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307386/2022-00066
  • 新密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
  • 规范性文件
  • 2022-04-25
  • 2022-04-25
新密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后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乡村振兴项目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确保扶贫项目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持续发挥效益,根据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央农办、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1〕51号)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乡村振兴项目后续管理,是指由财政投资建设的脱贫攻坚和衔接乡村振兴项目建设完工、移交后的资产管理、收益分配、维修管护等工作。

第三条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乡村振兴项目按照“谁所有、谁受益,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实行后期管理。

第四条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乡村振兴项目建设形成的资产归国有或集体所有,产权归属按照《新密市扶贫资产管理制度(试行)》(新密扶贫〔2020〕47号)文件中第三章第六条规定,明确权属关系。(原则上财政投入资金200万元以上的产业项目(含200万元),由乡镇统筹实施,产权确权在乡镇政府,200万以下的产业项目,各乡镇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合法决定产权确权)

第五条  项目后续管理由该项目的受益主体代管,其享有工程的使用权、管护权以及项目收益分配权。后期管理发生的各项费用由管护主体承担。

项目工程后期管护

第六条  各管护主体要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管护细则,建立管护制度,成立管护领导小组,落实管护分工责任。并根据工程管护的工作量,建立专门的管护队伍,落实管护人员,保证工程正常使用,长期发挥效益。

第七条  公益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乡村振兴项目,在项目使用过程中,任何单位、行政村和个人不得以盈利为目的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乡村振兴项目后期管护要确保项目资产安全、完整和正常使用。对故意损坏或随意处置变卖项目资产的,责令限期修复或照价赔偿,直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具体管护要求参照如下:

(一)道路项目:保持路面畅通,无杂草、杂物、危险物和障碍物,确保道路通行安全。

(二)安全水项目:确保饮水安全供给,定期或不定期对饮用水源头、蓄水池、过滤设施和管线等设施进行巡视和检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农田水利项目:保持塘堰等正常蓄水;保持泵站、管网畅通,灌溉正常。

(四)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保持公共(文化)活动场所卫生和安全,维护好公共活动场所的设施设备。

(五)资产收益项目:管护主体要保持工程正常使用,负责日常运行、维修、养护等,不得擅自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转出、出售给第三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抵押担保,要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

产业项目后续收益管理

第九条  产业项目是指由各级财政专项衔接资金为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而投资建设的设施农业、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服务业、乡村旅游、厂房等形成的固定资产。

建成后的产业项目可以通过租赁、承包、入股等方式确定运营主体,在项目完工移交之后,签订租赁合同,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缴纳收益金。

第十条  收益金的缴纳按照河南省财政资金绩效考核要求,原则上收益率要为财政投资的8%,在产业项目运营中,要优先吸纳本地脱贫户、监测户就业,帮助有劳动能力的脱贫户和监测户通过就业实现增收,对带动成效明显的项目根据情况可降低收益率。

对于购置设备、建设厂房、仓储、冷库、民宿等形成固定资产投资类的产业项目,年收益率不得低于8%;对于有联农带农利益联接机制的产业项目,可以根据联农带农机制和帮扶机制下调收益率比例,但下调后年收益率最低不得低于5%。

具体参考如下:政府投资额度在200万元以下,按照每10万元带动1人的标准减免,如100万项目至少需带动10人以上务工可降低1%收益率,以此类推;政府投资额度在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带动20人以上务工,可减免1%收益率,以此类推;政府投资额度在1000万元以上,带动30人以上务工,可减免1%收益,以此类推。

第十一条  收益率的减免需要严格按照程序执行。在合同约定缴纳租金时间前,承租企业向项目产权方提出减免申请,并附带减免资料(劳动务工合同,且不低于半年的工资发放明细),再由村、乡(镇)逐级会议研究后报市乡村振兴部门备案。对于有订单收购的项目,以最终项目研究备案确定。

第十二条  产生的收益按照资产归属进行支配。固定资产归村集体所有的,由村级负责收益的缴纳和分配,市级、乡(镇)政府负责监管;固定资产归乡(镇)政府所有的,由乡(镇)政府负责收益的缴纳和分配,市级监管。

第十三条  收益分配对象要公开公示。各乡(镇)要指导制定项目的分配方案,分配方案要通过民主决策程序,分配方案、分配结果要公开公示。各单位可根据当前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工作重心制订分配方案所受益村、受益户及分配数额。对项目收益资金分配对象和数额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及时调整,确保项目受益的精准性。

第十四条  收益资金重点用于扶持脱贫户和监测户增收、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项目运行管护、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村级公益事业等。其中收益资金二次分配必须涵盖脱贫户、监测户和村集体经济,原则上有劳动能力的要通过劳动获得报酬,没有劳动能力的可以适当分红,不得针对某个方面一次性支完,不得用于发放村干部报酬和村级组织日常管理开支、福利待遇等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乡村振兴工作无关的开支,严禁采用简单发钱发物、一分了之的做法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五条  对于非脱贫村实施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项目,效益由市级统筹使用,原则上单个项目政府投资在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市级提取财政投资的1%;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市级提取财政投资的2%。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骗取、套取、挤占、挪用、截留等违规、违纪使用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由纪委监委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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