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特困行业实行用电阶段性优惠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22〕501号)文件要求,
(一)执行范围。经营范围属于餐饮业、零售业、旅游业、民航业、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等五个特困行业的有关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二)执行方式。有关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向当地供电企业申报,经当地发展改革委认定后执行。
(三)执行标准。对实行用电阶段性优惠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按该电力用户当月应收电度电费(不含基本电费、力调电费、偏差考核费,下同)的95%结算,现执行居民生活(含合表)、农业生产电价的用户不参与优惠。
(四)执行时间。原则上自2022年6月1日起至2022年8月31日止,执行期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实施静态管理的市、县,经省发展改革委同意后,可调整用电阶段性优惠政策实施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