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密市城乡规划管理局重要人事任免制度
为严格履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免条例》要求,严肃干部任免程序,现结合我单位实际,特制定如下干部任免制度。
一、认真执行党管干部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单位内干部任免由党委会研究拟定,纪委参加,办公室负责人列席会议,并在做好记录的基础上,配合主管人事领导按干部管理权限呈报上级部门审批。
二、严格按照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干部,没有经过民主推荐的不提名,没有经过组织考察的不上会。
三、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成员到会同意,方能形成决定。
四、分管干部工作的主管副职或分管领导,要全面、准确、清楚地介绍所讨论干部人选的考察情况。
五、到会成员发表明确建议,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暂缓作出决定。
六、干部任免通知下发之前需要复议的,必须经过党委半数以上成员同意。
七、讨论干部人选,凡涉及与会人员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八、严守纪律,不准临时议决干部任免,不得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不准泄露讨论情况。
九、对干部任免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违反干部任免原则、程序的行为和用人失职的领导,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两个条例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