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70875217/2015-0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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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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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办事处、尖山风景区管委会民政所:

    为了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落实自然灾害分级管理责任,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和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财政部和民政部制定了《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 9月9 日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建立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投入分担机制,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和财政部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农村居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临时困难,紧急转移安置和抢救受灾群众,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以及采购、管理、储运救灾物资等项支出。

    第三条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方针,受灾群众的生活困难应主要通过灾区群众自力更生、生产自救和互助互济,以及地方政府帮扶等方式加以解决。

   地方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可能,确定对受灾群众的救助项目和补助标准,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对遭受特大自然灾害的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承担。

   第四条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分级管理,分级负担;

  (二)专款专用、重点使用;

  (三)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四)强化监督,注重时效。

第二章自然灾害灾情核查、评估

    第五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各乡(镇)办事处、民政部门应在2小时内迅速做出快报、市级民政部门核查灾情后并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及时统计和逐级汇总核查上报灾情,同时根据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及时启动地方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第六条 各乡(镇)办事处、民政部门接到灾情报告后,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和组织专家会商分析灾情。待灾情稳定后,民政部门应参考各类灾害信息评估数据,对灾区的灾害损失情况进行评估。

   第七条 各乡(镇)办事处、民政部门在统计核查灾情过程中,应做到及时、科学、准确,并保存好统计核查工作的原始档案,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八条 各乡(镇)办事处、民政、财政部门应按照分级负担、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本级救助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加强救助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管理,按规定审核、下达和办理资金发放。配合有关部门负责资金使用的具体监督管理,并按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各乡(镇)办事处、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救助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绩效评价,负责组织当地救助专项资金申报工作,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的人次数、救助是否及时有效、恢复重建进度和完成情况、灾区生活秩序是否稳定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评,配合有关部门负责资金使用的具体监督管理。

    第十条 各乡(镇)办事处、民政部门要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基础管理工作,加强基础数据的搜集和整理,认真开展灾情核查工作,保证基础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四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十一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救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保障自然灾害紧急抢救、转移安置灾区群众等应急救助和解决受灾群众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救助,灾民倒房恢复重建和损坏房屋修缮,以及购置、加工及储运灾害救助物资的补助支出。具体使用的范围如下:

   (一)灾害应急期的临时生活救助费用,用于解决受灾群众无力克服的衣、食、住、饮、医等生活困难;

  (二)灾害遇难人员丧葬及家属抚慰的费用;

  (三)灾害过渡期的生活救助费用,用于帮助因灾倒塌或严重损坏房屋的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解决过渡期生活困难;

  (四)因灾倒塌住房的恢复重建和因灾损坏住房的修缮补助;

  (五)受灾困难群众的冬春生活救助;

  (六)紧急采购、运输生活类救灾物资的费用;

  (七)储备、运输生活类救灾物资的支出;

第五章  资金管理使用程序和发放

    第十二条 各乡(镇)财政部门要将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纳入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或专账,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

    第十三条 各乡(镇)民政部门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救灾款物发放的公示,必须公开救助对象、公开救助标准、公开救助时段、公开救助数量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救灾资金使用的重点是重灾区和重灾户,不得平均分配,不得优亲厚友。灾民领取救灾款物必须实行专帐管理,领取款物时要签字按指印。在特殊情况下,如不能在发放前公示,事后也要及时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 除灾害应急救助阶段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可采取实物救助和现金救助等形式外,其他各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原则上均通过“一卡通”形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要将每笔救灾应急款物的发放时间、去向用途、使用效果等情况登记、建档,以备查核;乡镇(街道)民政部门要建立救灾应急款物发放台帐。

第六章 资金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和纠正。

    第十七条 对不及时发放和违规使用救灾资金的,再次拨付救灾资金时,将按上次滞拨或违规资金数量等量扣减,并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八条 市民政局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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