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3. 《河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文件》(豫环委办〔2024〕7号)
4.《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精准管控工作的通知》
5. 《郑州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办法》
6. 《郑州市2024年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郑环委攻坚办〔2024〕17号)
7.《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
二、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
1. 必要性
原禁止使用区域已不能满足当前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的需求,扩大区域范围有助于更有效地控制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加强高频使用场所(铁路货场、物流园区、获得城建部门许可的建筑工地、工矿企业等)区域管控。
2. 可行性
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调整提供了依据和支持。目前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能够保障调整后的规定得以有效实施。经过充分的调研和征求意见,调整得到了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认可和支持。
三、目的意义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强化对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工矿企业、主要施工工地等区域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有必要对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进行调整。
四、主要内容
1. 调整后的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范围为:(一)新密市区域划定:新密市区划定兴阳线(原荥密路)以东、王观路以西、郑登快速路以北、郑少高速以南区域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
(二)高频使用场所划定:全市物流园区、铁路货场、获得城建部门许可的建筑工地、工矿企业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
2.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认定标准,区域内禁止使用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未按规定进行编码登记、超标未整改或有明显可见烟、已安装定位装置擅自拆除、虚假环保号码、纳入淘汰名单等不符合管理要求非道路移动机械(含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
3. 管理措施和要求,禁用区范围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全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限值。
4. 违反规定的处罚措施,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地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五、适用范围
(一)新密市区域划定:新密市区划定兴阳线(原荥密路)以东、王观路以西、郑登快速路以北、郑少高速以南区域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
(二)高频使用场所划定:全市物流园区、铁路货场、获得城建部门许可的建筑工地、工矿企业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
六、期限
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
七、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密分局
解 读 人:姜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