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相关单位,机关各相关科室:
为扎实做好安全生产“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工作,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关于认真做好2025年新密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新密双随机办〔2025〕1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计划,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监管效能,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
二、领导小组
为确保“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扎实有效开展,成立“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尚宏杰 党委书记、局长
副组长:周方辉 党委委员、副局长
裴万欣 党委委员、副局长
张振东 党委委员、副局长
薛凯华 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
成 员:姚秋生 魏慧娟 桑鹏飞 刘晓辉 杨明辉 李全虎 卢亚丽
三、主要任务
(一)确定抽查事项清单
依照我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内容,明确抽查事项、检查对象、检查内容、事项类别、检查方式、检查依据等,抽查事项清单要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示。
(二)完善抽查“两库”动态更新
及时更新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人员名录库,并实行动态调整,确保“两库”信息准确,满足检查需要。
(三)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
对列入一般检查范围的266家规模以上工贸企业、1122家规模以下工贸企业,采取“双随机”方式进行监督检查。按照重点单位全覆盖、一般单位不低于三分之一的要求,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执法力度,也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抽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一次性抽出。监督检查可根据具体工作性质、检查事项特点、专业繁杂程度对抽查数量、频次作出适当调整。
(四)全面公开监管信息
新密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综合科负责组织抽查工作,检查结束后,各相关执法人员应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示”的原则,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在20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开。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实施。相关中队(科)室要重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牢固树立执法服务理念,充分利用“互联网+监管执法”方式,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实施“双随机”监管抽查,按照工作方案完成相关任务,确保工作顺利完成。
(二)认真履行职责。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中,要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格执法程序,落实“三项制度”,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三)严守工作纪律。要加强沟通协调,避免重复执法。执法人员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时,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政规定,不得妨碍被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附件:1.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
2.新密市应急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3.2025年度抽查工作细则
2025年3月24日
附件1
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
抽查 事项 类别 | 抽查 事项 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对象 | 抽查比例 | 抽查方式 | 抽查内容 | 抽查 时间 |
对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 从抽查事项清单中 选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3号)第十七条、十八条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6号)第三条第二、三款、二十二条、二十三条
| 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辖区内规模以上工贸行业、规模以下工贸行业 | 一般单位规模以上工贸行业、规模以下工贸行业不低于三分之一 |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平台抽取 | 确定的抽查事项对应的清单中的法条内容 | 2025年度 |
附件2
新密市应急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责任 单位 | 抽查事项 | 检查 对象 | 检查内容 | 事项 类别 | 检查 方式 | 检查部门 | 检查依据 |
1 | 新密市应急管理局 | 主要负责人履行 职责情况 | 辖区内规模以上工贸行业、规模以下工贸行业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履行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新密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
2 | 新密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 责任制 | 辖区内规模以上工贸行业、规模以下工贸行业 | 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新密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 |
3 | 新密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投入 保障情况 | 辖区内规模以上工贸行业、规模以下工贸行业 | 资金投入保障,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经费,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经费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新密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
4 | 新密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设置配备及规章制度制定与执行情况 | 辖区内规模以上工贸行业、规模以下工贸行业 | 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设置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设置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新密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
5 | 新密市应急管理局 |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 辖区内规模以上工贸行业、规模以下工贸行业 |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及考核、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从业人员“四新”培训、培训时间、告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事项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新密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6 | 新密市应急管理局 |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 辖区内规模以上工贸行业、规模以下工贸行业 |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证、特种作业人员证书真实性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新密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
7 | 新密市应急管理局 | 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 | 辖区内规模以上工贸行业、规模以下工贸行业 | 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三同时”、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评价、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高危行业建设项目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进行验收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新密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
8 | 新密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警示标志情况 | 辖区内规模以上工贸行业、规模以下工贸行业 | 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新密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
9 | 新密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设施设备情况 | 辖区内规模以上工贸行业、规模以下工贸行业 | 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报废;安全设备维护、保养、检测;不得关闭、破坏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求救设备及销毁相关数据;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应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新密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 |
10 | 新密市应急管理局 | 重大危险源安全 管理情况 | 辖区内规模以上工贸行业、规模以下工贸行业 | 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制订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应急措施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新密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 |
11 | 新密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 辖区内规模以上工贸行业、规模以下工贸行业 | 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重大事故隐患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整改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新密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
12 | 新密市应急管理局 | 危险场所与员工宿舍安全距离及安全出口管理情况 | 辖区内规模以上工贸行业、规模以下工贸行业 | 危险物品场所与员工宿舍不在同一建筑物且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安全出口符合疏散要求,禁止锁闭、封堵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新密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 |
13 | 新密市应急管理局 |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情况 | 辖区内规模以上工贸行业、规模以下工贸行业 | 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安全管理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新密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 |
