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密市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12-03 发布机构:新密市人民政府

新密市政府印发了《新密市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方便对《办法》的理解和适应,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办法》起草说明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农田水利设施管理维护,提高灌排工程运行可靠性及效率,建立良性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农田水利设施排涝、灌溉等综合效益,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河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河南省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共十六条,分为总则、工程管护范围、工程管护人员、工程管护经费、管护责任主体、监督考核、附则七部分,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二、《办法》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理顺我市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监管体制提高农田水利基础设施运行水平确保已建成的农田水利设施长期发挥效益,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河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河南省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建设的农田水利设施,通过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的田间道路、农田林网等参照执行。

第三条  农田水利设施按照“建管并重”、“产权明晰”的原则,对规划、实施、验收、移交、管护、处置等进行全流程绩效优化,不断满足农业生产端实际需要,不断提升农业现代化水平。

第四条  按照“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原则,有序引导受益群众参与农田水利设施监管过程,尊重群众农业生产需求,充分发挥群众主体作用。鼓励各级各部门按规定统筹使用财政资金、村集体经济收入、社会捐赠资金等投入农田水利设施建管过程,拓宽筹资渠道。鼓励各级各部门积极应用终端平台、物联网、大数据等数字技术,积极探索工程总承包、特许经营、专业公司管理、商业保险等市场化方式,不断提高设施运营水平,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充分调动市场主体的参与积极性,不断降低群众农业生产负担,不断提高农民生产性收入。

 

第二章     工程管护范围

 

第五条  农田水利设施工程管护范围为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建设的农田水利设施。

(一)农田灌溉排水工程:机井、泵站、塘堰坝、小型集雨设施、输排水设施、渠系建筑物、高低压电力设施;

(二)高标准农田建设的田间机耕道、生产路;

(三)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农田防护及生态环境保持;

(四)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内容。

 

第三章     工程管护人员

 

第六条  实行井长制,村党支部书记任本村井长,牵头负责辖区内机井及其他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等工作,协调解决管护和使用中的矛盾和问题,加强对管护人员的管理指导。

设立管护员,根据农田水利设施数量,村级要确定若干名管护员,负责农田水利设施的运行管护。管护员可由村干部兼任,也可通过设立公益岗予以安排。管护员由乡级农业农村机构统一管理。

确定维修员,乡级政府负责农田水利设施的维修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若干名维修人员,由乡级农业农村机构管理。

 

第四章     工程管护经费

 

第七条  按照“政府主导、多方参与、水费提取、其他补充”的原则,依据已建高标准农田面积,统筹各级各类资金按照亩均不低于4.8元投入标准,实行专款专用。市直相关部门负责政府或上级部门批准建设但未移交的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护工作,乡镇(办)政府负责本乡镇(办)建设农田水利设施及市直部门移交的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按照管护责任,市、乡镇(办)人民政府分别将管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市(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农业灌溉取水、农田水利工程管护等成本,合理制定和调整农业水价。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区按照现行机制规范收取水费。其他地方参照“以电折水”的形式收取水费,标准不得超过县发展改革部门核定的“以电折水”价格。收取的水费在支付电费等成本后,剩余部分可用于补充管护经费。

市、乡镇(办)人民政府按规定统筹整合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结余资金、管护奖补资金、评价激励资金、新增耕地指标交易收入、社会捐赠、村级集体经济收入提取等方式筹措的资金。

第八条  管护资金主要用于维修农田水利设施、购置简易维修工具和运行监测设备、推进管护信息化建设、支付管护人员补助等。

 

第五章     管护责任主体

 

第九条  市(县)、乡两级政府对管护工作负主体责任。市(县)级政府负总责,负责建立管护制度、落实管护经费、考核奖惩以及维修基金的提取、使用和监管等工作。乡级政府承担管护属地责任,主要负责明确管护主体、监督责任落实、加强人员培训、维修损坏设施等工作。村级组织负责全面管护辖区内农田水利设施,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和巡查维修档案,保证每月至少巡查一次,每季度设备(试)运行一次。巡查发现设施损坏后,要尽快向乡镇政府报告,由乡镇政府组织维修。

第十条  农业农村部门是管护工作的主管部门,牵头制定管护政策,指导、监督和评估管护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核定农业用水价格,协调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等。财政部门负责列支管护经费、加强资金监管等。水利部门负加强对农民用水组织的管理指导等。供电企业负新建和接收的高压设施的运维管护。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做好管护指导和服务等工作。

 

    监督考核

 

第十  市(县)级考核由市(县)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管护考评细则,并组织执行,每年年终对乡镇管护工作进行一次全面考核。

第十  考核遵循“统一管理、客观公正、注重实绩、奖惩分明”的原则,以规范农田水利设施工程管理、养护,提高设施管护水平,保障设施正常运转,充分发挥工程效益,保障农业生产,提高农业生产基础设施运行水平为目的。

第十  主要对人员、经费、制度、绩效落实情况等管护工作开展全面监督考核。

第十  对严格履职尽责、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  各级农田水利设施管护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和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对玩忽职守、管护责任不落实、农田水利设施损毁、造成负面影响的;

2、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各级管护资金的,或者截留、挪用各级管护资金的。

 

       

 

第十  本办法试行三年,到期后,结合实际情况再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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