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伏羲山管委会劳保所(便民服务中心):
为了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防止养老保险基金不合理支出,杜绝冒领社保基金现象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人社部令第4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 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4号)、《新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新密政〔2011〕5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补贴(以下简称“城乡居保 待遇”)发放情况,现就建立我市城乡居民社保待遇防冒领机制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保障基金安全有效运行,维护参保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养老保险制度公平可持续发展,杜绝基金漏洞,逐步建立以主动报告、日常核查为主,宣传发动、定期调查、法律震慑为辅的城乡居保 待遇防冒领监督机制,建立和完善行政村(社区)社保待遇领取人员管理服务制度。
二、制度要求
(一)报告情况的确定
1.城乡居保 待遇领取人员死亡;
2.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
3.领取人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4.重复参加企事业养老保险或跨统筹区域重复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领取待遇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
(二)报告人的确定
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其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负责报告;财产继承人有一个以上的,每个财产继承人均有报告责任;孤寡老人死亡后,由各行政村(社区)委员会负责汇总报告。
(三)报告资料和报告程序
1.提供资料。火化证(或死亡证明、宣告死亡书、户口注销凭证、法院判决书等任意一项均可),行政村(社区)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报告人和退保人身份证复印件。
2.报告程序。报告人持上述资料和本人身份证,向其户籍所在行政村(社区)提出申请,由行政村(社区)安排专人,每月20日前将当月死亡人员信息上报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经办机构,乡(镇)、办事处经办机构每月25日前,将死亡人员信息上报市社保中心居民养老保险科(涉及领取征地待遇的人员,同时报送征地待遇科)。市社保中心经办科室对各乡(镇)、办事处上报数据进行核查,对核查有误或有疑问的数据,及时与乡(镇)、办事处经办人员联系,留存死亡证或火化证等材料复印件;对核查无误的数据,按照业务经办流程,办理待遇终止手续。
3.时间要求。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要及时报告,超过6个月未报告的,不予发放丧葬补助费。
4.其它情况。如报告人所提供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或暂无有效证明材料的,由其所在行政村(社区)委员会写出书面情况说明并盖章,乡(镇)、办事处经办机构先暂停待遇发放,待材料完善后,再进行待遇终止结算。
三、待遇领取资格的监督、调查和管理
(一)定期调查。各乡(镇)、办事处劳保所(便民服务中心)要根据当地实际,对辖区内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定期进行重点调查、典型调查或抽样调查,以便及时掌握待遇领取人员基本情况。
(二)日常核查。各行政村(社区)要对本村(社区)所有待遇领取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并运用走访慰问、电话询问、发放书面调查表等形式,对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领取资格进行核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三)疑点数据筛查。依据省、郑州市下发的重复领取待遇人员生存状态异常等疑点数据信息,认真开展筛查比对,核实清理人员信息,防止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现象发生。
(四)信息认证。待遇领取人员在一年内通过支付宝、微信、郑好办等应用程序进行生存认证。市社保中心定期将未认证人员名单下发至乡(镇)、办事处,行政村(社区),进行再次核对。
(五)待遇停发和补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停发其养老保险待遇:
1.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提供本人居住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
2.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已申报失踪或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
3.领取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开始,暂停养老保险待遇;依法被宣告死亡的,按照死亡有关规定计发死亡待遇,暂停期养老待遇不再补发;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又重新出现的人员,经办机构确认后,仍具有领取待遇资格的,恢复发放养老保险待遇,符合补发条件的从停发之日补发。
按月领取待遇人员被判刑后,服刑期间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刑满释放后的养老保险待遇按当前待遇标准发放,并按规定享受正常调整。缓刑和假释期间,可以继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四、多领、冒领追缴
(一)市社保中心通过与殡葬机构信息比对、信息平台网络认证、行政村(社区)协查认证、投诉举报等方式,确认多领、冒领养老待遇行为的发生。
(二)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时,其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至死亡当月,其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有负责报告的义务,并及时办理退保手续。
(三)养老保险待遇被确认多领、冒领后,市社保中心通过调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系统发放记录,对多领、冒领养老保险待遇进行调查取证,核算多领、冒领金额。
(四)对多领、冒领养老保险待遇金额小于死亡人员个人账户余额及丧葬费的,直接从个人账户余额以及丧葬费中扣除。
(五)对多领、冒领养老金金额大于死亡人员个人账户余额和丧葬费的人员,通知死亡人员法定继承人退还多领、冒领城乡居保待遇,并于15日内将多领、冒领金额转入指定银行账户。(开户名称:郑州市社会保险中心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行中心支行;开户账号:100010789510010002)
(六)对拒绝退回多领、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市社保中心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移交行政部门处理。
(七)对不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条件,并套取养老保险待遇和高龄老人生活补助的人员,一经查出,立即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并按照程序,依法追回套取的城乡居保待遇。对把关不严或有渎职行为的工作人员,追究其相关责任。
(八)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发现问题不及时报告造成多领、冒领城乡居保待遇的工作人员,要逐级追究相关责任。对出现漏报、瞒报的乡(镇)、办事处工作人员取消当月评先资格;年度内出现2次以上漏报、瞒报问题的乡(镇)、办事处,年底考核时不予评先。
五、其它要求
养老保险待遇防冒领工作,政策性强、工作量大。要充分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广泛宣传有关政策,提高自觉遵守政策法规的思想意识,杜绝多领、冒领现象的发生,鼓励举报冒领城乡居保待遇行为,积极营造多领者耻、报告者荣的良好氛围。各乡(镇)、办事处劳保所(便民服务中心)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相关措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进一步完善城乡居保待遇防冒领机制。
新密市社保中心举报电话:0371-60880221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24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