工作;参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论证;负责对市政府交办的建设项目和重要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全市城镇化建设项目的申报、审核、审批等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建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加强统筹城乡建设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健康发展。
(四)负责城乡建设勘察设计和造价咨询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监督管理;负责工程勘察设计、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及从业人员管理;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和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督工作;负责建设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实施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工业与民用建筑及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抗震设计规范;负责涉及消防安全性、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防护安全性施工图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及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五)负责市政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市政建设项目组织 实施、招投标管理、施工管理、质量监督、安全监管、建设资金管理、工程预决算等工作。负责城市河渠、滨河公园、城市雕塑的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城市管理科技发展规划;指导城市管理重大科技项目攻关、成果推广和新技术引进工作。负责城市市政设施、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城区河渠等基础设施的大修、中修及养护维修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公共服务设施。
(六)负责城市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公用事业监督管理;负责城市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负责农村生活垃圾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农村污水治理工作,负责推动城镇污水管网和运维服务向村庄延伸覆盖工作。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负责城市管理行业应急指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协调、指导、检查城市管理行业公共设施事故的预防和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城市防汛、排洪、除雪工作;负责做好重大活动相关城市管理 服务保障工作。牵头组织城市市容市貌的综合整治工作;负责城 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城市空中杆线综合整 治工作;负责城市养犬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环境卫生行业管 理工作;负责垃圾处理场的建设与管理;负责环卫设施的管理。
(七)拟订全市建筑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行业发展政策;负责建筑业市场管理工作;负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审核和发放;负责建设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管理工作;负责公共建筑、非住宅居住建筑和住宅室内装 修装饰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核和管理;负责建设行业的 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负责建筑劳务市场管理、建筑业统计、建筑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八)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行业科技发展规划;指导科 技试点、工程建设、重大科技项目攻关、成果推广和新技术引进 工作。
(九)规范和指导全市村镇建设。拟订全市村镇建设政策和 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工作;指导小城镇建设 管理工作;组织各类村镇建设试点和中心镇建设工作;按照分工 做好农村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传统村落保护 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负责推进建筑节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 及绿色建筑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推动研究建筑产业现代 化标准体系;组织重大建筑节能项目实施;负责装配式建筑、散 装水泥的推广应用;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的认定及推广应用。
(十一)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项目管理、 信用体系建设及动态监管工作;负责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和监督 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房屋租赁行业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行业管理,拟订行业发展规划;负责全市物业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负责全市房地产经纪、价格评估、住房置业担保、商品房预(销)售等管理工作;负责房屋交易合同网上签约备案与成交价格申报审核工作;负责商品房预售款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负责全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备案审查报批、经纪机构备案 和信用体系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住房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棚户区改造、老旧小区改造、既有建筑加装电梯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 部门推进全市住宅产业化工作;负责全市住房信息化建设与统计;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设并交付使用的房屋安全管理相 关工作;负责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行业管理工作及鉴定机构单位资 质、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工作。
(十二)贯彻执行有关城市房屋征收与城市更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房屋征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编制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费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编制城市更新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负责统筹谋划、审核、监督、考核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负责指导城市更新片区划定和片区摸底调查、评估工作;组织开展城市体检工作。负责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房屋征收与城市更新行为进行监督;负责核实、处理违反征收与城市更新条例规定的行为。
(十三)负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 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市场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行使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 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的行政处罚权。实施与上述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负责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管理、监督、指导和协调。
(十四)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城市园林绿化中、长期发展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承担 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道路绿化、各类综合性公园、广场的建设管理工作职责;负责市财政投资的其他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园林绿化行业管理、业务指导;负责监督检查城市规划 区内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公园绿地、道路绿化、生态廊道、防护绿地等日常管护的检查、督导工作;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中的配套绿地指标和绿化设计方案,参与竣工验收;负责审核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化、生态廊道及重点城市绿化项目的设计方案;负责制定全市园林绿化管理养护等级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园林绿化植物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检疫工作;承担城市古树名木管理保护职责;负责市区建成区内树木砍伐、移植和绿地临时占用的审批工作;负责制定全市园林绿化科技发展规划、科研计划,并组织重大园林科技项目 攻关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负责城市园林绿化资源普查和园林 信息收集工作。
(十五)负责编制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行业人才培养规 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本行业执业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工作。
(十六)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政策的监督 落实;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的监督管理。
(十七)研究制定停车场建设管理相关政策;负责统筹推进 全市各类停车场建设管理工作;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管理 工作;负责全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工作。
(十八)负责局系统的安全生产、信访稳定、社会治安综合 治理等工作;参与行业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与技术鉴定工作。
(十九)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历史文化街区监督 管理工作;会同市文物局做好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历史文 化街区保护工作。
(二十)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行政审批事项管理工作。
(二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机构设置:
办公室、法制信访科(行政审批科)、城乡建设科、住房管理科、建筑市场科、工程质量安全科(消防审验科)、市政管理科、市容环境科(固体废物处置科)、公用事业科、精细化管理科、后勤保障科、督查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