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3533/2017-00352
  • 新密市人民政府
  • 环境保护,环境,保护,空气质量
  • 2017-12-20
  • 2018-01-16
  • 通知
  • 新密政文〔2017〕288号
新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的通知

新密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新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17年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新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新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新密政文〔2016〕178号)停止执行。

 

2017年12月20日

 

新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不利气象条件下空气污染,针对可能发生的重污染天气,采取严格的应急措施,以减缓污染程度,保护公众健康。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郑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新密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响应。

本预案所称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质量达到五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天气。

《郑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后,按其规定的措施执行。

本预案不适用于因沙尘暴、农作物秸秆焚烧、燃放烟花爆竹等事项造成的重污染天气。以臭氧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发布健康防护提示。

二、组织体系

(一)成立新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

市长任指挥长,主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任副指挥长,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局、市督查考评办、市攻坚办,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尖山风景管委,市发展改革委、教体局、工信委、公安局、财政局、住建局、交运局、行政执法局、环保局、农机局、水务局、文广旅局、卫计委、园林绿化处、气象局、工商质监局、商务局、征补办等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名单见附件1,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见附件2)。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尖山风景管委,各相关单位成立相应机构。

(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下设技术组、综合组、宣传组、督导组,各工作组人员由各牵头单位组织

1.市环保局、气象局成立技术组。市环保局局长任组长,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接受省、郑州市会商结果,确定预警应急响应级别、启动和解除时间,并报综合组。参与重污染天气响应及总结评估等工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2.市攻坚办牵头成立综合组。市环保局局长任组长,负责预警响应启动和解除的报批,组织发布和实施,负责应急响应的指挥、调度、考核、信息上报和总结工作。负责编制和修订应急预案,指导各成员单位预案的编制工作。

3.市督查考评办牵头成立督导组。市督查考评办主任任组长,对各成员单位预案制定、应急体系建设等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并向综合组上报。

4.市委宣传部负责牵头成立宣传组。市委宣传部副部长任组长,指导环保部门和市属新闻媒体,根据预警启动和解除通知,协调新闻电台、电视台、时讯、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向公众发布健康防护信息,根据督导组提供的内容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广泛宣传和跟踪报道。

三、预报与预警

(一)监测与预报

建立健全环保、气象部门空气质量监测、气象监测网络,建立信息资源交换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空气质量和气象日常监测,并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信息,以及发生在行政区域外、有可能对本行政区域造成重污染天气的信息进行收集和汇总,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环境质量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建立会商研判机制,重污染天气过程期间,每日对气象要素与污染成分聚合态势和空气质量指数(AQI)进行分析、研判,及时提出发布、调整、解除预警建议,为预警、响应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二)预警

1.预警分级

执行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将重污染天气分为4个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指标,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

(1)蓝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2)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3)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4)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当预测可能出现3天及以上重污染天气时,应按空气质量预报结果上限确定预警级别。

2.预警发布与解除

红色预警由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批准。

橙色预警由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批准。

黄色预警由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批准。

蓝色预警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

预警解除程序与发布程序一致。

预警发布、调整和解除信息统一由市政府组织发布。发布预警信息时,市环保局和市气象局应在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1小时内,分别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

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郑州市会商结果,预测多个连片城市空气质量达到启动橙色及以上预警级别,按郑州市通报的预警信息,启动相应级别预警,落实区域应急联动。

四、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程序

(一)日会商

技术组运用环境监测和气象观测资料,做好大气污染过程的趋势分析和研判,对未来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进行预测预报,预测出现重污染天气时(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大于200),要确定预警级别和响应措施,形成《新密市环境气象预报及会商意见》,提交综合组。重污染天气响应期间每日会商,未发布预警信息,重污染天气已经出现时,实时会商。

(二)预警审批发布

当需要发布预警信息时,综合组根据《新密市环境气象预报及会商意见》中确定的预警级别和响应措施,报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发布。

(三)预警响应

应急响应启动后,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按照要求启动本单位相应的响应措施。相关企事业单位按照各自应急预案和方案采取应急措施。预警解除信息发布后,各成员单位按照要求终止应急响应。

