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主管单位、市属各社会团体:
为做好2014年度社会团体年检工作,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8〕第250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凡2014年12月31日前在新密市民政局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均须参加年检。
二、年检时间
应参检单位请于2015年5月31日前依法自觉接受年检,逾期将不予受理。
三、年度检查内容、结论和审查标准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社会团体在2014年度遵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法规,依照核准章程开展活动,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较轻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2、未按照章程规定时间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未按期换届的;
3、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4、擅自修改章程或者未按规定申请章程核准备案的;
5、违反或超出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6、在2014年度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7、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未备案,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8、向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的;
9、以各种形式设立“小金库”的,或者出现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
10、符合成立党组织条件未按《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意见》(豫组〔2010〕21号)成立的;
11、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和无偿占用企业人财物的,或者强制企业加入社会团体的;
12、违反规定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或者违反规定使用票据的;
13、违反规定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或者向评选对象收取费用的;
14、已不具备法律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的;
15、年度工作报告书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16、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
17、逾期年检、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18、机构、职能、资产、财务、人员等方面未与行政机关脱钩的;
19、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团体章程行为的。
四、应提交的材料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的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
(二)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书(凡2014年6月30日后变更法定代表人已审计的以及2014年6月30日以后新成立的社会团体免于财务审计);
(三)《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五、要求
各社会团体要认真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及本通知要求,主动配合做好年度检查工作。逾期不年检或年检发现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将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或撤销登记的处理。
联系电话:60880872
新密市民政局
2015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