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单位:
现将《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事项清单》《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计划》印发你们,请结合实施,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4月11日
新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部门 | 抽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事项 | 检查方式 | 检查部门 | 检查依据 |
1 | 市住建局 | 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检查 | 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1.参建责任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执行混凝土质量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2.工程实体混凝土质量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区(县、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四项:(四)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 |
2 | 市住建局 | 建筑装修装饰涂料工程的监督检查 | 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1.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涂料工程建设标准规范执行情况;2.责任单位质量行为落实情况;3.涂料工程实体质量和技术资料情况;4.现场抽测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区(县、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项:(二)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
3 | 市住建局 | 施工现场建筑钢筋质量的监督检查 | 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1.钢筋外观质量情况;2.钢筋质量证明文件;3.钢筋加工和现场安装情况;4.现场抽测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区(县、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四项:(四)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 |
4 | 市住建局 | 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的监督检查 | 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1.质量行为;2.工程实体质量;3.工程技术资料。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区(县、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项:(二)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
5 | 市住建局 | 建设单位落实工程质量首要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 | 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建设单位落实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情况(内容要进一步细化,要明确、具体)。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区(县、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项:(二)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 |
6 | 市住建局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企业监督检查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企业 | 1.资质证书、业务文档、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2.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区(县、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三项:(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 |
7 | 市住建局 | 对施工单位执行监理单位停工整改要求的行政检查 | 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施工单位执行监理单位停工整改要求的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区(县、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三项:(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
8 | 市住建局 | 对隐蔽工程报请监理单位检查验收的行政检查 | 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隐蔽工程报请监理单位检查验收的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区(县、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
9 | 市住建局 | 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情况检查 | 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检查建筑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涉及责任主体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要求。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区(县、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66号)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 、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
10 | 市住建局 |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监督检查 | 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区(县、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 、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 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 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
11 | 市住建局 | 施工现场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检查 | 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检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管控体系、管控流程和管控责任落实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区(县、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对危大工程进行抽查。 |
12 | 市住建局 | 施工现场事故隐患检查 | 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检查发现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并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消除。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区(县、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
13 | 市住建局 | 双重预防体系建设 | 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各岗位人员履行“双体系”职责情况;企业是否制定“双体系”实施方案、是否建立“双体系”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制定企业双重预防体系培训计划;制定企业安全风险辨识程序和方法;制定企业安全风险评估办法或准则。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区(县、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河南省风险隐患与排查治理办法》。 |
14 | 市住建局 | 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活动的行政检查 | 在本市执业的造价咨询企业 | 造价咨询业务文档、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及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等相关资料;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区(县、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 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50 号)第二十七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标〔2021〕26 号)第六条。 |
15 | 市住建局 | 对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的行政检查 | 在本市执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 | 造价师注册证书;造价师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区(县、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5日建设部令第150号发布,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第二十三条。 |
16 | 市住建局 | 建筑市场劳动用工监督检查 | 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情况;建设单位提供工程支付担保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区(县、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五章二十六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
17 | 市住建局 |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包活动的监督检查 | 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出借资质。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区(县、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三条。 |
18 | 市住建局 | 建筑节能监督检查 | 在建房屋建筑 | 1.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情况; 2.新建建筑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情况; 3.建设过程中各单位贯彻落实《河南省绿色建筑条例》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区(县、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五条 《河南省绿色建筑条例》第五条 |
19 | 市住建局 | 对全市散装水泥推广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建筑工地、混凝土和砂浆生产企业 | 对全市散装水泥推广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区(县、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省政府第121号令)第十九条 |
20 | 市住建局 | 施工工地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行政检查 | 施工工地 | 施工工地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区(县、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省政府第121号令)第八条、第二十条 |
21 | 市住建局 | 对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行政检查 |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 | 对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区(县、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省政府第121号令)第八条、第二十条 |
22 | 市住建局 | 对建设工程散装水泥使用率未达到规定比例的行政检查 | 施工工地 | 对建设工程散装水泥使用率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区(县、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省政府第121号令)第九条、第二十条 |
新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年度抽查计划
编号 | 抽查事 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 主体 | 抽查 对象 | 抽查 比例 | 抽查 频次 | 抽查 时间 | 抽查 方式 | 抽查内容及要求 | |||