(四)预警信息发布

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预警分级条件时,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当监测AQI达到重度及以上污染级别,并预测未来12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预警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我市未来气象条件变化趋势,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AQI指数范围、首要污染物、空气质量级别、预警等级、响应级别、响应启动时间等。

宣传组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手机短信、微信、微博等途径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告知公众采取自我防护措施。

(五)预警级别调整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从严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

根据技术组会商结论,预警需要升级或者降级,按照预警发布程序调整预警级别。当全市空气指数在不同预警级别条件内频繁波动时,可按照高级别预警执行。

(六)预警解除

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轻度污染及以下级别,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解除预警信息。

技术组提出预警解除建议,综合组报市政府批准解除,发布预警解除信息。

(七)执行与督查

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实施“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各项措施要明确具体责任单位、责任领导、责任人,每项应急工作的牵头单位明确具体的督导责任人,确保相关措施落实到位。

应急响应启动后,督导组负责组织对各项应急措施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八)总结评估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启动24小时内将应急措施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综合组,每日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进展信息,预警解除3日内将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总结以书面形式报综合组。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尖山风景区管委,相关部门和企业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记录,建立档案制度。应急响应终止5日内,综合组进行总结评估。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及预警发布情况,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减排清单、实施方案和操作方案的完备性等,总结应对经验、查找分析问题,持续改进不足,提升重污染天气应对水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每年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情况进行年度总结评估。

五、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

根据发布的蓝色、黄色、橙色、红色预警级别,分级采取Ⅳ、Ⅲ、Ⅱ、Ⅰ级响应措施,主要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应急措施和强制性应急措施,其中部分工业企业采暖季限产或错峰生产。

(一)工业企业采暖季限产或错峰生产

钢铁、铸造、建材、电解铝、有色等行业企业或工序实施限产或错峰生产(错峰生产企业清单见附件3)

钢铁铸造行业除满足达标排放要求的电炉、天然气炉外,采暖季实施停产,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的,报新密市人民政府批准。

水泥(含特种水泥,不含粉磨站)、砖瓦窑(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陶瓷(不含采用天然气为燃料)、玻璃棉(不含采用天然气为燃料)、岩棉(不含电炉)、石膏板等建材行业,采暖季全部实施停产。

电解铝厂限产30%以上,以停产电解槽的数量计;氧化铝企业限产30%,以生产线计;炭素企业达不到特别排放限值的,全部停产,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限产50%以上,以生产线计;有色再生行业熔铸工序,采暖季限产50%。原料药生产医药企业(VOCs排放工序)、农药企业(生产过程使用有机溶剂的VOCs排放工序),采暖季实施停产,由于民生等需求存在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的,应上报郑州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Ⅳ级响应

1.健康防护措施。

(1)儿童、老年人、住院患者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减少户外活动,确需外出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2)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减少户外活动。

(3)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

2.建议性应急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鼓励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3)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自觉调整生产工期,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4)减少散烧煤使用量。

(5)排污单位控制产污工序生产,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6)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实施扬尘控制措施力度。

3.强制性应急措施。

(1)扬尘源及其他面源减排措施。

①全市停止建筑拆迁(拆除)施工。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尖山风景区管委,市交运局、市行政执法局、市园林绿化处、市水务局、市征补办

②对城区主次干道、城乡结合部道路、重要国道省道市道县道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吸尘、清扫、洒水、喷雾等防治扬尘作业一次(非冰冻期)。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市园林绿化处、市交运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尖山风景区管委

(2)工业源减排措施。

按照重污染天气Ⅳ级响应期间工业企业停产限产清单(见附件4),工业企业采取“一厂一策”实施停产或限产(整条生产线停产)措施。

磨料磨具和石料行业停产;矿山开采、矿石破碎企业(设施)、水泥粉磨站停产;燃煤锅炉(超低排放除外,经市政府批准,保民生的除外)、煤气发生炉、燃煤窑炉等涉煤工序停产。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工信委

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尖山风景区管委

(三)Ⅲ级响应

1.健康防护措施。

(1)儿童、老年人、住院患者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2)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停止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活动。

(3)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

2.建议性应急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鼓励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3)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自觉调整生产工期,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可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生产工艺的运行时间,主动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4)减少散烧煤使用量。

