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25842782/2023-00036
  • 新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开
  • 2023-04-14
  • 2023-04-14
  • 通知
  • 新密建〔2023〕16号
  • 有效
新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事项清单》《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计划》的通知

 

局属各科室、各二级机构:

现将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事项清单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计划》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20234月14日


新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部门

抽查事项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事项
类别

检查

方式

检查部门
实施层级

检查依据

1

市住建局

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

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1.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执行情况;2.工程实体质量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区(县、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项: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2

市住建局

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1抽查各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2.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落实情况;3.工程质量手册制度实施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区(县、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三)项: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

3

市住建局

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质量的监督检查

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1.参建责任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2.主要建筑材料(包括混凝土、钢筋等)、建筑构配件的质量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区(县、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四)项: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

4

建局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企业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企业

1.资质证书、业务文档、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等;2.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区(县、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三项:(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5

建局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情况

施工企业“三类人员”

检查“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检查其执业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17号令)第五条:“安管人员”应当通过其受聘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

建局

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情况检查

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涉及责任主体

检查建筑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涉及责任主体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要求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66号)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 、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7

建局

特种作业人员监督检查

建筑工程施工企业

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 、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 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 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8

建局

施工现场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检查

危大工程参建单位

检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管控体系、管控流程和管控责任落实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对危大工程进行抽查。

9

建局

施工现场事故隐患检查

施工项目参建单位

检查发现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并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消除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10

建局

双重预防体系建设

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各岗位人员履行“双体系”职责情况;企业是否制定“双体系”实施方案、是否建立“双体系”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制定企业双重预防体系培训计划;制定企业安全风险辨识程序和方法;制定企业安全风险评估办法或准则。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河南省风险隐患与排查治理办法》。

11

建局

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活动的行政检查

在本市执业的造价咨询企业

造价咨询业务文档、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及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等相关资料;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区(县、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 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50 号)第二十七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标〔2021〕26 号)第六条。

12

建局

对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的行政检查

在本市执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

造价师注册证书;造价师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区(县、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5日建设部令第150号发布,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第二十三条。

13

建局

建筑市场劳动用工监督检查

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情况。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县区级

《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五章二十六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14

建局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承包活动的监督检查

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出借资质。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县区级

《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三条。

15

建局

建筑节能监督检查

在建房屋建筑

1.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情况;

2.新建建筑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情况;

3.建设过程中各单位贯彻落实《河南省绿色建筑条例》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区(县、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五条

《河南省绿色建筑条例》第五条

16

建局

对全市散装水泥推广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建筑工地、混凝土和砂浆生产企业

对全市散装水泥推广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区(县、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省政府第121号令)第十九条

17

建局

施工工地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行政检查

施工工地

施工工地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行政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区(县、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省政府第121号令)第八条、第二十条

18

建局

对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行政检查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

对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行政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区(县、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省政府第121号令)第八条、第二十条

19

建局

对建设工程散装水泥使用率未达到规定比例的行政检查

施工工地

对建设工程散装水泥使用率的行政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区(县、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省政府第121号令)第九条、第二十条

20

建局

对建设单位建设工程招投标情况的行政检查

建设单位、代理机构

是否如实报告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区(县、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2.《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第六条

21

建局

对建设单位编制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的行政检查

建设单位、代理机构

招标文件是否满足法律法规要求,是否设置了排斥潜在投标人条款,是否符合营商环境的要求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区(县、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2.《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第六条、第十九条

22

建局

企业经营情况和销售情况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

1.五证公示(《开发资质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及补充条例示范文本公示(合同空白处要用案例填写)3.楼盘整体销售指标及房源信息公示4.一房一价表公示5.办证所需费用公示6.物业收费公示7.监管账户公示8.政府调控政策9.郑州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10.“明确承诺不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承诺书公示政府各职能部门要求的宣传标语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区(县、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3.《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4.《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23

建局

房地产开发资质管理检查

房地产开发企业

是否符合开发资质管理相关规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抽样检查

   市、区(县、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

24

建局

商品房预售款检查

房地产开发企业

1、预售款是否进入监管帐户。2、预售款的使用是否规范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抽样检查

    市、区(县、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商品预售管理办法》第四条《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第四条

25

建局

房屋租赁行业市场秩序检查

房屋租赁企业

1.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要求。 2.企业经营活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抽样检查

市、区(县、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住建部《商品房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四条。          2.《河南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四条。

26

建局

房屋租赁登记检查

房屋出租单位或个人

1.是否办理出租登记备案。 2.有无违法出租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日常巡查

市、区(县、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27

建局

对全市物业服务公司的行政检查

物业服务公司

物业经营活动是否违反相关要求

一般检查事项

日常巡查

市、区(县、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28

建局

对全市物业服务公司的行政检查

物业服务公司

物业经营主体资格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一般检查事项

日常巡查

市、区(县、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新密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双随机、一公开”年度抽查计划

编号

抽查事

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

主体

抽查

对象

抽查

比例

抽查

频次

抽查

时间

抽查

方式

抽查内容及要求

1

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项: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建局

