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意见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7-09-08 发布机构:新密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意见的政策解读

 

一、制订依据

1.河南省审计厅关于新密市2013至2016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审计报告(豫审投资〔2017〕67号)。

2.河南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豫水办农〔2017〕14号)。

3.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水利厅、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发改农经〔2014〕843号)。

4.河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的通知(豫水农〔2011〕109号)。

5.新密市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基金的筹集和使用实施细则(试行)(新密水字〔2012〕135号)

二、目的意义

为了很好地落实审计问题整改工作,切实强化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确保工程效益得到长效发挥。

三、目标任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民生工程、惠民工程,更是民心工程。不仅要建好,更要管好,确保老百姓长期受益。各乡镇和有关委局需齐心协力,齐抓共管,逐步实现全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范化管理,努力保障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四、主要内容

主要对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涉及的建立健全管理组织、完善经营管理机制、规范水费定价机制、完善维修基金制度、加强水质监测和卫生监督、做好水源保护与监管等六个方面进一步完善。现将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是建立健全分级管理组织。由市水务局牵头组建市级管理组织,负责对全市规模较大的千吨万人供水工程实施专业化管理。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尖山风景区管委会成立乡级管理站,负责辖区内规模较小的跨村或单村集中供水工程的管理。

二是完善经营管理机制。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全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主要以国家投资为主建设,除入户工程外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千吨万人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归市政府所有,跨村或单村规模较小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归所辖乡镇政府所有。市级和乡级管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均可通过委托、承包、租赁等形式,落实具体的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或经营责任人。供水经营管理者要按照规范要求建立财务账薄,及时填报生产统计报表,并接受市水务局的监督管理,以保证农村供水经营行为规范化。

三是规范水费定价机制。按照“补偿成本、公平负担”的原则,根据供水成本、费用等变化,充分考虑用水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农村供水水价,并适时调整。要落实水价定价听证制度,跨村的集中供水工程,水价由市物价局会同财政、水务等部门协商核定。单村集中供水工程由村民委员会和用水户代表自主核定。供水管理单位应积极宣传水价定价政策,保证用水户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四是完善维修基金制度。市水务局会同财政局拟定维修养护基金制度,维修基金由市财政补贴和从全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费收入中计提两种渠道解决。市财政每年安排预算30万元,作为财政补贴维修基金;全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费收入按每吨水提取0.2元作为维修基金。维修基金由市水务局设立专户存储,统一用于全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日常维护和更新改造。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费计提维修基金,由各乡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提取,按季度上缴市水务局维修基金专户,未缴纳维修基金的供水管理单位不享受市维修基金补助。维修基金的使用按《新密市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基金的筹集和使用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五是加强水质监测和卫生监督。加快建立完善水厂自检、市疾控中心巡检、市卫生监督监测等相结合的水质监管体系。市水务局会同财政、卫生计生部门落实资金,建立乡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常规水质检测化验室和千吨万人水厂常规水质检测化验室,开展水质日常自检工作;市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全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巡检和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发现水质不合格问题要及时解决处理,保障农村供水水质达标。

六是做好水源保护与监管。市环保局会同水务局,针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不同特点,依法划定水源保护区或水源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落实保护措施,加强污染防治。

五、适用范围

全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六、适用标准

无。

七、期限

无。

八、新旧政策差异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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