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密市环保科技创新创业综合体入孵企业管理办法(暂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7-10-24 发布机构:新密市人民政府

关于新密市环保科技创新创业综合体入孵企业管理办法(暂行)政策解读

 

一、制订依据

1、《关于加快推进河南省众创空间建设发展的通知》(豫科企﹝2015﹞22号)

2、《郑州市创新创业综合体三年行动计划》(郑工科安﹝2014﹞17号)

3、《郑州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郑科

﹝2014﹞46号)

4、《新密市科技创新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的通知》(新密办〔2016〕41号)

5、《义乌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义政办发﹝2013﹞159号)

6、《福建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入孵企业管理办法》

7、《上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企业(项目)入驻管理办法》(沪科(2002)第276号)

8、《宿迁市孵化器入孵企业管理办法》(宿科发〔2014〕24号)

9、《韶关市科技企业创业园入孵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10、《青岛市科学技术局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青科字[2015]18号

二、目的意义

规范综合体入孵企业的管理,提高孵化服务水平,提高

公共资源的使用效率,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健康发展。

三、主要内容

(一)重点工作:

1、入孵对象,入孵、毕业及退出条件

(1)入孵对象主要是各类科技型中小初创企业或科研机构。

(2)入孵条件:

①众创空间入孵条件。1、有明确的创业项目;2、创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可操作性强,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创新性,市场前景看好,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3、项目主要以电子信息、软件开发、机械装备、节能环保、影视文化等创新创业项目为主;4、申请人须将公司注册在综合体众创空间内。

②孵化器入孵条件。1、众创空间毕业企业进入孵化器孵化;2、入孵时已成立公司的,应当产权清晰,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入孵前没有成立公司的,应具备公司法等法律规定的相应条件;3、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产品符合新密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导向,符合综合体产业定位(引进的优势企业除外),技术水平较高,产业化前景较好,有一定的市场潜力;4、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引进的优势企业除外),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3年;5、单一在孵企业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300平方米,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增加;6、企业团队构建合理,在孵企业科技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达到30%以上,且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7、有开办企业和实施孵化项目所需要的基本资金,且项目符合环保要求。

③加速器入孵条件。1、孵化器毕业企业进入加速器孵化;2、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3、拥有自主知识产权;4、在加速器内注册、缴税;5、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6、加速期一般不超过3年;7、单一企业使用场地面积300平米以上,一般不大于1000平米(从事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的企业,可适当增加);8、科研机构入驻加速器一事一议。

④毕业条件。众创空间企业经孵化达到孵化器入孵条件的应予毕业;

孵化器毕业企业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二条:1、经营状况良好,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500万元,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2、研究开发的产品进入产业化阶段,主导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形成一定的生产规模和市场占有率;3、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4、达到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的认定条件。

加速器毕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年销售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3、自主征地建厂、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⑤退出条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应退出孵化场地: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从事非法活动;2、从事与孵化项目无关的各种活动;3、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4、严重违反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经指出仍不予改正;5、不履行或违反相关合同、协议的;6、没能在综合体正常开展工作;技术团队不到位;科研项目不落实或科技项目终止实施;7、没按规定交纳水电费、物业费、房租费等费用;8、年度考核不合格者;9、未按规定使用资助(奖励)资金的;10、运营公司认为有必要终止入孵协议的其他情况。

四、适用范围

新密市环保科技创新创业综合体入孵企业

五、适用标准

六、期限

文件自发布之日起。

七、新旧政策差异

    之前未制订过新密市环保科技创新创业综合体入孵企业管理办法等类似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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