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不高于10%

2/

4月至12月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1.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执行情况;2.工程实体质量情况

2

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三)项: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

建局

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不高于10%

2/

4月至12月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1.抽查各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2.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落实情况;3.工程质量手册制度实施情况。

3

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质量的监督检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四)项: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

建局

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不高于10%

2/

4月至12月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1.参建责任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2.主要建筑材料(包括混凝土、钢筋等)、建筑构配件的质量情况

4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企业监督检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三项:(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

建局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企业

不高于10%

2/

4月至12月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1.资质证书、业务文档、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等;2.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5

检查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情况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17号令)第五条:“安管人员”应当通过其受聘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建局

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10%

2次/年

4月至12月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检查“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检查其执业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6

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情况检查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66号)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 、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建局

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10%

2次/年

每半年一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检查建筑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涉及责任主体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要求。

7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 、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 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 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建局

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10%

2次/年

每半年一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8

施工现场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检查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对危大工程进行抽查。

建局

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10%

2次/年

每半年一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检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管控体系、管控流程和管控责任落实情况。

9

施工现场事故隐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建局

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10%

2次/年

每半年一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检查发现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并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消除。

 

10

双重预防体系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河南省风险隐患与排查治理办法》。

建局

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10%

2次/年

每半年一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各岗位人员履行“双体系”职责情况;企业是否制定“双体系”实施方案、是否建立“双体系”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制定企业双重预防体系培训计划;制定企业安全风险辨识程序和方法;制定企业安全风险评估办法或准则。

 

11

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活动的行政检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 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50 号)第二十七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标〔2021〕26 号)第六条。

建局

在本市执业的造价咨询企业

10%

1次/年

5月至11月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造价咨询业务文档、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及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等相关资料;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12

对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的行政检查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5日建设部令第150号发布,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第二十三条。

建局

在本市执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

高于0.1%

1次/年

5月至11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造价师注册证书;造价师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

 

13

建筑市场劳动用工监督检查

《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五章二十六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建局

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5%

2次/年

4月至12月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情况。

 

14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承包活动的监督检查

《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三条。

建局

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5%

2次/年

4月至12月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出借资质。

 

15

建筑节能监督检查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五条

《河南省绿色建筑条例》第五条

建局

在建房屋建筑

抽查住宅、公筑各2个

2次/年

5月至12月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1.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情况;

2.新建建筑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情况;

3.建设过程中各单位贯彻落实《河南省绿色建筑条例》情况。

 

16

对全市散装水泥推广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省政府第121号令)第十九条

建局

建筑工地、混凝土和砂浆生产企业

5%

4次/年

每季度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对全市散装水泥推广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17

施工工地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行政检查

《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省政府第121号令)第八条、第二十条

建局

施工工地

5%

4次/年

每季度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施工工地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行政检查

 

18

对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行政检查

《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省政府第121号令)第八条、第二十条

建局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

5%

4次/年

每季度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对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行政检查

 

19

对建设工程散装水泥使用率未达到规定比例的行政检查

《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省政府第121号令)第九条、第二十条

建局

施工工地

5%

4次/年

每季度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对建设工程散装水泥使用率的行政检查

 

20

对建设单位建设工程招投标情况的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2.《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第六条

建局

建设单位、代理机构

5%

2次/年

6月、12月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是否如实报告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情况。

21

对建设单位编制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的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2.《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第六条、第十九条

建局

建设单位、代理机构

5%

2次/年

6月、12月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招标文件是否满足法律法规要求,是否设置了排斥潜在投标人条款,是否符合营商环境的要求。

22

对企业经营情况和销售情况的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3.《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4.《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建局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

5%

2次/

6月、12月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1.五证公示(《开发资质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及补充条例示范文本公示(合同空白处要用案例填写)3.楼盘整体销售指标及房源信息公示4.一房一价表公示
5.办证所需费用公示6.物业收费公示
7.监管账户公示8.政府调控政策9.郑州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10.“明确承诺不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承诺书公示政府各职能部门要求的宣传标语》

23

房地产开发资质管理检查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

建局

房地产开发企业

5%

2次/

6月、12月

现场检查、抽样检查

是否符合开发资质管理相关规定。

24

对商品房预售的行政检查

《城市商品预售管理办法》第四条《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第四条

市住建局

房地产开发企业

5%

2次/

6月、12月

现场检查、抽样检查

1、预售款是否进入监管帐户。2、预售款的使用是否规范

25

房屋租赁行业市场秩序检查

1.住建部《商品房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四条。2.《河南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四条。

市住建局

房屋租赁企业

5%

2次/

6月、12月

现场检查、抽样检查

1.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要求。 2.企业经营活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26

房屋租赁登记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房屋出租单位或个人

房屋租赁企业

5%

2次/

6月、12月

现场检查、抽样检查

1.是否办理出租登记备案。 2.有无违法出租行为。

27

建局

对全市物业服务公司的行政检查

物业服务公司

物业经营活动是否违反相关要求

10%

2次/

6月、12月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1.《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28

建局

对全市物业服务公司的行政检查

物业服务公司

物业经营主体资格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10%

2次/

6月、12月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1.《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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