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3533/2015-00284
  • 新密市人民政府
  • 环境保护,环境
  • 2015-12-28
  • 2016-01-05
  • 意见
  • 新密政办〔2015〕75号
新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15〕108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郑政办〔2015〕131号),切实加强我市环境监管执法,有效遏制环境违法多发频发势头,推动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持续改善环境综合质量,经研究,现就加强我市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重大意义

环境保护和环境监管执法是各级政府以及各个相关职能部门的法定责任。加强环境监管执法、保障环境法律法规得到严格落实,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生态文明的有效手段,是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群众环境权益的有效举措,也是加强环境法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的重要任务。豫政办〔2015〕108号文件立足于践行依法治国、建设生态文明的战略高度,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了“建立完善环境监管法制体系,始终保持惩治环境违法的高压态势,严格规范环境监管执法行为,切实落实环境监管执法责任和全面提升环境监管执法能力”五大任务,对我市环境监管执法的加强和环境质量的改善具有非常积极和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深入贯彻落实豫政办〔2015〕108号文件提出的五大任务

(一)建立完善环境监管法制体系

1.实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

建立环保部门和公安部门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常设联络员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等制度。实施开展联合执法,健全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惩处机制,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衔接。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等紧急情况时,要迅速启动联合调查程序,防止证据灭失。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配合单位:市法院、检察院

2.严厉打击环境犯罪

市公安部门要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查处环境违法案件,对涉嫌构成环境犯罪的,及时依法立案侦查。移送和立案工作要接受检察院法律监督。环保部门要对法院审理环境资源案件给予支持。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尖山风景区管委

3.建立网格化监管制度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尖山风景区管委要切实落实环境主体责任,强化属地管理职责,以主要领导牵头、分管领导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形式,在2015年底前,逐级建立“定责、履责、问责”的网格责任体系,按照责任分工将各项监管任务和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人员,形成纵到底、横到边、全覆盖的环境执法监管新格局。环境保护网格划分方案要于每年年底前报市政府备案,并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

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尖山风景区管委

配合单位:市有关单位

(二)保持惩治环境违法的高压态势

4.深入开展环境保护执法大检查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尖山风景区管委要按照省、郑州市和我市的统一部署和工作要求,认真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重点检查所有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状况、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情况,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等,依法严肃查处存在的问题,检查结果向市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每年组织对辖区内工业园区、产业园区、产业集聚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环境功能区、大气污染防控区等重点区域,涉重金属、火电、冶金、钢铁、水泥、石化、煤炭、焦化、造纸、印染、畜禽养殖等重点行业,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违法问题,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尖山风景区管委

配合单位:市有关单位

5.全面清理阻碍环保执法的“土政策”

2015年年底前完成全面清理、废除“安静日”、“一费制”、“办案申报制”等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

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6.全面整治违法违规建设项目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尖山风景区管委要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具体标准、要求和完成时限,从项目立项、用地审批、竣工验收、执法监管等方面,依法全面排查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用好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妥善解决历史遗留的建设项目手续不完备问题,确保2016年年底前全面完成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任务。清理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并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加大对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的查处力度,依法严厉查处各类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违规问题,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尖山风景区管委

配合单位:市有关单位

7.严肃查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市环保部门要坚持重典治乱、铁拳治污,对环境违法行为实行“零容忍”,始终保持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管理不善造成重特大环境事故、建设违反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等恶意违法行为,依法从严从重查处;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配合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尖山风景区管委

(三)严格规范环境监管执法行为

8.依法从严从重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市环保部门要充分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赋予的行政处罚、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顿、关闭取缔、行政拘留、移交司法、列入环保“黑名单”、环境信用评价、违法信息通报、媒体曝光等行政措施,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督促企业履行社会义务,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对履责不力、环境问题突出和环境质量下降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挂牌督办、重点督查、区域限批、“一票否决”等环保督政措施,督促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切实履行应尽职责。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尖山风景区管委

配合单位:市有关单位

9.建立环境监管执法效能监察制度

市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尖山风景区管委及有关部门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划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履职尽责和网格化管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尖山风景区管委,有关职能部门

配合单位:市监察局

10.加强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市环保部门要加强对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环境违法问题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对未完成停产整治任务擅自生产的企事业单位,依法责令停业关闭,拆除主体设备,使其不能恢复生产;对拒不改正的,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对非诉执行案件,环保、公安、工商、供水、供电等部门和单位要配合法院落实强制措施。对经后督察仍未落实整改要求的企业,要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列入环保“黑名单”、挂牌督办和媒体曝光等综合措施,强力推动问题解决。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尖山风景区管委

