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社会福利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3号),郑州市民政局、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国家税务局、郑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4年度全市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郑民文〔2015〕45号)精神,现就开展2014年度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工作通知如下:
一、成立组织
为确保年检工作的顺利进行,成立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组成的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 长:冯伟东 市民政局局长
副组长:陈建军 市财政局副局长
郭发进 市国家税务局副局长
丁郑强 市地方税务局副局长
周会平 市民政局纪检组长
成 员:朱喜彬 市民政局福利生产管理办公室主任
赵建乐 市财政局预算科科长
王东霞 市国家税务局税政科副科长
王晓光 市地方税务局税政科科长
魏玉梅 市民政局福利生产管理办公室常务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福利企业年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社会福利生产管理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朱喜彬兼任,副主任赵建乐、王东霞、王晓光、魏玉梅。联系电话60880873。
二、年检范围
新密市辖区内2014年底前,持有《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福利企业,均属本次年检的范围。
三、年检标准
各类福利企业须符合下列标准:
(一)具备国家规定的开办企业条件。工商、税务登记健全。
(二)用工形式符合国家现行政策,安置的残疾人职工应当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听力、语言、肢体、智力残疾的人员,或者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残疾人。
(三)安置就业的残疾人职工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25%(含)以上,且残疾人职工不少于10人。
(四)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职工从事生产劳动和经营。
(五)具有适合残疾职工的工种、劳动岗位。
(六)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七)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依法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签订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所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在单位上岗从事全日制工作、且不存在重复就业,支付给残疾人职工工资的银行兑现凭证、残疾人职工花名册真实有效。
(八)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等社会保险。
(九)自觉接受民政、财政、税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四、年检时间
2015年4月15日至5月15日。
五、年检重点
(一)企业职工总数、残疾职工人数。
(二)残疾职工劳动合同、相关社会保险手续是否完善。
(三)最低工资标准落实情况。
(四)耐火材料、磨料磨具、碳素及化工等劳动强度大的企业,对残疾职工的安全保护措施是否落实。
(五)为残疾职工创造较好的生活条件情况,厂区、食堂、宿舍等区域有无必要的无障碍设施。
六、年检时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福利企业,在年检结束时由民政部门出具注销申请,上报至郑州市民政局,按照《河南省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注销其福利企业资格。
(一)2014年已被吊销了工商营业执照的。
(二)残疾职工人数达不到10人或占全员职工比例低于25%的。
(三)不能按时、足额为残疾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
(四)不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为残疾职工代发工资的。
(五)所安置的残疾人职工在单位没有从事全日制工作和重复就业的。
七、工作要求
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市民政、财政、税务部门要按照通知精神,加强协调,积极配合,统一部署,抓好落实,在年检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年检工作质量和年检工作任务的按时完成。通过年检工作,认真总结经验,提高服务水平,加强规范管理,确保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促进我市福利企业健康发展。
附:社会福利企业年检时间安排表
新密市民政局 新密市财政局
新密市国家税务局 新密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五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