1 | 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检查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四项:(四)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 | 市住建局 | 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不高于5% | 1次/年 | 每年一次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1.参建责任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执行混凝土质量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2.工程实体混凝土质量情况 | |||
2 | 建筑装修装饰涂料工程的监督检查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项:(二)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 市住建局 | 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不高于5% | 1次/年 | 每年一次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1.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涂料工程建设标准规范执行情况;2.责任单位质量行为落实情况;3.涂料工程实体质量和技术资料情况;4.现场抽测情况 | |||
3 | 施工现场建筑钢筋质量的监督检查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四项:(四)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 | 市住建局 | 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不高于5% | 1次/年 | 每年一次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1.钢筋外观质量情况;2.钢筋质量证明文件;3.钢筋加工和现场安装情况;4.现场抽测情况 | |||
4 | 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的监督检查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项:(二)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 市住建局 | 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不高于5% | 1次/年 | 每年一次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1.质量行为;2.工程实体质量;3.工程技术资料 | |||
5 | 建设单位落实工程质量首要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 建质规〔2020〕9号) | 市住建局 | 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不高于5% | 1次/年 | 每年一次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建设单位落实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情况 | |||
6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企业监督检查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三项:(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 | 市住建局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企业 | 不高于5% | 1次/年 | 每年一次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1.资质证书、业务文档、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2.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
7 | 对施工单位执行监理单位停工整改要求的行政检查 |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三项:(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 市住建局 | 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不高于5% | 1次/年 | 每年一次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施工单位执行监理单位停工整改要求的情况 | |||
8 | 对隐蔽工程报请监理单位检查验收的行政检查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 市住建局 | 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不高于5% | 1次/年 | 每年一次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隐蔽工程报请监理单位检查验收的情况 | |||
9 | 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情况检查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66号)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 、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 市住建局 | 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不高于5% | 1次/年 | 每年一次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检查建筑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涉及责任主体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要求。 | |||
10 |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监督检查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 、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 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 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 市住建局 | 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不高于5% | 1次/年 | 每年一次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 |||
11 | 施工现场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检查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对危大工程进行抽查。 | 市住建局 | 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不高于5% | 1次/年 | 每年一次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检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管控体系、管控流程和管控责任落实情况。 | |||
12 | 施工现场事故隐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 市住建局 | 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不高于5% | 1次/年 | 每年一次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检查发现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并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消除。 | |||
13 | 双重预防体系建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河南省风险隐患与排查治理办法》。 | 市住建局 | 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不高于5% | 1次/年 | 每年一次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各岗位人员履行“双体系”职责情况;企业是否制定“双体系”实施方案、是否建立“双体系”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制定企业双重预防体系培训计划;制定企业安全风险辨识程序和方法;制定企业安全风险评估办法或准则。 | |||
14 | 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活动的行政检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 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50 号)第二十七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标〔2021〕26 号)第六条。 | 市住建局 | 在本市执业的造价咨询企业 | 10% | 1次/年 | 每年一次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造价咨询业务文档、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及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等相关资料;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
15 | 对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的行政检查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5日建设部令第150号发布,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第二十三条。 | 市住建局 | 在本市执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 | 不高于0.1% | 1次/年 | 每年一次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造价师注册证书;造价师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 | |||
16 | 建筑市场劳动用工监督检查 | 《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五章二十六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 | 市住建局 | 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5% | 1次/年 | 每年一次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情况;建设单位提供工程支付担保情况。 | |||
17 |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包活动的监督检查 | 《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三条。 | 市住建局 | 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5% | 2次/年 | 每半年一次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出借资质。 | |||
18 | 建筑节能监督检查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五条 《河南省绿色建筑条例》第五条 | 市住建局 | 在建房屋建筑 | 各开发区、区县(市)抽查2个居住建筑、2个公共建筑 | 2次/年 | 每半年一次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1.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情况; 2.新建建筑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情况; 3.建设过程中各单位贯彻落实《河南省绿色建筑条例》情况。 | |||
19 | 对全市散装水泥推广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省政府第121号令)第十九条 | 建筑业市场科 | 建筑工地、混凝土和砂浆生产企业 | 5% | 2次/年 | 每半年一次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对全市散装水泥推广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
20 | 施工工地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行政检查 | 《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省政府第121号令)第八条、第二十条 | 建筑业市场科 | 施工工地 | 5% | 2次/年 | 每半年一次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施工工地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行政检查 | |||
21 | 对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行政检查 | 《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省政府第121号令)第八条、第二十条 | 建筑业市场科 |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 | 5% | 2次/年 | 每半年一次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对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行政检查 | |||
22 | 对建设工程散装水泥使用率未达到规定比例的行政检查 | 《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省政府第121号令)第九条、第二十条 | 建筑业市场科 | 施工工地 | 5% | 2次/年 | 每半年一次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对建设工程散装水泥使用率的行政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