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制度改革,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提升监管效能和质量,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双随机、一公开”是指水务部门对水务日常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时,随机抽取被检查市场主体、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遵循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市水务局负责“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组织、指导、督查、考核。
第五条 市水务局实施“双随机”抽查时,应当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一次性完成。检查事项主要有:
(一) 监督检查《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等水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
(二)受理对水事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监督检查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政监察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四)依法应当监管的其他行为。
第二章 随机抽查的种类和方式
第六条 “双随机”抽查按抽查市场主体范围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
不定向抽查是指在市场主体数据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市场主体名单,对其进行检查。
定向抽查是指按照企业类型、规模、行业等特定条件随机抽取检查市场主体名单,对其进行检查。
第三章 建立“两库一单”
第七条 局建立本级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实行分级管理,负责对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进行动态更新。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内容包括执法人员姓名、性别、单位、部门、执法证编号等。
第八条 加强对本级执法检查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素质,保证“双随机”抽查工作的高效开展。
第九条 结合本部门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定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清单内容包括检查项目、检查主体、检查依据、检查内容等。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工作实践及时调整,经当地政府法制部门审核后在本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公示。
第四章 随机抽查的纪律和考核
第十条 执法检查人员在实施检查时,不得妨碍被检查市场主体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对在随机抽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