3.强制性应急措施。

(1)扬尘源及其他面源减排措施。

①全市停止建筑工地室外电焊、喷涂、粉刷等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土石方作业,停止建筑拆迁(拆除)施工、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应急抢险、保障民生工程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裸露场地应当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尖山风景区管委,市交运局、市行政执法局、市园林绿化处、市水务局、市国土局、市征补办

②对城区主次干道、城乡结合部道路、重要国道省道市道县道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吸尘、清扫、洒水、喷雾等防治扬尘作业两次(非冰冻期)。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市园林绿化处、市交运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尖山风景区管委

(2)工业污染减排措施。

①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达标排放。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尖山风景区管委

②按照重污染天气Ⅲ级响应期间工业企业停产限产清单(见附件5),工业企业采取“一厂一策”实施停产或限产(整条生产线停产)措施。

磨料磨具和石料行业停产;矿山开采、矿石破碎企业(设施)、水泥粉磨站停产。家具、装修木器涂层,机械加工行业,汽车修理行业涉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工序轮流停产,停产比例达到50%。

燃煤锅炉(超低排放除外,经市政府批准,保民生的除外)、煤气发生炉、燃煤窑炉等涉煤工序停产;铸造行业电炉、天然气炉停产。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工信委

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尖山风景区管委

(3)移动污染源减排措施。

①全市实行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清洁能源汽车除外)。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尖山风景区管委,市行政执法局、市交运局、市住建局、市环保局

②主城区实行大型货车区域限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具体方案以公告为准)。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市交运局、市环保局

③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含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压路机、铺路机、叉车等)停止使用。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尖山风景区管委,市住建局、市行政执法局、市工信委、市工商质监局、市农机局

④全市钢铁、有色、电力、化工、食品加工(含饮料、啤酒)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运输车辆不允许进出厂区(涉及民生、生鲜物资、冷链配送以及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运输车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

牵头单位:市工信委、市商务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交运局、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尖山风景区管委

(4)其他污染源减排措施。

加强执法检查,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禁止露天烧烤和垃圾焚烧,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单位停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在非冰冻期内增加洒水频次。

牵头单位:市农机局、市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住建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尖山风景区管委

(四)Ⅱ级响应

1.健康防护措施。

(1)儿童、老年人、住院患者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如不可避免,应当采取防护措施。

(2)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停止户外活动。

(3)停止举办各类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4)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24小时值班。

2.建议性应急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鼓励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3)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自觉调整生产工期,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可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生产工艺的运行时间,主动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4)减少散烧煤使用量。

(5)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3.强制性应急措施。

(1)扬尘源及其他面源减排措施。

①全市停止建筑工地室外电焊、喷涂、粉刷等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土石方作业,停止建筑拆迁(拆除)施工、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应急抢险、保障民生工程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裸露场地应当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尖山风景区管委,市交运局、市行政执法局、市园林绿化处、市水务局、市国土局、市征补办。

②对城区主次干道、城乡结合部道路、重要国道省道市道县道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吸尘、清扫、洒水、喷雾等防治扬尘作业两次(非冰冻期)。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市园林绿化处、市交运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尖山风景区管委

③加强交通工程施工和公路运输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公路扬尘污染;负责国省干线和高速公路建设工地停工监管检查。

牵头单位:市交运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尖山风景区管委

(2)工业污染减排措施。

①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达标排放。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尖山风景区管委

②按照重污染天气Ⅱ级响应期间工业企业停产限产清单(见附件6),工业企业采取“一厂一策”实施停产或限产(整条生产线停产)措施。

磨料磨具和石料行业停产;矿山开采、矿石破碎企业(设施)、水泥粉磨站、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产(经市政府批准,保民生的除外)。家具、装修木器涂层,防水卷材行业,沥青搅拌站,机械加工行业,汽车修理行业涉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工序停产;其余涉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工序(RTO处理工艺,污染物排放浓度稳定达到《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文件要求的工序除外)轮流停产,停产比例达到50%。

燃煤锅炉(经市政府批准,保民生的除外、超低排放除外)、煤气发生炉、燃煤窑炉等涉煤工序停产;钢铁铸造行业电炉、天然气炉停产;生物质燃料锅炉停产(经市政府批准,保民生的除外)。

