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建设 单位 | 项目 名称 | 建设 地点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1 | 郑州葆龙药业有限公司 | 郑州葆龙药业有限公司年生产7000万盒中药制剂建设项目 | 郑州市新密市牛店镇土门村一组 | 河南翰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郑州葆龙药业有限公司位于郑州市新密市牛店镇土门村一组,根据市场需求,拟投资40000万元建设郑州葆龙药业有限公司年生产7000万盒中药制剂扩建项目,主要对厂区原有中药制剂生产线、中药提取设备、中药前处理设备、化验设备等部分设施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并对产品种类进行调整。改扩建后,生产工艺基本不变,丸剂生产工艺:外购原料—粉料制备—混料—制丸—整圆—干燥—筛丸—成品;片剂生产工艺:外购原料—粉料制备—制粒—整粒—总混—压片—检验—成品;颗粒剂生产工艺:外购原料—清膏制备—制粒—干燥—整粒—总混—检验—成品;胶囊剂生产工艺:外购原料—粉料制备—制粒—整粒—总混—胶囊填充—检验—成品;糖浆剂生产工艺:外购原料—清膏制备—化糖—配液—灌装—检验—成品。改扩建完成后,企业产能共计7000万盒中药制剂。 | 1、废水:本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和食堂废水,拟对厂区现有污水处理站进行改造,改造后的工艺为“格栅+调节池+混凝沉淀、脱色池+UASB+缺氧池+两级接触氧化池+MBR膜池+消毒池”,处理规模为20m3/d,处理后的废水满足《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6-2008)表2要求、《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用水要求、《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中绿化用水要求及《贾鲁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908-2014)表2要求,回用于厂区循环冷却系统补充水及厂区绿化。项目营运期无废水外排,不会对周围水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其中:①储罐呼吸废气、乙醇配制、投料、搅拌、浓缩、精馏、渗漉渣、醇沉渣出渣废气主要污染因子为非甲烷总烃,经收集后由1套“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由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可以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2标准要求(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60mg/m3)及《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要求(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60mg/m3)。 ②颗粒剂制粒、干燥废气 颗粒剂制粒、干燥废气所含污染物主要为非甲烷总烃和颗粒物,经收集后依托现有1套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后连接至提取车间配套的“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可以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2标准要求(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60mg/m3)及《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要求(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60mg/m3),颗粒物排放可以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2标准要求(颗粒物排放浓度≤20mg/m3)及《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A级企业-其他工序颗粒物排放要求(颗粒物排放浓度≤10mg/m3)。 ③粉碎车间、片剂、胶囊剂车间含尘废气 粉碎车间、片剂、胶囊剂车间含尘废气负压收集后依托现有2套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现有1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可以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2标准要求(颗粒物排放浓度≤20mg/m3)及《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A级企业-其他工序颗粒物排放要求(颗粒物排放浓度≤10mg/m3)。 ④丸剂车间含尘废气 丸剂车间含尘废气负压收集后经1套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3)排放,可以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2标准要求(颗粒物排放浓度≤20mg/m3)及《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A级企业-其他工序颗粒物排放要求(颗粒物排放浓度≤10mg/m3)。 ⑤锅炉房天然气燃烧烟气 锅炉房天然气燃烧烟气中主要污染因子为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配套安装低氮燃烧装置,烟气经现有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4)排放,可以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089-2021)表1燃气锅炉要求(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5mg/m3、10mg/m3、30mg/m3)。 ⑥污水处理站恶臭气体 污水处理站恶臭气体主要污染因子为硫化氢、氨、臭气浓度,废气收集后经1套“生物滤池除臭装置”处理后由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5)排放,可以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标准值(硫化氢排放速率≤0.33kg/h(15m高排气筒),氨排放速率≤4.9kg/h(15m高排气筒),臭气浓度≤2000(无量纲)(15m高排气筒))。 ⑦提取、出渣工序中药异味 提取、出渣工序中药异味主要污染物为臭气浓度,收集后与污水处理站恶臭气体共用1套“生物滤池除臭装置”处理后由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5)排放,可以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标准值(臭气浓度≤2000(无量纲)(15m高排气筒))。 ⑧丸剂洁净车间废气 丸剂洁净车间废气主要污染因子为臭气浓度和颗粒物,收集后经1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6)排放,可以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标准值(臭气浓度≤2000(无量纲)(15m高排气筒)),同时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2标准要求(颗粒物排放浓度≤20mg/m3)及《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A级企业-其他工序颗粒物排放要求(颗粒物排放浓度≤10mg/m3)。 ⑨综合制剂洁净车间废气 综合制剂洁净车间废气中主要污染因子为臭气浓度、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收集后经1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7)排放,可以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标准值(臭气浓度≤2000(无量纲)(15m高排气筒)),《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2标准要求(颗粒物排放浓度≤20mg/m3)及《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A级企业-其他工序颗粒物排放要求(颗粒物排放浓度≤10mg/m3),《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2标准要求(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60mg/m3)及《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要求(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60mg/m3)。 ⑩食堂油烟 食堂油烟依托现有油烟净化器处理后引至楼顶排放,可以满足《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604-2018)表1(小型)标准(油烟排放浓度≤1.5mg/m3、去除效率≥90%)要求。 项目废气采取上述措施后对区域大气环境影响较小。 3、噪声:项目营运期噪声主要来自粉碎机、混合机、筛分机、制粒机、干燥机等以及各种风机和泵类,其声级值为80~90dB(A)。经采取基础减振、隔声等措施后,项目厂界噪声贡献值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昼间60dB(A)、夜间50dB(A))要求;敏感点噪声预测值均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2类标准(昼间60dB(A)、夜间50dB(A))要求,对周围声环境影响较小。 4、本项目固体废物主要有废包装材料、除尘器收集的药材粉尘、药渣、污水处理站污泥、废空气净化材料、不合格品、废催化剂、生活垃圾、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及废润滑油桶。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项目产生的废包装材料、除尘器收集的药材粉尘、废空气净化材料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定期外售综合利用;药渣收集后暂存于药渣暂存间,定期外售综合利用;污水处理站污泥定期运往垃圾填埋场填埋;废催化剂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定期交由生产厂家回收。 危险废物: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及废润滑油桶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 不合格品、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定期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固体废物均可以得到合理妥善处置,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 企业共发放调查表9份,回收有效调查表9份,均支持本项目的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