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于2017年6月28日经郑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7月28日经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将于2017年10月1日施行。
条例的前身为《郑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原条例于2002年施行,2005年进行部分修订,随着城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户外广告管理过程中,管理主体不明确、设置规划不统一、管理措施不规范、相关标准不具体等问题不断暴露,招牌设置管理出现制度规范空白。条例制定过程中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借鉴了杭州、成都、珠海等地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对适用范围、户外广告专项规划、招牌设置要求、行政许可制度等进行了规范,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2017年1月,国家发改委出台了《关于支持郑州建设国家中心城市的指导意见》,郑州市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和国际商都任务推进力度明显加快,户外广告作为城市形象的载体,是城市精细化管理的重点领域,管理规范化水平亟待提升。条例突出问题导向,体现了诸多亮点。一是破解职能交叉,弥补制度空白,延伸监管触角。条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和国道、省道、县道及其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户外广告设置工作,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实施监督管理。以解决管理过程中职能交叉、监管缺位等弊端;条例第五条、第二十九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城市管理等部门的指导下,对本辖区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活动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负责问题上报和协助查处,以便形成全方位立体监管体系。二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决策。条例第十九条将举办大型活动需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纳入规定,明确审批部门为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下放管理职权。三是注重实现信息共享,推进征信系统建设。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职能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第三十一条规定了行业信用系统建设。四是关注热点焦点难点问题。条例充分关注了近年来普遍存在的光电类广告设施、临街玻璃广告等特殊广告形式,分别从专项规划、技术规范、交通安全、节能环保、夜景照明等方面,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提出了具体要求,如第十一条明确了光电类广告设置的高度、角度、区域、开闭时间等规定;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对招牌、临街玻璃广告进行规范。条例从设施安全、市容形象等方面考虑,第十三条列举了不得设置户外广告的七种情形,第二十七条规定了设置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和检修维护责任。针对小广告这一城市牛皮癣顽症及各类广告设置地点不规范的现象,第十五条规定户外广告应当张贴在公共信息栏等规划设置范围内。以举牌、摆牌、游走、流动、散发等形式发布户外广告的,不得影响社会公共秩序和安全,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产和生活。禁止在城市道路、广场、立交桥、临街建(构)筑物、公共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户外广告,进一步贯彻疏、堵、禁相结合的管理理念。五是增加鼓励公益广告内容,发挥户外广告正能量平台作用。结合郑州市文明城市创建,条例第七条规定公益广告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体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第八条规定在户外广告专项规划中明确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的空间配比,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公益广告。以倡导良好社会风尚,宣扬社会正能量。
条例立法程序完备,充分保证了立法质量。条例被确定为2015年市政府立法项目以来,郑州市城市管理局收集查阅汇编全国其他城市立法和管理经验,组织研讨确立条例构架、制度设计,拟定初稿,特别是条例列入郑州市人大2017年年度立法计划后,立法进程进一步加快,市法制办会同市城管局举行征求意见会认真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及建议,多次修订完善报市政府批准。2017年4月,条例草案提请郑州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一审后,由市人大常委会主导,市法制办、市城管局等参与,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专家学者的意见;在《郑州日报》和郑州人大网站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将草案修改稿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征求省直有关部门意见;向市政协、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发函征求意见;组织召开座谈会,征求市直相关部门、基层单位和人大代表意见;组织召开表决前评估会,听取专家学者、人大代表、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市民群众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