非采暖季(2017年11月15日至2018年3月15日)列入错峰生产名单的企业(铝工业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水泥企业建设氮氧化物示范性工程(氮氧化物≤200mg/m³)的企业除外),所有污染物排放总量降低20%。(有在线监控数据的以在线监控数据计,没有在线监控的一律采取停止进入生产原料,压火方式。)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工信委

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尖山风景区管委

(3)移动源减排措施。

①全市实行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清洁能源汽车除外)。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尖山风景区管委,市行政执法局、市交运局、市住建局、市环保局

②主城区实行大型货车区域限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具体方案以公告为准)。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市交运局、市环保局

③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含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压路机、铺路机、叉车等)停止使用。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尖山风景区管委,市住建局、市行政执法局、市工信委、市工商质监局、市农机局

④加大公交运力保障,加密营运班次,延长营运时间,增加清洁能源公交车的使用,倡导市民绿色出行。

责任单位:市交运局

⑤全市钢铁、有色、电力、化工、食品加工(含饮料、啤酒)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不允许运输车辆进出厂区(涉及民生、生鲜物资、冷链配送以及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运输车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物流批发重点用车企业,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运输车辆不允许进出厂区。

牵头单位:市工信委、市商务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交运局、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尖山风景区管委

(4)其他污染源减排措施。

①加强执法检查,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禁止露天烧烤和垃圾焚烧,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单位停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在非冰冻期内增加洒水频次。

牵头单位:市农机局、市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住建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尖山风景区管委

②根据气象条件采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

责任单位:市气象局

(五)Ⅰ级响应

1.健康防护措施。

(1)儿童、老年人、住院患者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如不可避免,应当采取防护措施。

(2)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24小时值班。

(3)停止所有户外大型活动。

2.建议性应急措施。

(1)幼儿园、中小学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等防护措施。

(2)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3)倡导公众绿色出行,鼓励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4)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5)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自觉调整生产工期,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可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生产工艺的运行时间,主动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6)减少散烧煤使用量。

3.强制性应急措施。

(1)扬尘源及其他面源减排措施。

①全市停止建筑工地室外电焊、喷涂、粉刷等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土石方作业,停止建筑拆迁(拆除)施工、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应急抢险、保障民生工程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裸露场地应当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尖山风景区管委,市交运局、市行政执法局、市园林绿化处、市水务局、市国土局、市征补办

②对城区主次干道、城乡结合部道路、重要国道省道市道县道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吸尘、清扫、洒水、喷雾等防治扬尘作业四次(非冰冻期)。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市园林绿化处、市交运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尖山风景区管委

③加强交通工程施工和公路运输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公路扬尘污染;负责国省干线和高速公路建设工地停工监管检查。

牵头单位:市交运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尖山风景区管委

(2)工业污源减排措施。

①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对重点污染源实施驻厂监管,对治理设施不能有效运行的,依法提请当地政府采取关停措施。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尖山风景区管委

②按照重污染天气Ⅰ级响应期间工业企业停产限产清单(见附件7),工业企业采取“一厂一策”实施停产或限产(整条生产线停产)措施。

磨料磨具和石料行业停产;矿山开采、矿石破碎企业(设施)、水泥粉磨站、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产(经市政府批准,保民生的除外)。

所有涉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工序停产(RTO处理工艺,污染物排放浓度稳定达到《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文件要求的工序除外)。

燃煤锅炉(超低排放除外,经市政府批准,保民生的除外)、煤气发生炉、燃煤窑炉等涉煤工序停产;铸造行业电炉、天然气炉停产;生物质燃料锅炉停产(经市政府批准,保民生的除外)。

非采暖季(2017年11月15日至2018年3月15日)列入错峰生产名单的企业(铝工业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水泥企业建设氮氧化物示范性工程(氮氧化物≤200mg/m³)的企业除外),所有污染物排放总量降低30%。(有在线监控数据的以在线监控数据计,没有在线监控的一律采取停止进入生产原料,压火方式。)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工信委

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尖山风景区管委

(3)移动源减排措施。

①全市实行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清洁能源汽车除外)。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尖山风景区管委,市行政执法局、市交运局、市住建局、市环保局