配合单位:市有关单位

11.加大环境信息公开力度

建立健全重点环境事项新闻发布制度,定期发布重大环境问题、环境质量、查处环境违法等信息。环保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依法公开环境监管执法信息,每年发布重点监管对象名录,定期公开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和执法检查依据、内容、标准、程序、结果。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尖山风景区管委,有关职能部门

12.落实企业环境违法信息通报制度

市环保部门要督促重点企业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建设运行情况。重点企业每年要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社会机构对其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情况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尖山风景区管委

(四)切实落实环境监管执法责任

13.强化政府领导责任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尖山风景区管委要强化主要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的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的相应责任,有关部门和机构按照职责分别承担的相应责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着力构建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共治的环境保护格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尖山风景区管委,有关职能部门

14.明确职责、协同执法

市环保、发展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监察、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畜牧、水利、安全监管等部门要按照环境监管执法方面的职责分工,强化部门协同监管,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环境监管执法方面的重大事项,结合实际开展联合执法和联动执法。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有关职能部门

15.开展环境保护责任审计

市审计部门在开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要同步对主要领导干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等情况进行审计。

牵头单位:市审计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尖山风景区管委

16.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市环保部门要强化生产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要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要依法承担主体责任。各类企事业单位要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规定,严格规范自身环境行为,确保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风险防范等措施落实到位。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尖山风景区管委

配合单位:市有关单位

17.推广落实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

市环保部门要落实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完善企业环境管理主体责任体系。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18.落实环境保护激励政策

制定并落实环境保护激励政策,鼓励企业遵法守法,建立良好的环境信用,认真执行环境保护标准,强化污染防治,减少污染物排放。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有关单位

19.发挥社会各界参与和监督作用

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公众参与和监督体系,发挥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建立健全环境举报案件办理机制、重大信访案件督办机制和追责机制,限期办理群众环境问题举报投诉,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充分利用电视、电台、举报电话以及网络媒体等平台,畅通公众诉求表达渠道,构建行政监督和社会各界监督相结合的环境监督网络。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公众环境权益的行为,鼓励社会组织、公民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和民事诉讼。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有关单位 

20.严格环境监管责任追究

建立健全环境监管责任追究机制,明确依法履职、尽职免责要求,规范和约束监管执法行为。对网格监管不履职,干预环境监管执法,损害群众环境权益,对环境敏感问题处置不当酿成不良影响,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或接到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后查处不及时,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诿执法等行为,纪检、监察部门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或查处不力,涉嫌职务犯罪的,要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建立倒查机制,对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任期内环境质量明显恶化,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利用职权干预、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尖山风景区管委

配合单位:市监察局

(五)全面提升环境监管执法能力

21.积极推进全市环境监察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

市人事部门要积极推进全市环境监察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明确环境监管执法人员执法地位,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环境法治工作机制。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配合单位:市有关单位

22.加强环境执法队伍建设

进一步优化执法队伍人才结构,坚持凡进必考,择优录取;加大培训力度,实行环境监察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有关单位

23.保障环境监管执法经费,全面推进环境监管执法标准化建设

健全环境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环境监管执法经费纳入财政全额保障范围。对业务用房执法装备、统一制式服装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自2016年起列入财政预算;将一线环境监管执法车辆纳入执法执勤车辆序列,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中,保留环境监察执法用车,保证环境监测、环境应急、辐射监管、固废监管等特种专业技术执法用车。加快使用移动执法系统,强化自动监控、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技术监控手段运用。2016年年底前全市环境监察机构争取全部达到标准化建设标准。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有关单位

三、贯彻落实豫政办〔2015〕108号文件的工作要求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尖山风景区管委,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领会,充分结合自身职能,不断凝聚环境监管执法合力,持续强化环境保护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大环保格局。

(一)广泛开展豫政办〔2015〕108号文件宣传,进一步加强与宣传部门以及工、青、妇等部门联动,充分利用社会各类宣传资源,统筹协调,积极搭建一个政府部门主导,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机制,凝聚社会多方力量,共同参与宣传解读工作。

(二)把握贯彻豫政办〔2015〕108号文件重点,要始终保持惩治环境违法的高压态势,充分运用新环保法赋予的十项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督促企业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运用六项环保督政措施,督促各单位切实履行保护环境职责。

(三)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尖山风景区管委和各相关部门要制定贯彻豫政办〔2015〕108号文件的具体实施方案,按要求完成豫政办〔2015〕108号文件赋予的任务;环保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衔接协作,不断优化执法队伍,全力提升执法能力,认真落实督企、督政双重职能,加强环境监管执法,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维护环境安全稳定。在全市形成各级政府责任落实、职能部门尽责履职、个性问题及时解决、综合问题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2015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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