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308098/2024-00033
  • 新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工伤保险
  • 2024-07-11
  • 2024-07-11
  • 2024-07-11
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追偿决定书(赵春玲)

 

郑州市国之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你单位职工赵春玲,女,身份证号:410**********2121,于20191212日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2021421日,新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豫(郑)工伤认字[2021]09310065号《郑州市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赵春玲视同工伤

由于你单位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也未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该职工支付费用,新密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21)豫0183民初4213民事判决书,判令你单位支付赵春玲家属丧葬补助金39707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785020元,医疗费1867.3元;被告朱晓鹏(公司法人)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因你单位未按生效判决书内容履行,赵春玲家属向我中心申请先行支付,后经新密市人民法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作出(2022)豫0183行初51号、(2023)豫01行终515号行政判决书,判令我中心向赵春玲家属李爱国、李真、李洋进行先行支付。

目前,我中心已依法先行支付赵春玲工伤保险待遇合计人民币785020.00元。现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三条以及《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要求你单位自收到本追偿决定书之日10日内将我中心先行支付赵春玲的工伤保险待遇共计人民币785020.00元划入指定账户(账号1702725129000000694户名:新密市社会保险中心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郑州新密五四广场支行)。如未按期偿还,我中心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届时相应的逾期利息损失及追偿费用应由你单位承担。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新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你单位无法联系到相关工作人员,我中心现依法公告送达,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

 

 

 

 

新密市社会保险中心

2024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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