②主城区实行大型货车区域限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具体方案以公告为准)。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市交运局、市环保局

③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含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压路机、铺路机、叉车等)停止使用。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尖山风景区管委,市住建局、市行政执法局、市工信委、市工商质监局、市农机局

④加大公交运力保障,加密营运班次,延长营运时间,增加清洁能源公交车的使用,倡导市民绿色出行。

责任单位:市交运局

⑤全市钢铁、有色、电力、化工、食品加工(含饮料、啤酒)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不允许运输车辆进出厂区(涉及民生、生鲜物资、冷链配送以及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运输车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物流批发重点用车企业,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运输车辆不允许进出厂区。

牵头单位:市工信委、市商务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交运局、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尖山风景区管委

(4)其他污染源减排措施。

①加强执法检查,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禁止露天烧烤和垃圾焚烧,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单位停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在非冰冻期内增加洒水频次。

牵头单位:市农机局、市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住建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尖山风景区管委

②根据气象条件采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

责任单位:市气象局。

六、保障措施

(一)督导督查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市督查考评办牵头成立的督导组负责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相关单位开展督导,对照预案及实施方案、操作方案,对预警发布、措施执行、信息公开等工作进行督查,督促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行政执法局、市交运局、市环保局、市园林绿化处、市水务局等负有强制性减排监管或督导职责的有关成员单位,成立专项督导组,督导各项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每日调度、汇总督导信息。

(二)预案体系

新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尖山风景区管委和政府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及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各单位要根据工作职责,按要求制定并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组备案。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尖山风景区管委和政府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应明确组织指挥机制、具体岗位职责、应急流程及步骤、监督指导工作要求等。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应合理确定减排基数,将应急减排目标细化至重点产污环节,确定停限产或其他应急减排措施,明确操作流程,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过程可回溯、效果便于核定。

(三)减排清单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尖山风景区管委要对辖区内所有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排查,按照要求制定重污染天气Ⅰ、Ⅱ、Ⅲ、Ⅳ级应急响应工业企业分类停产限产清单及“一厂一策”等操作方案。各单位不得漏报、瞒报、谎报管控清单。对建设项目或长期停产恢复生产的同类型、同行业的工地或企业,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开工或生产的一并纳入应急管控。

重污染天气Ⅰ、Ⅱ、Ⅲ、Ⅳ级应急响应停产限产工业企业的操作方案,经过市环保部门现场核定后,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备案。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尖山风景区管委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首先把工艺水平落后、污染治理水平低、未按期完成治污任务、超排放标准或超总量控制排放的大气污染源和扬尘污染严重的场所、施工使用排放量大的机械设备或车辆纳入应急减排范围。明确不同行业、不同工艺流程的应急减排措施,实施“一厂一策”,避免“一刀切”。

(四)宣传引导

宣传组组织各新闻媒体、各职能部门,积极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工作;预警信息发布后,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手机短信、微信、微博、报纸等途径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和健康防护措施;普及重污染天气应对知识,鼓励公众参与到应对工作来,从自身做起,倡导绿色生活,积极监督举报大气污染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局面。

(五)预案演练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企业针对政府应急预案、部门实施方案以及企业操作方案进行演练,尤其对具体操作流程和岗位职责进行演练,提高应对能力。应急指挥部根据天气预测适时组织演练,可采用桌面推演加部分环节拉动演练的形式进行,演练结束后,进行演练总结,针对演练暴露出的问题,及时改进和完善。

(六)资金和技术保障

应急专项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局予以保障,包括应急基础数据系统建设和运行、应急技术支持、应急装备、能力建设、实施效果评估和预案演练等所需要的资金,按照规定列入部门预算。

市政府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专家组,为我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七、考核和奖惩

应急指挥部组织对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督查考核,对各成员单位部门预案制定、应急体系建设等情况进行日常检查;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启动时,对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尖山风景区管委,各部门、各单位应急措施的组织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督导工作中发现的工作失职、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依据《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共新密市委 新密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意见》(新密发〔2016〕5号)和《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新密办〔2016〕31号)等规定,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市政府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年度目标考核进行管理。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由单位和当地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八、附则

