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各单位:
《米村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已经镇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5年11月12日
米村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为切实做好我镇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有效防止重大动物疫情发生,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郑政办〔2015〕35号)文件精神和《新密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要求,特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1.1 编制目的
迅速控制、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保障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450号)、《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河南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郑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共卫生安全造成危害的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1.4 工作原则
(1) 镇人民政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有关工作。
(2)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认真落实以免疫为主的各项预防性措施。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及时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做好人员、技术、物资的应急储备工作,建立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加强防疫知识宣传,增强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依靠群众,群防群控。
二、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1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21日内全省及毗邻省份有1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全省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全省有1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或在全省呈多发态势的。
(2)口蹄疫:14日内在本省及周边4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的。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的。
(4)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2.2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21日内全省有2个以上省辖市发生疫情;或全省有20个以上疫点;或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的。
(2)口蹄疫:14日内全省有2个以上相邻省辖市或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的。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全省有20个以上县(市、区)暴发流行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的。
(4)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本省或发生的。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且波及3个以上省辖市,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的。
(6)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省畜牧局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2.3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21日内1个省辖市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的。
(2)口蹄疫:14日内1个省辖市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的。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1个省辖市内5个以上县(市、区)猪瘟、新城疫疫情暴发流行的。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1个省辖市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且暴发流行的。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毒种、菌种丢失的。
(6)省辖市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2.4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疫情在1个县(市、区)发生的。
(2)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县(市、区)暴发流行的。
(3)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市、区)暴发流行的。
(4)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三、应急组织
3.1 应急指挥机构
3.1.1 实行动物防疫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镇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镇政府负责做好控制重大动物疫情所需资金、技术、物资储备工作,按年度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负责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控制和扑灭动物疫情。
3.1.2 镇政府设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理需要调集人员、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采取消毒、隔离、扑杀、无害化处理、监测、紧急免疫接种等控制、扑灭措施。镇政府主要领导担任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指挥长,镇党委副书记、分管副镇长、纪委副书记担任副指挥长。指挥部成员由镇党政办、畜牧站、宣传办、财政所、规划办、交通办、林站、卫生院、工商所和各村村委会主任等有关单位负责同志组成。根据疫情发生情况,米村镇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可对成员单位进行调整。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畜牧站,具体负责全镇重大动物疫情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组织、协调各地、各有关部门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收集分析和预测疫情发生发展趋势,调配疫情处理和相关的资金及物资。
3.1.3 镇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如下:
(1)畜牧站:负责做好疫情监测、报告工作。调集动物防疫人员参加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对疫点、疫区内应扑杀畜禽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对疫点、疫区内的污染物等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对饲养场所及周围环境进行严格消毒。根据需要组织对受威胁区内的易感畜禽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周边乡镇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根据需要在边界建立免疫隔离带。加强对受威胁区内易感畜禽及其产品的监测、检疫和监督管理。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兽药、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现场处置用品等。对封锁、扑杀畜禽、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所需费用及补贴资金作出评估,并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培训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建立疫情应急预备队。参与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其周边群众的宣传工作。
(2)财政部门:保障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所需资金,包括监测预警、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工作经费。保障储备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所需资金及扑杀畜禽的补偿资金,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3)卫生部门:负责疫区人员防护有关标准的制定和技术指导,以及高危人群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防控等工作。
(4)宣传部门:正确引导舆论,加强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宣传报道和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普及。
(5)工商部门: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畜禽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监管工作。根据疫区封锁情况,依法配合有关部门关闭疫区的畜禽及其产品交易市场。
(6)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保障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公路和水路运输,在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对运输工具、人员进行洗消,防止疫病扩散。配合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设置及疫区封锁工作。
四、监测预警
4.1 监测
镇政府建立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预警网络体系。畜牧站同工商、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工作。
4.2 预警
畜牧站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流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发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4.3 报告
任何人都有权向镇人民政府及畜牧站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畜牧站应设立疫情举报电话。
4.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镇人民政府、畜牧站、动物及其产品生产、屠宰、加工、营销、储运、中转等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
(2)责任报告人: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人员;动物及其产品生产、屠宰、加工、营销、储运、中转等单位的人员。
4.3.2 报告形式。
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4.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应立即向畜牧站报告。畜牧站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新密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派人协助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至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同时报所在地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4.3.4 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染疫或疑似染疫动物的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
五、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的原则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应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5.2 应急响应
5.2.1 特别重大(I)重大(II级)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I)重大(II级)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突发动物疫情时,按上级人民政府和重大动物应急指挥部要求,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5.2.2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IV级)的应急响应。
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镇政府主要职责:
a.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b.根据市人民政府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
c.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d.组织村委会、社区及居委会,开展群防群控。
e.组织实施紧急免疫接种、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强制措施。
f.配合上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疫病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等工作。
g.配合市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及进出疫区人员、交通工具的检查和消毒。
h.做好重大动物疫病灾害经济损失的评估和补偿工作。
5.2.3 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响应。
应根据疫情发生地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与疫情发生地保持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地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工作。
(3)开展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情发生、传入和扩散。
(4)根据需要在与疫情发生地接壤区域建立免疫隔离带。
(5)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增强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5.3 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应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安全。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还应采取特殊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
六、疫情处置
6.1 疫点
6.1.1 在疫点设置警示标志,严禁无关人员、车辆出入。
6.1.2 扑杀并销毁染疫动物和易感染的动物及其产品。
6.1.3 对病死的动物、动物排泄物和被污染的饲料、垫料、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
6.1.4 对被污染的物品、用具、动物圈舍、场地进行严格消毒。
6.2 疫区
6.2.1 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
6.2.2 根据需要扑杀并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动物及同群动物,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动物产品,对其他易感染的动物实行圈养或者在指定地点放养,役用动物限制在疫区内使役。
6.2.3 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监测,并按照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必要时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扑杀。
6.2.4 关闭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禁止动物进出疫区和动物产品运出疫区。
6.2.5 对动物圈舍、动物排泄物和饲料、垫料、污水及其他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场地进行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理。
6.3 受威胁区
6.3.1 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监测。
6.3.2 对易感染的动物根据需要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七、附则
7.1 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发病率或死亡率高的动物疫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包括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县(市)、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畜禽类所在的畜禽场(户)或者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疫情处置要求
有关疫情的确认,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分,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免疫、消毒、监测、人员防护等处置措施应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