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70875217/2015-00147
  • 新密市民政局
  • 民政,民办非企业
  • 2015-03-03
  • 2015-03-03
  • 通知
  • 新密民字〔2015〕10号
新密市民政局关于对新密市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2014年年度检查的通知

业务主管单位、市属各民办非企业单位:

为做好我市2014年度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工作,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8〕第251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凡2014年12月31日前在新密市民政局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均须参加年检。 

二、年检时间

应参检单位请于2015年5月31日前依法自觉接受年检,逾期将不予受理。

三、年检内容、结论及审查标准

此次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在2014年度遵守法律法规,依照核准章程开展活动,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不合格”:

1、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2、擅自修改章程或者未按规定申请章程核准备案的;

3、违反或超出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4、在2014年度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5、符合成立党组织条件未按《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意见》(豫组〔2010〕21号)成立的;

6、逾期年检、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7、设立分支机构的;

8、违反规定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或者违反规定使用票据的;

9、年度工作报告书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10、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

11、机构、职能、资产、财务、人员等方面未与行政机关脱钩的;

12、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行为的。

四、应提交的材料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

(二)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4年财务审计报告书(凡2014年6月30日后变更法定代表人已审计的以及2014年6月30日以后新成立的单位免于财务审计)。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四)幼儿园须同时提供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五、要求

各民办非企业单位要认真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及本通知要求,主动配合做好年度检查工作。逾期拒不年检或年检发现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将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或撤销登记的处理。

联系电话:60880872 

 

                              新密市民政局

                              2015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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