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3533/2018-00193
  • 新密市人民政府
  • 环境保护,环境,保护,执法
  • 2018-05-14
  • 2018-06-01
  • 通知
  • 新密政办〔2018〕21号
新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密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密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新密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5月14日

 

新密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7〕161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办〔2018〕36号)精神,为推动新密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摸清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全市及各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普查对象为新密市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污染源。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

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 类重点行业15 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对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进行登记调查。

2.农业污染源。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3.生活污染源。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市区、镇区的市政入河(湖、库)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其中:

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

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等;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包括医疗废物焚烧厂、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厂、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厂、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厂等。

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5.移动源。普查对象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飞机、船舶、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污染源。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

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稀土等15 类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情况。

2.农业污染源。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

废水污染物:氨氮、总氮、总磷,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

废气污染物: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3.生活污染源。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市区、镇区的市政入河(湖、库)排污口情况,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砷。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5.移动源。各类移动源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三、普查技术路线

(一)工业污染源

全面入户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基于实测和综合分析,分行业分类制定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根据《转发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伴生放射性矿普查监测技术规定的通知》(豫污普办〔2018〕6号)相关要求开展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工作。

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填报园区调查信息。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内的工业企业填报工业污染源普查表。

(二)农业污染源

以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三)生活污染源

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利用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市政入河(湖、库)排污口基本信息。对各类市政入河排污口排水(雨季、旱季)水质开展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结合排放去向、市政入河排污口调查与监测、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及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质数据,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五)移动源

利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典型地区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信息,结合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机动车:通过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结合典型城市、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和燃油销售数据,更新完善机动车排污系数,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非道路移动源:通过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根据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

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二)普查组织

新密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普查领导小组)按照国家、省和郑州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规定和要求,负责全市污染源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新密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普查办)设在市环保局,主要负责全市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设立污染源普查工作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市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要充分利用相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成果,借助购买第三方服务和信息化手段,强化普查质量,提高普查效率。发挥科研院所、高校、环保咨询机构等社会组织作用,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普查工作。

(三)新密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普查工作在市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分工协作。

1.编制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培训,组织对污染源的监测,对普查数据进行审核、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交运局、市水务局、市工商质监局、市统计局、市畜牧局、市农机局等部门参与)

2.组织全市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指导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组织办好新闻发布会及有关宣传活动。(市委宣传部牵头,市环保局、市农委、市农机局、市畜牧局等部门参与)

3.向普查机构提供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城市道路交通流量数据。(市公安局牵头,市交运局、市环保局等部门参与)

向普查机构提供国(省)道公路观测断面平均交通量,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市交运局牵头,市公安局、市环保局等部门参与)

4.指导全市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市财政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农委、市畜牧局等部门参与)

5.组织开展工业源、生活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移动源的普查。(市环保局牵头,市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参与)

6.组织开展种植业、水产养殖业污染源的普查及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市农委牵头,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农机局、市畜牧局等部门参与)

7.提供农业机械与污染核算相关的数据,提供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等相关情况和数据。(市农机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农委等部门参与)

8.组织开展畜禽养殖业污染源的普查及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市畜牧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农委参与)

9.指导相关单位配合做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处理厂(场)普查,以及房屋建筑和管辖范围的市政工程工地工程机械等抽样调查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住建局、市水务局等部门参与)

10.提供有关入河(湖、库)排污口相关信息和有关水利普查资料、重点流域相关水文资料成果,指导相关单位配合做好入河排污口及其对应污染源的调查工作。(市水务局牵头,市环保局等部门参与)

11.提供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市地税局牵头,市环保局等部门参与)

12.提供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注册登记信息,提供《特种设备名录》中锅炉使用登记信息。(市工商质监局牵头,市环保局等部门参与)

13.提供全市基本单位名录库相关行业名录信息和相关统计数据,参与普查总体方案设计,指导污染源普查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参与指导污染源普查数据评估和分析工作。(市统计局牵头,市环保局等部门参与)

14.利用地理国情普查成果为污染源空间定位提供地理空间公共基底数据,配合做好相关污染源普查及成果分析、应用工作。(市国土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15.对各乡镇、街道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验收,向市普查领导小组提交普查报告,根据市普查领导小组决定发布普查数据。(市普查办负责)

(四)普查实施

分阶段组织实施前期准备、全面普查、总结发布等方面工作:2018年4月底前完成前期准备,2018年底完成清查建库、全面普查,2019年完成成果总结与发布。

1.准备阶段:成立机构,落实经费,开展宣传,进行组织动员;制订普查方案,编印普查表,开展普查培训。

2018年3月底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要明确普查工作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做好本区域普查工作。