自《新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发布实施之日起,《新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新密政文〔2016〕178号)即行废止。

 

附件:1.新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名单

2.新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3.新密市工业企业采暖季限产或错峰生产清单

4.重污染天气Ⅳ级响应期间工业企业停产限产清单

5.重污染天气Ⅲ级响应期间工业企业停产限产清单

6.重污染天气Ⅱ级响应期间工业企业停产限产清单

7.重污染天气Ⅰ级响应期间工业企业停产限产清单

 

附件1

新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名单

 

指  挥  长:张红伟  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 指 挥长:张宏杰  副市长、市大气办主任

办公室主任:周建凯  市环保局局长、市大气办常务副主任

技术组组长:周建凯  市环保局局长、市大气办常务副主任

综合组组长:周建凯  市环保局局长、市大气办常务副主任

应急组组长:周建凯  市环保局局长、市大气办常务副主任

宣传组组长:马海潮  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督导组组长:梁书灿  市督查考评办主任

成      员:苏松杰 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马海潮  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梁书灿  市督查考评办主任

           张超峰 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卢长水 市教体局局长

           田建勋 市工信委主任

           马卫东 市国土局局长

           陈铁建 市住建局局长

           郑二卿 市交运局局长

           周建凯 市环保局局长

           徐绍敏  市水务局局长

           冯伟东  市文广旅局局长

           寇海荣 市卫计委主任

           张玉亭 市行政执法局局长

           朱青见 市农机局局长

           梁宏彬 市事管局局长

           张海俊 市园林绿化处主任

           程柏松 市征补办主任

           杨烈柱 市气象局局长

           梁怀义 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郭剑涛 市财政局副局长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尖山风景区管委行政正职

 

附件2

新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职责分工

 

一、应急指挥部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一)应急指挥部

1.研究制定本市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2.指挥、协调本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3.督促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下设技术组、综合组、宣传组、督导组。

1.负责协助应急指挥部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事前预防预警、事中响应应对和事后评估管理;

2.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相关信息,传达落实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要求;

3.负责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4.组织落实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各成员单位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机制;

5.各成员单位按照按各自职责分工,制定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应对措施,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二、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一)市环保局

1. 与气象局共同成立技术组,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和环境空气质量预报;

2. 发生重污染天气时,加大对燃煤锅炉、工业企业等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对重点监控企业实施驻厂监管,对治理设施不能有效运行的,依法提请当地政府采取关停措施;

3. 负责建立工业企业停产限产清单管理制度,制定重污染天气Ⅰ、Ⅱ、Ⅲ、Ⅳ级应急响应期间工业企业停产限产清单;

4. 重污染天气Ⅰ、Ⅱ、Ⅲ、Ⅳ级应急响应期间,负责组织实施工业企业的停产限产措施,实施“一厂一策”,避免“一刀切”;

5. 负责组织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含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压路机、铺路机、叉车等)停止使用;

6. 配合做好应急响应期间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清洁能源汽车除外);

7. 负责制定全市耐材行业轮流停产清单,并实施“一厂一策”;

8. 编制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重污染天气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

(二)市气象局

1.与环保局共同成立技术组,开展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分析预报,配合市环保局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和空气质量预报联合发布工作;

2.适时采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

3.编制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重污染天气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

(三)市委宣传部

负责牵头成立宣传组,指导环保部门和市属新闻媒体,根据预警启动和解除通知,督导组提供内容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广泛宣传和跟踪报道,并负责督导市属新闻媒体在重污染天气响应期间向公众发布健康防护信息。

(四)市交运局

1.负责加大公交运力保障,加密营运班次,延长营运时间,增加清洁能源公交车的使用,倡导市民绿色出行;

2.负责加强交通工程施工和公路运输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公路扬尘污染;负责国省干线和高速公路建设工地停工监管检查;

3.配合市公安局做好应急响应期间交通管制工作;

4.编制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重污染天气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

5. 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相应级别的国省县道扬尘管控和道路工程应急减排清单。

(五)市公安局

1. 重污染天气Ⅰ、Ⅱ、Ⅲ级应急响应期间负责组织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清洁能源汽车除外);

2. 重污染天气Ⅰ、Ⅱ、Ⅲ级应急响应期间负责组织主城区实行大型货车区域限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

