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主管单位、市属各民办非企业单位:
为做好我市2014年度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工作,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8〕第251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凡2014年12月31日前在新密市民政局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均须参加年检。
二、年检时间
应参检单位请于2015年5月31日前依法自觉接受年检,逾期将不予受理。
三、年检内容、结论及审查标准
此次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在2014年度遵守法律法规,依照核准章程开展活动,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不合格”:
1、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2、擅自修改章程或者未按规定申请章程核准备案的;
3、违反或超出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4、在2014年度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5、符合成立党组织条件未按《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意见》(豫组〔2010〕21号)成立的;
6、逾期年检、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7、设立分支机构的;
8、违反规定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或者违反规定使用票据的;
9、年度工作报告书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10、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
11、机构、职能、资产、财务、人员等方面未与行政机关脱钩的;
12、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行为的。
四、应提交的材料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
(二)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4年财务审计报告书(凡2014年6月30日后变更法定代表人已审计的以及2014年6月30日以后新成立的单位免于财务审计)。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四)幼儿园须同时提供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五、要求
各民办非企业单位要认真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及本通知要求,主动配合做好年度检查工作。逾期拒不年检或年检发现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将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或撤销登记的处理。
联系电话:60880872
新密市民政局
2015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