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密国土资告〔2015〕49号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密市2014年度第五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的批复》(豫政土〔2015〕532号)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2001〕第10号令)的规定,现将拟订的《新密市2014年度第五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安置补偿标准
征地区片地价为58.9500—70.5000万元/公顷。
二、被征地乡(镇)、村补偿费用
单位:公顷、万元
地块 | 权属单位 | 征地区片地价 | 青苗补偿费 | 总面积 | 共计 |
1 | 刘寨镇刘寨村 | 70.5000 | —— | 5.0453 | 355.6937 |
2 | 刘寨镇崔岗村 | 58.9500 | —— | 7.7058 | 454.2569 |
3 | 刘寨镇小李寨村 | 58.9500 | —— | 10.6148 | 625.7425 |
4 | 刘寨镇园林村 | 58.9500 | —— | 14.4105 | 849.4990 |
5 | 大隗镇香坊庄村 | 58.9500 | —— | 4.5702 | 269.4133 |
三、社会保障费用标准
被征收土地居委会、村委会社会保障费用按照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各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的通知》(豫劳社办〔2008〕72号)规定标准,每亩计:5808元;按新密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新密政文(2010)142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附属物补偿标准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地上、地下附属物补偿标准,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郑政文〔2014〕142号)规定标准据实补偿。
五、被征地人员安置途径
(一)货币安置:从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用费用中列支。
(二)社保安置:根据新密市人民政府(新密政文〔2010〕142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2015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