3.负责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4.通知和督导停止所有户外大型活动;

5.编制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重污染天气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

6. 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相应级别的道路限行和禁放烟花爆竹管控清单。

(六)市工信委

1. 负责建立钢铁、铸造、建材、电解铝、有色等行业企业或工序错峰生产清单,组织实施错峰生产;

2. 重污染天气Ⅰ、Ⅱ、Ⅲ、Ⅳ级应急响应期间,配合环保部门实施工业企业的停产限产措施;

3. 重污染天气Ⅰ、Ⅱ、Ⅲ、Ⅳ级应急响应期间,负责组织实施全市钢铁、有色、电力、化工、食品加工(含饮料、啤酒)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错峰运输;

4. 编制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重污染天气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

5.负责制定错峰生产企业清单;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大宗商品运输企业错峰运输清单。

(七)市住建局

1. 负责建立停工清单管理制度,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停工工地清单并及时更新,按照不同级别的应急响应要求,组织全市停止建筑工地室外电焊、喷涂、粉刷等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土石方作业,停止建筑拆迁(拆除)施工、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应急抢险、保障民生工程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裸露场地应当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2. 配合做好应急响应期间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清洁能源汽车除外);

3.按照应急响应要求,负责增加吸尘、清扫等防治扬尘作业频次;

4.编制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重污染天气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

5. 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相应级别的建筑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应急减排清单。

(八)市园林绿化处

1.负责建立绿化作业工地停工清单管理制度,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停工工地清单并及时更新;

2.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负责落实城市绿化作业工地扬尘防治、停止土石方施工作业以及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清洁能源汽车除外);

3.编制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重污染天气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

4. 按照应急响应要求,负责增加洒水、喷雾等防治扬尘作业频次。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相应级别的绿化工程和道路扬尘应急减排清单。

(九)市水务局

1.负责建立水利工程工地停工清单管理制度,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停工工地清单并及时更新;

2.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负责落实水利工程工地扬尘防治、停止土石方施工作业以及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清洁能源汽车除外);

3.编制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重污染天气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

4. 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相应级别的水利工程应急减排清单。

(十)市行政执法局

1.负责禁止露天烧烤和焚烧,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单位停业;

2.负责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清洁能源汽车除外);

3.编制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重污染天气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

4. 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相应级别的露天烧烤和渣土车禁行管控清单。

(十一)市教体局

1.负责根据应急响应级别督导中小学和幼儿园采取应急响应措施;

2.编制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重污染天气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

(十二)市卫计委

1.负责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相关知识的健康宣教工作;提醒住院患者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减少户外活动;

2.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做好重污染天气医疗卫生救治工作;

3.编制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重污染天气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

(十三)市农机局

1.负责全市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

2.编制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重污染天气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制定重污染天气秸秆禁烧管控清单。

(十四)市商务局

1. 重污染天气Ⅰ、Ⅱ级应急响应期间,负责组织实施全市物流批发重点用车企业错峰运输;

2. 编制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重污染天气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

(十五)市财政局

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经费保障。

(十六)市征补办

1. 负责建立房屋征收工地停工清单管理制度,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停工工地清单并及时更新;

2. 编制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重污染天气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

(十七)市文广旅局

负责督导协调广播电台、电视台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向公众发布健康防护信息。

(十八)市督查考评办

负责牵头成立督导组,对各成员单位部门预案制定、应急体系建设等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并向综合组上报。

(十九)市监察局

负责督查各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二十)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尖山风景区管委

1.编制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2.建立减排清单管理制度,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本辖区停产限产工业企业、停工工地和道路清单,并及时更新;

3.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负责辖区内各部门及相关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并做好监督检查;

4.在重污染天气I、Ⅱ、Ш、Ⅳ级应急响应期间明确不同行业、不同工艺流程的应急减排措施,实施 “一厂一策”,避免“一刀切”;

5.建立档案制度,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记录;

6.加大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宣传教育力度,引导公众积极参与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

 

附件3

新密市工业企业采暖季限产或错峰生产清单

 

