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燃煤散烧造成的面源污染,进一步提升环境空气质量,按照省、郑州市关于划定“禁煤区”工作的相关要求,根据《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散煤污染治理的决定》(郑人常〔2019〕23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禁煤区”划定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市行政区域(尖山风景区管委会区域除外)划为“禁煤区”。
二、划定的“禁煤区”范围内,除煤矿、火电厂、洁净煤仓储供应、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的单位外,其他单位和个人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散煤。
三、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发改、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交通、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禁煤区”各项工作,严格查处各种违法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散煤和洁净型煤的行为。
四、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直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大“禁煤区”宣传力度,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站等媒体,大力宣传“禁煤区”工作要求、散煤污染防治的意义和进展情况。畅通举报热线,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引导和鼓励公众监督散煤污染控制工作。
五、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违法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散煤和洁净型煤行为。举报电话:12369、12315。
六、本通告自2019年11月15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