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307394/2025-00030
  • 新密市林业局
  • “双随机、一公开”
  • 2025-04-30
  • 2025-04-30
新密市林业局2025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新密市林业局2025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责任
单位
抽查事项检查对象检查内容事项类别检查方式检查部门
实施层级
检查依据
1新密市
林业局
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检查企业,个体工商户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场所检查一般检查
事项
现场
检查
县林业
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6年修订)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对进入集贸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2新密市
林业局
对封山育林的监管行政相对人对在封山育林区的封育期内活动行为的行政检查一般检查
事项
现场
检查
县林业
监管部门
《郑州市封山育林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39号 《郑州市封山育林管理办法》,经2004年9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封山育林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封山育林工作。第十八条:在封山育林期间,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封山育林工作进行指导,做好监督和调查,并适时对封山育林的成效进行评价。
序号部门抽查事项检查对象检查内容事项类别检查方式检查部门
实施层级
检查依据
3新密市
林业局
对生态林的监管行政相对人对在生态林范围内的禁止性行为的行政检查一般检查
事项
现场
检查
县林业
监管部门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2007年8月30日郑州市第十二届常委会第20次会议通过,2007年12月3日河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34次批准)第六条: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生态林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和第二十六条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生态林工程类别设置明显的保护标志和警示牌。禁止破坏、移动、拆除保护标志和警示牌。第二十七条生态林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无证采伐、移植林木;(二)擅自开矿、采石、挖砂、取土、采种;(三)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四)砍柴、放牧;(五)焚纸、烧香、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秸秆、烧荒或者野炊;(六)狩猎、乱挖滥采野生植物;(七)排放污水、倾倒废弃物;(八)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九)毁坏森林防火设施、管护配套设施;(十)其他毁坏林地和林木的行为。第二十八条严格控制占用、征用生态林林地。确需占用、征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经批准占用、征用林地的,应当支付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政府用于营造该林地林木的投入,并按照国家规定同类林地标准的二倍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第二十九条生态林规划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煤矿、采石场等影响生态林的建设项目。本条例实施前经依法批准已建成的项目,影响林木生长的,应当限期治理;确需拆除或者搬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偿。
4新密市
林业局
对义务植树的监管行政相对人对义务植树所植树木大量丢失、损毁、死亡的行政检查一般检查
事项
现场
检查
县林业
监管部门
《河南省义务植树条例》(2003年9月27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位会员审议通过)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义务植树工作,负责义务植树的日常工作。《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第七条:对义务栽植的树木和现有的林木,必须大力加强培育管护,确保成活成林,不受破坏…
序号部门抽查事项检查对象检查内容事项类别检查方式检查部门
实施层级
检查依据
5新密市
林业局
对古树名木的检查行政相对人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的行政检查一般检查
事项
现场
检查
县林业
监管部门
《郑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2005年8月4日郑州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六条:市、县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负责城市建成区、风景名胜区、工矿区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监督检查工作。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前款规定区域以外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6新密市
林业局
森林防火区内防火检查行政相对人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的检查一般检查
事项
现场
检查
县林业
监管部门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11月19日修订,国务院令第541号,2009年1月1日施行)第十八条在林区依法开办工矿企业、设立旅游区或者新建开发区的,其森林防火设施应当与该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在林区成片造林的,应当同时配套建设森林防火设施。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拦、妨碍检查活动。
填表人:张鹏远联系方式:1346028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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