14 | 新密市应急管理局 |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情况 | 辖区内规模以上工贸行业、规模以下工贸行业 | 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正确佩戴使用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新密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 |
15 | 新密市应急管理局 |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管理情况,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管理协调 | 辖区内规模以上工贸行业、规模以下工贸行业 | 出租给具备条件或者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出租给其他单位的应当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对承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统一管理、定期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新密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 |
16 | 新密市应急管理局 | 应急预案 | 辖区内规模以上工贸行业、规模以下工贸行业 | 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新密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 |
17 | 新密市应急管理局 | 工伤保险 | 辖区内规模以上工贸行业、规模以下工贸行业 | 经营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高危行业应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新密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 |
18 | 新密市应急管理局 | 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 辖区内规模以上工贸行业、规模以下工贸行业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新密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3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10号)第十三条第一款 |
19 | 新密市应急管理局 | 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的落实情况 | 辖区内规模以上工贸行业、规模以下工贸行业 | 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审核、批准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新密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3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10号)第十三条第二款 |
20 | 新密市应急管理局 | 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情况 | 辖区内规模以上工贸行业、规模以下工贸行业 | 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现场专人监护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新密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3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
21 | 新密市应急管理局 | 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或者不同建(构)筑物、不同防火分区共用一套除尘系统、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 辖区内规模以上工贸行业、规模以下工贸行业 | 查阅除尘系统设计图纸、改造方案等;现场检查除尘系统是否存在互联互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新密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五条; 《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3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10号)第十一条第二款 |
22 | 新密市应急管理局 | 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的 | 辖区内规模以上工贸行业、规模以下工贸行业 | 现场检查除尘系统采用的控爆措施是否规范、有效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新密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工贸行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五条; 《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3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10号)第十一条第三款 |
23 | 新密市应急管理局 | 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 辖区内规模以上工贸行业、规模以下工贸行业 | 现场检查除尘风道及除尘器、收尘装置设置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新密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工贸行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五条; 《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3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10号)第十一条第五款 |
24 | 新密市应急管理局 | 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方式,或者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的 | 辖区内规模以上工贸行业、规模以下工贸行业 | 现场检查除尘系统工作方式,防范点燃源措施是否规范、有效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新密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工贸行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五条; 《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3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10号)第十一条第四款 |
25 | 新密市应急管理局 | 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设备前,未设置铁、石等杂物去除装置,或者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的 | 辖区内规模以上工贸行业、规模以下工贸行业 | 现场检查相关除铁除杂、火花探测消除等装置等是否规范、有效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新密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工贸行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六条; 《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3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10号)第十一条第八款 |
26 | 新密市应急管理局 | 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遇湿自然金属粉尘的收集、堆放、贮存场所未采取通风等防止氢气积聚措施,或者干式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 | 辖区内规模以上工贸行业、规模以下工贸行业 | 1.查阅资料(1)粉尘清理制度是否符合标准要求和企业实际;(2)清扫记录情况。 2.现场检查(1)现场和相关设备内部粉尘清扫是否按制度执行及效果;(2)湿法除尘系统内部及水池淤泥是否及时清理(3)铝镁粉尘收集、贮存等环节防水防潮、通风、氢气监测等措施是否规范、有效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新密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工贸行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八条; 《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3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10号)第十一条第九款、第十款 |
附件3
2025年度抽查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应急管理行政执法行为,提升监管效能,促进执法公平、公正、公开,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是指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结果的执法机制。
第三条 随机抽查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原则。
第四条 随机抽查的领域:规模以上一般工贸行业、规模以下工贸行业开展抽查。
第五条 建立抽查对象名录库。建立抽查对象名录库,内容根据行政许可及企业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由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牵头负责建立执法人员名录库,人员包括局机关、局下属各事业单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名录库内容根据人员变动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 制定年度“双随机”抽查计划。每年2月底前,由各事业单位、各业务科室提出年度“双随机”抽查计划,经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汇总、局领导审定后,形成年度“双随机”抽查计划,统一公布实施。
第八条 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各事业单位、各业务科室,根据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通过抽签方式,从抽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抽取。
第九条 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随机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辖区内市场主体的三分之一,抽查频率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一次性抽出,对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单位每年要实现一次检查覆盖。
第十条 原则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企业的抽查次数不超过1次,但下列情形除外: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的。
第十一条 开展执法检查。被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成立检查组,对随机抽取的检查对象进行执法检查。根据不同行业,现场编制检查方案,对照抽查事项清单开展检查并在20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各事业单位、各业务科室应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结束后,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确保整改要求的落实;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涉嫌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三条 实行“一抽查一通报”制度。抽查结束后,各事业单位、各业务科室负责将检查情况按信息发布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布结果。
第十四条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
第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市应急管理局,凡有与法律、法规及规章相抵触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