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3533/2015-00224
  • 新密市人民政府
  • 环境保护,环境,保护,治理
  • 2015-09-25
  • 2015-10-08
  • 意见
  • 新密政办文〔2015〕29号
新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新密市耐火材料企业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整治奖惩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优化我市产业、能源结构,严格控制燃煤污染,推行能源清洁利用,减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改善空气环境质量,加快推进《新密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新密市耐火材料行业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新密防领〔2015〕26号)的落实,经2015年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特制订本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奖惩内容及标准

(一)耐火材料企业按照《新密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落实新密市耐火材料行业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整治工作责任的通知》(新密防领〔2015〕29号)要求,完成拆除、改造任务的,按照每拆除1台单段煤气发生炉给予1万元,每拆除1台双段煤气发生炉给予2万元的标准,进行奖补。

(二)凡在2015年11月30日前,拆除单段煤气发生炉和闲置烟囱,并通过验收的耐火材料企业可申请奖补;2015年12月31日前,拆除双段煤气发生炉和闲置烟囱,并通过验收的耐火材料企业可申请奖补。

(三)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耐火材料行业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整治任务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按照单段煤气发生炉每台1万元、双段煤气发生炉每台2万元的标准,实施财政扣款。

二、奖补资金办理程序

(一)完成改造任务的耐火材料企业,按照统一标准整理资料,上报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

(二)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千亿耐材办、市财政局进行核查;

(三)市财政局将奖补资金拨付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由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将奖补资金拨付申请企业。

三、相关要求

(一)耐火材料行业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整治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对未完成工作任务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实行“一票否决”,不得参加年度各类评先。

(二)申请拆除煤气发生炉奖补资金的企业,要提供拆除煤气发生炉拆除照片、拆除烟囱照片、耐火材料专项整治验收表、申领奖补资金相关资料。

(三)市发展改革委、科工信局、环保局等部门要积极申报上级补助资金,支持耐火材料行业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整治工作。                          

 

                            2015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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