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密社保催告字〔2025〕第01号
郑州市国之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你单位职工赵春玲,女,身份证号:410**********2121,于2019年12月12日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2021年4月21日,新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豫(郑)工伤认字〔2021〕09310065号《郑州市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赵春玲视同工伤。
由于你单位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也未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该职工支付费用,新密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21)豫0183民初421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单位支付赵春玲家属丧葬补助金39707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785020元,医疗费1867.3元。后因你单位未按生效判决书内容履行,赵春玲家属向我中心申请先行支付,后经新密市人民法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作出(2022)豫0183行初51号、(2023)豫01行终515号行政判决书,判令我中心向赵春玲家属李爱国、李真、李洋进行先行支付。
目前,我中心已依法先行支付赵春玲工伤保险待遇合计人民币785020.00元,并于2024年07月11日向贵公司送达《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追偿决定书》,要求你单位自收到追偿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将我中心先行支付赵春玲的工伤保险待遇共计人民币785020.00元划入指定账户,而你单位至今未按要求履行。
为此,现特作如下催告:
1.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收款账号:1702725129000000694,户名:新密市社会保险中心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郑州新密五四广场支行),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我中心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我中心将依法向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本中心联系方式: 0371-60880220
新密市社会保险中心
202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