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密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12-29 发布机构:新密市人民政府

一、制订依据
1.《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
2.《河南省自然资源厅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的意见》(豫自然资发〔2021〕34号);
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相关问题的意见》(郑政〔2017〕6号);
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相关问题的补充意见》(郑政〔2018〕33号);
5.《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房地产领域问题楼盘信访突出问题化解攻坚工作若干意见》(郑政〔2019〕106号)。
二、目的意义
妥善解决当前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工作历史遗留相关问题,进一步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有效推进社会和谐。
三、主要内容
《意见》共分十二个部分:处理原则、适用范围、申请主体、关于土地遗留问题、关于土地供应类和规划及建设手续办理问题、关于原分散登记遗留问题、关于项目跨宗越界问题、关于经适房配建商业用房遗留问题、关于补缴土地价款和相关税费问题、其他问题、委托评估费用、有关要求。
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了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原则: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稳定连续,便民利民;依法依规,提高效率;先期办理证缴分离
(二)明确了适用范围。
(三)对申请主体,《意见》明确两点:一是开发企业或有关单位存在的由开发企业或有关单位提出申请;二是开发企业或有关单位不存在的,分种情况确定申请主体。
(四)分别对土地遗留问题、土地供应类和规划及建设手续办理问题、原分散登记遗留问题、项目跨宗越界问题、经适房配建商业用房遗留问题分类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五)对补缴土地价款和相关税费问题做了明确规定。
开发建设单位或购房人申请办理出让性质的不动产权证书,需补缴土地价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1.开发建设单位补缴土地价款的项目
(1)1987年1月1日(不含1月1日)前已建成的房地产,不再补缴土地价款。
(2)1987年1月1日至1999年1月1日(不含1月1日)期间已建成的房地产,补缴土地价款按照出让价减去划拨价收取。
(3)1999年1月1日之后已建成的房地产,补缴土地出让金按照出让价全额收取;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上已建成的房地产,缴土地价款按照出让价减去划拨价收取。
房地产建成竣工日期作为土地使用权起始年期和土地价款评估基准日
2.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上房屋发生交易转让,已缴纳土地收益金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依据相关材料办理国有出让性质的不动产登记;未缴纳的,市房地产服务中心按照住宅(含配建车库、储藏室)190元/平方米、非住宅320元/平方米的标准开具计费凭证,票据内容为“补缴的土地价款(土地出让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购房人所持的缴款票据和其他相关材料办理国有出让性质的不动产登记。市房地产服务中心应根据最新土地基准地价实时提出调整补缴土地价款(土地出让金)意见,上报市政府审定执行。
3.已购经济适用房按照《新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的通知》(新密政办文〔2017〕1号)规定补缴土地差价款后办理出让性质不动产权证书。
4.个人独院(独立)住宅交易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不再单独办理土地使用权审批出让手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住宅用地级别对应现行基准地价的40%直接核算土地出让金,并开具缴款通知书,票据内容为“补缴的土地价款(土地出让金)”,转让方按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后,可办理出让性质的不动产权转移登记。
5.已取得出让国有土地证的个人独院(独立)住宅,不再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手续,可直接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6.越界超占国有建设用地的,补缴土地价款标准依照前款(一)办理。
7.对于确权后的国有建设用地上建设的房屋,按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办理。
8.房屋已销售且已入住的住宅项目,开发单位未按出让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以及将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按商品房对外销售但未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或者开发单位欠缴税费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并出具明确意见后,可按照“证缴分离”的原则,在有关部门追缴土地出让价款和税费的同时,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9.符合规划但房屋尚未入住的住宅项目,开发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的,以及划拨土地上自建房擅自对外出售,未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的,应当依法缴纳所欠价款和税费后,方可办理不动产登记。
(六)明确了郑煤集团、铁路部门办理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七)对委托评估费用进行明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土地评估费用进行测算,经市政府批准后追加或安排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年度部门预算;市财政局根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拨款申请预拨部分土地评估费用,待土地评估工作结束后据实结算。
四、适用范围
全市国有建设用地上已建成的各类房屋等建(构)筑物,在办理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中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
发生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回迁入住或已经销售,并经市问题楼盘化解攻坚专项小组办公室认定的问题楼盘,均属本意见处理的范围。
五、期限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5年。
六、新旧政策差异
与《新密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相关问题的意见》(新密政〔2017〕10号)对比,本次出台的《意见》侧重解决的是全市国有建设用地上已建成的各类房屋等建(构)筑物,在办理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中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以及发生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回迁入住或已经销售,并经市问题楼盘化解攻坚专项小组办公室认定的问题楼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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