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30728X/2015-00019
  • 新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三公
  • 2015-02-09
  • 2015-02-12
新密市工商局专项经费项目编制说明

    1.办公用房维修费

    政策依据

    根据省财政预算编制方法,维修费用主要在专项中列支,自2005年以来属于常年性专项。

    2.办公用房租赁费

    政策依据

    根据河南省工商局《关于加强全省工商系统城区工商所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豫工商文〔2012〕35号)的规定:“确因特殊原因需要租赁的,租赁期限应不低于10年以上(租赁合同报省辖市局备案)。”而资金来源“主要通过省、市、县三级共同筹措方式解决。”

     3.基层工商所建设经费

     政策依据

     根据河南省工商局《关于加强全省工商系统城区工商所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豫工商文〔2012〕35号)的规定:“城区工商所建设资金主要通过省、市、县三级共同筹措方式解决。”

     4执法监管设备购置经费

     政策依据

     此专项为2005年以来在省财政预算中设置的常年性专项。因为在省财政的预算要求中,固定资产购置费用不可在公用经费中列支,所以设置此专项。

     5.日常办案经费

     政策依据

     根据省编办、省工商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编办〔2005〕112号)中主要职责,按照省财政的预算编制方法,因履职产生的日常性工作支出主要在专项中列支,所以常年设置此保障查处各类经济违法案件工作的专项。

    6.流通领域市场规范和管理经费

    政策依据

    根据省编办、省工商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编办〔2005〕112号)中主要职责第3—7条的规定,按照省财政的预算编制方法,因履职产生的日常性工作支出主要在专项中列支,所以常年设置此专项。

     7.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经费

    政策依据

    根据2014年2月14日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1号公布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的第三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以及本办法,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商品质量进行抽检。”和第五条的规定:“抽检不得向经营者收取检验费用。抽检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设置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专项经费。

    8. 专项业务培训经费

    政策依据

    根据省财政预算编制方法,培训费用主要在专项中列支,自2005年以来属于常年性专项。

    9. 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经费

    政策依据

    2014年9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对广告的要求做了进一步的要求与规范,并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广告监督管理体系,将违法广告行为记入信用档案。依据《广告法》的修订,会将其与修订前变动处作以解释,并对广告界人士作以宣传,在《广告法》修订后,需印刷《广告法》新版资料一批,使郑州广告业界人士尽早吃透政策,保障郑州广告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根据中华商标协会《关于举办2014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的通知》(中商协〔2014〕003号)文件的要求,我单位每年都会组织广告业务部门参加“中国国际广告节”,2015年拟继续参加“第22届中国国际广告节”。

   (2)政策依据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商标战略的意见》(豫政〔2013〕55号)要求,增强全社会对商标战略地位的重视程度,建立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商标宣传工作体系;要求工商部门采取多形式,多渠道,多角度宣传商标法律、法规及商标知识,宣传我省实施商标战略的政策措施;组织参加“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依照《2014年度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商标战略实施工作目标考核办法》(豫商标战略〔2014〕2号)文件公布的“商标战略实施工作目标考核办法”中的考核标准和评分办法要求:“召开会议部署,展开督导检查,推动商标战略实施;积极搭建交流,开展面向企业的商标管理经验交流和培训。”依据以上考核要求,郑州市工商局拟在2015年召开商标战略实施推进会,建立郑州商标网站,参加“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所以需要安排专项资金保障工作顺利开展,确保我市商标工作蓬勃发展。

    10.各类市场主体登记和管理经费

    政策依据

    根据省编办、省工商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编办〔2005〕112号)中主要职责第2条的规定,按照省财政的预算编制方法,因履职产生的日常性工作支出主要在专项中列支,所以常年设置此专项。

    11.信息公示抽查费

    政策依据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进、监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相关工作。的规定,按照省财政的预算编制方法,因履职产生的日常性工作支出主要在专项中列支,所以常年设置此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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