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12-03-01 发布机构:新密市司法局

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已于2012年3月1日施行。为有效做好我局社区矫正工作,促进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新密市司法局选取了司法部对《实施办法》的部分解读内容,予以刊载。

一、什么是社区矫正?

答:社区矫正是与监禁刑罚执行相对应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二、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答: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为以下五类罪犯:1、被判处管制的;2、被宣告缓刑的;3、裁定假释的;4、暂予监外执行的;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三、司法各部门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责分别有哪些?

答: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四、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1、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矫正制度,遵守人民法院禁止令,服从监督;2、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及时报告。3、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地。4、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8小时;5、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8小时。

五、社区矫正人员如何报到?

答: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局报到,然后于三日内到指定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六、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矫正人员有哪些处罚措施?

答:包括对社区矫正人员给予警告、治安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收监执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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