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近年来,我市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要求开展全市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和生产矿山附产矿产品处置工作,但在处置过程中发现相关工作流程尚需细化规范。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和生产矿山附产矿产品处置工作,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有必要制定更加契合我市实际的政策文件。因此,我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和《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豫自然资规〔2023〕2号),制定《新密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矿产品处置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目标任务
通过《实施意见》的制定,切实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和非砂石类生产矿山矿产资源开采秩序,健全矿产资源管理长效机制,依法严厉打击以各类工程名义违法采矿行为,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
三、制定过程
2025年6月初,市资源规划局起草《关于规范矿产品处置管理的实施意见(草稿)》,征求市财政局、林业局、水利局等7个职能部门和18个乡(镇)、街道办的意见,并进行修改完善。2025年8月20日,新密市政府2025年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9月26日印发实施。
四、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六项内容,从全市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和生产矿山附产矿产品处置范围的圈定、处置原则的确定、处置流程的规范、部门职责的划分、相关要求及其他事项等方面对处置工作进行了详细规定。
五、政策问答
(一)哪些矿产品属于需要按照《实施意见》进行处置的?
答:1、经依法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其批准的用地范围内因施工开挖产生的除本工程自用外,剩余的砂石料及其他矿产品;
2、生产矿山在其矿区范围内,因剥离作业、井巷开拓等过程中产生的砂石料,自用后仍有剩余的部分,以及生产矿山采矿许可证载明开采矿种以外的其他共伴生矿产品;
3、非法采矿涉及没收的矿产品。
以上情形均需要按照《实施意见》依法进行矿产品处置。
(二)处置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和生产矿山应按照“节约集约”原则动用砂石及其它矿产品,除优先用于本项目工程建设外,剩余的砂石料,统一由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负责评估、拍卖。严禁擅自扩大施工范围采挖砂石料及其它矿产品,严禁私自出售或以赠予等为名擅自处置工程建设动用的砂石料及其它矿产品。
(三)处置的规范流程是什么?
答:1、需进行矿产品处置的建设项目单位或生产矿山向市资源规划局提出矿产品处置申请;
2、市资源规划局依据申请委托第三方测绘机构测算工程项目,编制拟处置矿产资源的报告,并向市政府提交矿产品评估处置请示;
3、市政府批准同意后,由市财政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矿产品进行价格评估;
4、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资源规划局对第三方机构提供的需处置矿产品价格评估报告进行审核认定后,提请市政府研究确定;
5、需处置的矿产品价格确定后,市财政局负责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组织拍卖,如出现无人竞拍情况,由市财政局提交市政府研究处理。
(四)处置工作中都涉及哪些职能部门?它们都需要承担哪些职责?
答:矿产品处置工作中涉及的职能部门包括市资源规划局、市纪委监委、财政局、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公安局、林业局、水利局以及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伏羲山管委会。以上各单位,市资源规划局负责矿产品处置事项的受理、测绘和执法监督;市财政局负责处置矿产品的价值评估、拍卖;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矿产品评估价格的审核认定;市纪委监委负责对矿产品处置工作的监督检查,依规依纪依法处置发现和受理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伏羲山管委会负责对本辖区内建设项目单位和生产矿山企业的监管,督促做好矿产品处置,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矿产品处置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其他职能部门依据各自工作职责,负责依法依规查处矿产品处置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处置工作还有其他要求或者注意事项吗?
答:一是申请矿产品处置的工程建设项目和生产矿山,必须经依法批准且已经取得用地或采矿手续,否则,不但不能处置,还将涉及违法占地或者违法采矿。二是工程建设项目和生产矿山擅自扩大施工范围采挖砂石料及其它矿产品,私自出售或以赠予等为名擅自处置工程建设动用的砂石料及其它矿产品,均属于非法采矿。
六、范围期限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3年,施行过程中,如上级有新的政策或规定,按照新的政策或规定执行。适用范围为全市镇、街道办事处、伏羲山管委会和市直相关单位。
七、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人:楚红伟
联系方式:0371—698508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