从2017年11月15日至2018年3月15日下述行业企业或工序实施限产或错峰生产,实施限产减排优先轮流错峰生产方式。

钢铁铸造行业除满足达标排放要求的电炉、天然气炉外,采暖季实施停产,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的,报新密市人民政府批准。

水泥(含特种水泥,不含粉磨站)、砖瓦窑(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陶瓷(不含采用天然气为燃料)、玻璃棉(不含采用天然气为燃料)、岩棉(不含电炉)、石膏板等建材行业,采暖季全部实施停产。

    电解铝厂限产30%以上,以停产电解槽的数量计;氧化铝企业限产30%,以生产线计;炭素企业达不到特别排放限值的,全部停产,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限产50%以上,以生产线计;有色再生行业熔铸工序,采暖季限产50%。原料药生产医药企业(VOCs排放工序)、农药企业(生产过程使用有机溶剂的VOCs排放工序),采暖季实施停产,由于民生等需求存在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的,应报郑州市人民政府批准。

 

附件4

重污染天气Ⅳ级响应期间工业企业

停产限产清单

 

蓝色预警期间,磨料磨具和石料行业停产;矿山开采、矿石破碎企业(设施)、水泥粉磨站停产;燃煤锅炉(超低排放除外,经市政府批准,保民生的除外)、煤气发生炉、燃煤窑炉等涉煤工序停产。

 

附件5

重污染天气Ⅲ级响应期间工业企业

停产限产清单

 

黄色预警期间,磨料磨具和石料行业停产;矿山开采、矿石破碎企业(设施)、水泥粉磨站停产。
    家具、装修木器涂层,机械加工行业,汽车修理行业涉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工序轮流停产,停产比例达到50%。第N次启动黄色预警停产标注为H1的企业,第N+1次启动停产标注为H2的企业。

燃煤锅炉(超低排放除外,经市政府批准,保民生的除外)、煤气发生炉、燃煤窑炉等涉煤工序停产;铸造行业电炉、天然气炉停产。

 

附件6

重污染天气Ⅱ级响应期间工业企业

停产限产清单

 

橙色预警期间,磨料磨具和石料行业停产;矿山开采、矿石破碎企业(设施)、水泥粉磨站、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产(经市政府批准,保民生的除外)。

家具、装修木器涂层,防水卷材行业,沥青搅拌站,机械加工行业,汽车修理行业涉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工序停产;其余涉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工序(RTO处理工艺,污染物排放浓度稳定达到《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文件要求的工序除外)轮流停产,停产比例达到50%。第N次启动橙色预警停产标注为C1的企业,第N+1次启动停产标注为C2的企业。

燃煤锅炉(经市政府批准,保民生的除外,超低排放除外)、煤气发生炉、燃煤窑炉等涉煤工序停产;钢铁铸造行业电炉、天然气炉停产;生物质燃料锅炉停产(经市政府批准,保民生的除外)。

非采暖季(2017年11月15日至2018年3月15日)列入错峰生产名单的企业(铝工业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水泥企业建设氮氧化物示范性工程(氮氧化物≤200mg/m³)的企业除外),所有污染物排放总量降低20%。(有在线监控数据的以在线监控数据计,没有在线监控的一律采取停止进入生产原料,压火方式)。

 

附件7

重污染天气Ⅰ级响应期间工业企业

停产限产清单

 

红色预警期间,磨料磨具和石料行业停产;矿山开采、矿石破碎企业(设施)、水泥粉磨站、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产(经市政府批准,保民生的除外)。

所有涉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工序停产(RTO处理工艺,污染物排放浓度稳定达到《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文件要求的工序除外)。

燃煤锅炉(超低排放除外,经市政府批准,保民生的除外)、煤气发生炉、燃煤窑炉等涉煤工序停产;铸造行业电炉、天然气炉停产;生物质燃料锅炉停产(经市政府批准,保民生的除外)。

非采暖季(2017年11月15日至2018年3月15日)列入错峰生产名单的企业(铝工业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水泥企业建设氮氧化物示范性工程(氮氧化物≤200mg/m³)的企业除外),所有污染物排放总量降低30%。(有在线监控数据的以在线监控数据计,没有在线监控的一律采取停止进入生产原料,压火方式。)


主办单位:新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新密市青屏大街86号 邮编:4523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