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开发区、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中心: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部署,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豫政办〔2023〕29号)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3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71号),结合郑州市实际,现就做好2023年度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期限
2023年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二、返还对象及条件
在郑州市范围内依法参保登记、缴纳失业保险1年以上(含1年)并足额缴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高于企业参保职工总数20%。2022年度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费缓缴的参保单位,在足额补缴缓缴期间的失业保险费后,补缴的2022年度失业保险费纳入年度实际缴费总额,享受2023年稳岗返还政策。存在失业保险欠费的参保单位,足额补缴欠费后,以2022年实际缴费为返还基数享受稳岗返还政策,补缴的历史欠费、滞纳金不列入返还基数。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下列企业暂停享受稳岗返还政策:清理截滞留稳岗返还资金期间的劳务派遣单位;在审计、巡视中发现稳岗返还资金使用存在违规情形,且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企业。
下列企业不予发放: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以公示期结束之日河南社会保障信息系统“信用校验”查询结果为准);审核时已被列入破产清算或注销名单的“僵尸企业”;申请稳岗返还时失业保险参保人数比上年末人数减少超过50%的企业。
三、返还标准
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型企业按30%返还。
大型、中小微企业划分参照省社保信息系统内2020年全省实施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划型执行。确有变化的,企业类型按照国统字〔2017〕213号(以下简称213号文)、银发〔2015〕309号等文件进行划分。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等六类市场主体,参照213号文中其他未列明行业标准划分(上年末参保人数300人及以上为大型,其他为中小微型)。
四、经办流程
(一)“免申即享”方式。稳岗返还通过“河南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后台数据比对实施精准发放的“免申即享”信息确认经办模式,进一步畅通资金返还渠道。企业应及时确认并维护“河南社会保障信息系统”相关银行账户信息,确保资金可以返还到位。因银行账户信息问题导致“免申即享”拨付失败的企业,可在政策实施期限内按照“依申请”方式办理,逾期不再办理拨付。
(二)“依申请”方式。不符合“免申即享”条件和参保单位信息不全的企业,可在2023年12月31日前通过河南省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https://siwsfw.hrss.henan.gov.cn)依申请方式办理。
五、资金用途
对于本年度受理的稳岗返还业务,返还资金于下年度第一季度前返还完毕。参保企业应及时维护银行账户等涉企信息,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实现资金正常返还的,视为自动放弃,相关待遇予以撤销,不再办理拨付。
稳岗返还资金用途以人社部发〔2019〕23号文件规定为准,即“稳岗返还资金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相关支出”。用人单位应建立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使用台账备查。
六、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抓好政策落实。各开发区、区县(市)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确保政策落地见效。要主动提高服务意识,及时回应市场主体关切,持续提升服务水平,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二)强化宣传,营造浓厚氛围。各开发区、区县(市)要通过多种方式加强稳岗返还政策的宣传,提高政策知晓度。要密切关注舆论动态,收集掌握政策落实情况,及时请示报告。要及时总结先进经验、工作亮点,加强正面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三)坚守底线,防范基金风险。要做好基金风险防控,强化事前防范、事后核查,坚持稳岗返还畅通领、安全办一体推进。对于发现的疑点数据,要立即核实,对于违规领取稳岗返还的企业,要及时追回资金。
联系单位: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处
联系电话:67885700,67885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