2018年4月底前,完成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初选工作,全面开展新密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

2018年5月上旬,完成普查方案的编制印发,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的组织动员工作。

2.清查建库:按照郑州市统一部署,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调查单位名录库筛选,划分普查区域,按照全面覆盖、不重不漏的原则,开展普查清查,核实省、郑州市下发的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信息,并进行修正、补录和完善,在此基础上建立新密市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排查市政入河(湖、库)排污口名录,开展排污口水质监测;按照核查技术规定与工作细则要求,开展清查质量核查,2018年6月15日前完成。

2018年4月底前启动全市生活源锅炉清查工作,完成工作部署和清查准备。2018年5月底前完成结果汇总与分析。

根据《关于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选聘及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污普〔2017〕10号)要求,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选聘及管理工作。

3.全面普查阶段

开展入户调查。按照有关技术规定和时间要求,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市政入河(湖、库)排污口基本信息。对各类市政入河(湖、库)排污口排水(雨季、旱季)水质开展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

按照各类污染源普查技术规范和时间要求,开展各类污染源入户调查,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进行污染物排放核算、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农村居民生活水污染(用排水)情况,采集相关数据,2018年11月15日前完成。

开展数据审核与数据汇总。按照“先审核、后汇总”的原则对普查数据逐级进行审核与汇总。依据普查质量控制技术规定,对入户调查、抽样调查采集的数据,以及通过核算方法获得的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等数据,由普查办组织开展数据审核与汇总,并上报上级普查机构,2018年11月15日前完成数据上报工作。

开展质量核查。将质量控制贯穿于普查工作全过程。按照质量核查技术规定要求,开展质量核查,重点核查普查对象覆盖是否全面,抽样样本的代表性、科学性,普查指标填报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编制质量核查与评估报告,2019年3月15日前完成。

加强跟踪督办和工作指导。市普查办定期印发工作简报,通报工作进展情况,不定期对各个区域的普查工作开展督导、核查现场、抽样评估与技术指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严厉惩处虚报、瞒报、拒保、迟报,以及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等普查违法行为。

4.总结发布阶段

建立污染源档案。按照《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办法(修订稿)》要求,建立工业(企业)、规模化畜禽养殖、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等各类污染源的档案信息,包括纸质、照片、音像、电子等各种形式档案。普查工作结束后,市普查办及时将污染源档案移交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保管,2019年6月前完成。

开展总结验收工作。编制普查工作报告、技术报告、质量核查与评估报告,2019年5月底前完成。制定普查工作验收细则,开展普查工作验收,2019年8月15日前完成。组织做好普查成果开发和应用等相关工作,2019年年底前完成。

发布普查成果。分级开展普查成果汇总分析,于2019年5月15日前完成;编制普查公报,经市普查领导小组审核并报上级普查机构同意后发布,2019年10月底前完成。做好成果发布的相关工作,完善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提供依据,做好普查成果的应用和普查成员单位内部数据共享,2019年年底前完成。

开展表彰活动。建立健全奖励激励机制,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建立先进个人和集体奖励机制。制定表彰工作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对普查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2019年底前完成。

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验收评估及表彰、总结发布普查成果、全市污染源普查成果开发及应用等工作。

(五)普查培训

按照国家、省和郑州市普查培训方案要求,市普查办组织普查技术培训,对我市普查员、普查指导员以及重点普查对象相关人员进行培训,2018年7月底前完成。

培训内容包括: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内容,普查范围和主要污染物,普查技术路线,普查方法,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的解释、填报方法,普查数据录入软件的使用,数据库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六)宣传动员

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污染源普查,为全市普查实施创造良好氛围。要根据普查工作进展情况,突出重点,明确责任,精心策划,确保宣传效果。要突出主流新闻媒体的作用,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五、普查经费

普查经费由市级财政予以保障,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均应将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经费主要用于:普查方案制定,组织动员、宣传与培训,普查表格印刷,委托第三方费用、普查人员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购置数据采集及其他设备,普查人员经费补助,办公场所及运行经费保障,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普查工作总结、表彰等。

市普查办根据普查工作方案编制普查总体经费预算和分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分别列入各有关部门的部门预算中,分年度按时拨付。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六、普查质量保证和管理

市普查办统一领导全市普查质量管理工作,依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建立覆盖普查全过程、全员的质量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各级普查机构要认真执行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制度,做好污染源普查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工作。

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相关要求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监测结果。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填报工作,须按时、如实填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对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必须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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