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3533/2019-00231
  • 新密市人民政府
  • 扶贫,其他
  • 2019-08-06
  • 2019-08-13
  • 通知
  • 新密政办〔2019〕26号 ​
  • 有效
新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密市民营企业周转还贷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密市民营企业周转还贷金使用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2019年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新密市民营企业周转还贷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8月6日


新密市民营企业周转还贷金使用管理办法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纾困帮扶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19〕21号),为缓解我市民营企业周转还贷金困难问题,支持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结合新密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周转还贷金,是指为基本面较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生产经营正常、市场前景较好、资金周转暂时出现困难、银行给予续贷、具有还款能力的企业提供垫资服务的资金。周转还贷金仅限用于支持民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转贷,项目贷款、表外业务融资等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条 周转还贷金管理原则:企业自愿申请、银行保荐、财政监督、封闭运行、滚动使用、确保安全。

第三条 由市工商联组织筹资3000万元资金作为首期周转还贷金。根据周转还贷金使用和企业需求情况,采取滚动支持、逐步增加的原则,逐步增加资金的规模,更好地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成立新密市民营企业周转还贷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订周转金使用的办法、原则,落实周转金来源和组成,提出和批准组建方案,负责与相关合作银行签订年度合作协议,为资金的运行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定期听取周转还贷金运行情况报告,决定重大事项,协调解决运行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科工信局、市工商联、人民银行新密市支行等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工商联,工商联党组书记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指导周转还贷金业务的开展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合作银行条件

 

第五条  在新密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领导小组办公室签定合作业务协议书后成为合作银行,合作银行负责推荐企业申请使用周转还贷金。

第六条  合作银行承诺对其推荐使用周转还贷金的企业还款后给予续贷,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四章 申请对象和申报程序

 

第七条  申请对象包括全市范围内正常生产经营、符合产业政策、负债合理、风险可控、信誉良好、贷款即将到期而资金周转出现暂时困难、需要提供短期垫资服务的企业。列入环保关停及淘汰落后产能名单的企业,在环保整改不达标或落后产能未淘汰前不得申报使用。

第八条  单笔申请周转还贷金额度控制在承贷银行承诺续贷额度的90%以内,周转还贷金实行有偿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能超过20个工作日。10个工作日内按每天0.5‰计收企业利息;超过10个工作日按每天1‰计收滞纳金;超过20个工作日,由合作银行承担全部责任,须在到期后5日内将周转还贷金本金、利息和滞纳金汇入周转还贷金专用账户。

第九条  周转还贷金申报审批程序:

(一)企业向合作银行提出使用周转还贷金申请; 

(二)合作银行决定续贷后,在企业贷款到期日前至少7个工作日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使用申请。提交材料包括《X X银行推荐使用周转还贷金申请书》《X X企业周转还贷金承诺书》;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初步审批,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签署审批意见;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周转还贷金转入企业在合作银行开设的结算账户,并通知承贷银行立即扣款;

(五)承贷银行收到汇入的资金后,要确保实时扣款、办理企业还贷手续并负责按期续贷;

(六)承贷银行在续贷后监督企业将周转还贷金本金、利息和滞纳金转入周转还贷金专用账户;

(七)资料归档。借款收回后将资金使用、收回全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立卷归档,以备后查;

(八)承贷银行负有对整个周转还贷金运行过程的资金监管责任;

(九)如遇特殊情况,领导小组采取“一事一议”办法解决,相关企业、银行予以配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已承诺给企业续贷的承贷银行,应恪守承诺,按期足额续贷,不得随意变更,发现账户或资金等有异常情况的,须及时冻结账户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对承贷银行推荐其企业客户使用周转还贷金后,未兑现续贷承诺的行为,要承担周转还贷金损失风险责任,并在全市予以通报,同时向其上级行通告,取消其当年享受市政府各类扶持、评先评优及奖励资格,并减少或转出在该银行的政府性存款。对骗取、挪用或不足额归还周转还贷金的企业,列入企业信用黑名单,取消对其各类政策、项目和资金扶持,通报各有关部门及所属乡镇政府,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周转还贷金年度收益的2%作为公益性基金统一集中管理和使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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