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订依据
1、《郑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郑州市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郑政文﹝2020﹞103号)
2、《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 关于做好全省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的通知》(豫工信联煤行﹝2019﹞210号)
3、《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关于印发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1377号)
4、《河南省化解过剩产能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河南省化解过剩产能煤矿关闭验收细则的通知》(豫化能办﹝2016﹞1号)
二、目的意义
按照“严格执法限期关闭一批、政策引导主动退出一批”的要求和“应退尽退、能退尽退”的原则,对30万吨/年以下煤矿进行分类处置,加快退出低效无效产能,提升安全生产保障水平,促进全市煤炭行业高质量发展。
目标任务
通过分类处置工作,积极引导全市30万吨/年以下煤矿逐步退出。到2021年底,全市30万吨/年以下煤矿数量比 2018年底减少50% 以上。
四、主要内容
包括指导思想、工作目标、主要任务、支持政策、工作程序、工作要求6个方面,以及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和职责分工1个附件。现将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按照“严格执法限期关闭一批、政策引导主动退出一批”的要求和“应退尽退、能退尽退”的原则,对30万吨/年以下煤矿进行分类处置,加快退出低效无效产能,提升安全生产保障水平,促进全市煤炭行业高质量发展。
工作目标:
通过分类处置工作,积极引导全市30万吨/年以下煤矿逐步退出。到2021年底,全市30万吨/年以下煤矿数量比 2018年底减少50% 以上。
主要任务:
1.严格执法限期关闭一批
通过严格安全环保质量标准等措施,加快关闭退出不达标的30万吨/年以下煤矿。长期停产停建(包括超过批准建设工期 1年以上未完成项目建设)的 30 万吨/年以下“僵尸企业”煤矿;30 万吨/年以下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煤矿。
2.政策引导主动退出一批
通过煤炭产能置换、财政奖补资金支持等政策,积极引导资源条件差、竞争力弱、生产效率低、技术装备水平低、生态环境影响大、安全保障程度低,未采用机械化开采、2021年底前无法实现机械化改造的30万吨/年以下煤矿主动退出。
3.应退尽退、能退尽退
开采范围与依法划定、需特别保护的相关环境敏感区重叠的30万吨/年以下煤矿应退尽退;生态破坏严重、短时间内无法恢复的 30万吨/年以下煤矿限期关闭或引导退出。
支持政策:
1.财政资金
2020年底前关闭退出的30万吨/年以下煤矿,符合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支持条件的,可按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申领、使用专项奖补资金,用于职工安置,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2020年关闭退出的30万吨/年以下煤矿,郑州市奖励每处矿井600万元;2021年关闭退出的30万吨/年以下煤矿,郑州市奖励每处矿井400万元。
2020年符合化解煤炭过剩产能程序关闭退出的30万吨/年及以上煤矿,郑州市奖励每处矿井600万元。
2.产能置换
继续执行发改办能源〔2018〕151号、发改办能源〔2018〕1042号等产能置换相关文件,符合条件的30万吨/年以下关闭退出煤矿在分类处置期间可继续适用提高折算比例等产能置换优惠政策。分类处置期间关闭退出30万吨/年以下煤矿采取集中交易形式的,退出产能指标折算比例可在现有政策基础上提高20%。2021年底分类处置工作完成后,继续保留的30万吨/年以下煤矿产能原则上不再作为置换指标参与产能置换。
3.资源价款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支持煤矿关闭退出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6〕153号)、《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策性关闭矿山企业缴纳矿业权价款退还工作的通知》(财建〔2016〕110号)规定,在矿产资源开发整合过程中,按照保障矿业权人合法权益原则,矿业权未被整合而直接注销且已缴纳采矿权价款的矿业权人,其拥有的剩余矿产资源储量对应的已缴纳采矿权价款予以退还。
分类处置工作程序:
1.确定关闭退出煤矿
按照国家、省和郑州市相关政策,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成员单位及煤炭企业意见,拟订关闭退出煤矿名单,逐级上报有关部门批复后,关闭退出煤矿名单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告。
2.组织实施关闭退出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化解过剩产能煤矿关闭退出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6〕154号)和《河南省化解过剩产能煤矿关闭验收工作细则》(豫化能办〔2016〕1号)规定的关闭标准,各成员单位各负其责,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煤矿关闭到位。
3.初步验收逐级上报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对关闭退出煤矿初步进行现场验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逐级上报有关部门审核。
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新密市30 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根据国家、省、郑州市有关政策规定,组织实施全市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分类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具体负责全市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日常工作。各产煤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煤炭企业主体公司要认真贯彻落实各项政策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要求,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分类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加强沟通、相互配合,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社会大局稳定,积极推进全市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确保煤矿分类处置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2.强化安全责任
(1)压实拟关闭退出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行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关闭退出煤矿主要负责人向市政府递交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安全生产承诺书,对守信守法煤矿,充分保障其关闭退出前合法权益;对违法违规生产的煤矿,一经发现,依法查处;对发生事故的煤矿,相应奖补资金一律取消;推行采掘作业报备制度,关闭退出煤矿要严格执行采掘工作面开工许可制度,及时向市应急局报告采掘工作面开工、停工、结束等重要信息,凡未按规定报告的煤矿,一经发现,立即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市政府提前关闭退出。
(2)压实拟关闭退出煤矿安全监管责任。各产煤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停工停产煤矿安全监管责任,市应急局承担隐患整改和复工复产煤矿安全监管责任,要对拟关闭退出煤矿逐一成立工作专班,建立包矿制度,明确具体责任,加强日常监督巡查,盯死看牢。市应急局要将此类煤矿纳入年度监督检查重点矿井,加大检查频次和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生产,并聚焦关闭煤矿采掘接续、瓦斯、水、顶板等重大风险,定期组织开展安全风险分析研判,明确安全监管重点,有的放矢,确保矿井有序安全退出。
到 2021年底,我市仍未实现机械化开采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达不到二级的煤矿一律不得组织生产。
3.加强督促检查
各产煤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煤炭企业主体公司要建立信息报送、通报、发布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加强对关闭退出煤矿集中地区的工作指导,适时组织有关单位开展专项督查,对完不成任务的单位和企业,依照上级要求进行严肃处理。
一个附件:新密市30 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职责分工。
适用范围
市直相关单位,全市乡(镇)、街道办事处、管委会
适用标准
无
七、期限
文件自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
新旧政策差异
之前未制订过新密市30 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方案等类似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