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伏羲山风景区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现将《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欠薪突出问题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7月13日
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欠薪突出问题
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保障农民工 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切实有效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从根本上解决好我市工程建设领域欠薪突出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劳动报酬权益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共郑州市委办公厅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欠薪突出问题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郑办〔2023〕27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省、郑州市工作要求,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保护农民工劳动权益,坚持系统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建立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实现我市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
二、压实属地、行业监管责任
(一)依据《条例》规定和国务院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以下简称治欠领导小组、治欠办)相关要求,把治欠工作纳入属地、行业监管部门目标考核,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责任、时限和要求。
(二)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伏羲山风景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目标责任制,统筹做好本辖区内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全面协调等。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伏羲山风景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防范和化解工作。
1.在全市乡镇、街道推行项目“工长制”。每个乡镇、街道由一名分管领导担任农民工工资治欠“总工长”,辖区网格员担任各项目的农民工“工长”,定期梳理项目清单、组织项目排查、调处欠薪问题。对无法正常支付工资的,乡镇、街道及时报至市治欠办和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形成“乡镇(街道)、市治欠办、市相关部门”上下呼应、多级联动的工作机制,真正将基层组织排处矛盾“近、快、准”的作用发挥到实处。
2.健全完善劳动纠纷基层化解机制。市治欠办定期梳理各渠道欠薪案件线索,及时分派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先行排查调处,让矛盾在一线化解。疑难复杂案件由人社、住建、交通、水利、城管、信访等部门会同乡镇、街道组成联合处置小组,会审会商,对会商未果的案件,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及时介入查处,或引导当事人通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制解决,确保欠薪案件高质高效化解。市人社部门通过以岗代训、集中培训、以案施训等方式,提升乡镇、街道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并视情推行“一岗三证”(调解员证、监察员证、仲裁员证),灵活运用调解、监察、仲裁手段及时化解劳动报酬纠纷,让“家门口办”成为常态。
3.规范网格化隐患排查处置机制。重心下移,推动服务全链条,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配齐增强基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力量。人社、司法等部门强化联动,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络点、法律援助服务窗口,为农民工提供一站式咨询、法律援助、代写文书、庭前调解、立案仲裁等服务,逐步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半小时法律援助服务圈”。采取条文解读、以案说法等浅显易懂形式,加强普法宣传,引导企业规范用工、农民工依法维权,实现“平安不出事、服务不缺位”,在未形成矛盾纠纷前及时化解风险隐患。
(四)明确行业监管责任。市住建局、城管局、交通局等行业管理部门对本级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贯彻落实《条例》情况以及出现的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的处理负监管督导责任,同时做好本行业领域内欠薪隐患排查防范及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查处案件等工作。热力、燃气等公用事业单位以及各政府投资平台公司建设项目的欠薪问题,单位(平台公司)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处置,并同项目所在地建立健全有效的治欠对接、衔接机制。
(五)健全巡查督查及欠薪预警机制。市治欠办在市治欠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适时组织成员单位成立巡查督查工作组,加强对各乡镇、街道、重点行业部门、重点区域项目的巡查督查,建立巡查台账,查找不足,督促整改。推进“主动治理、未诉先办”,强化欠薪预警系统建设,对各类存在欠薪的在建项目、竣工项目极其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开展执法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布重大违法行为,强化法治保障。
三、规范工资支付制度
(六)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双方依法签订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和拨付日期、人工费用占工程款的比例,并应按月足额及时将人工费用拨付至总包单位所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同时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七)建设单位按月拨付人工费用规定。以工程总投资的人工费用为上限,原则上按照施工过程结算的有关要求,不低于当月工程结算量的20%;按照合同约定当月不具备结算和计量条件的,不低于工程造价总额÷计划工期(月)×20%。各行业部门可针对不同类别工程项目人工费占比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制定本行业人工费拨付比例的差异化政策。对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将人工费用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处罚。
(八)工资保证金制度。施工总包单位(含建设方直接发包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为项目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存储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适当提高存储比例。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保险机构保单和担保企业保函替代。当施工总包单位承包的项目发生工资拖欠且不能落实人社部门责令整改要求的,及时动用保证金支付工资。因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突发事件的,可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申请,快速动用工资保证金支付。
(九)工资专用账户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用账户),落实好“一项目一账户”制度,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金融机构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工资专用账户名称应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工资专用账户开设后的30日内报工程项目所在地的行业监管和劳动监察机构备案。
(十)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签订委托工资支付协议。
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及时将审核后的工资支付表等工资发放资料报送开户金融机构,开户金融机构应按月将工资通过工资专用账户直接支付至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十一)先行垫付和清偿制度。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由建设单位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督规范分包单位劳动用工情况,因分包单位原因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工程建设项目转包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十二)维权公示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施工驻地办公区的主要出入口、农民工集中生活区等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建设项目基本信息、项目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农民工的权益救济渠道、项目总工长和工长等信息,并将农民工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表每月进行公示。
(十三)监督检查制度。市人社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落实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落实相关制度的工程建设项目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四、强化欠薪案件办理
(十四)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值班电话必须做到24小时接听、接受咨询和及时反馈。落实首问负责制,市治欠办各成员单位均有义务及时处理、转办欠薪问题线索,不得推诿扯皮,农民工欠薪案件必须依法依规受理处置。
(十五)实行欠薪线索案件分级核查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伏羲山风景区管委会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包括在建、停工、完工项目,无施工审批手续等项目)涉及的欠薪线索案件核查工作均由属地政府负责处置,市治欠办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及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做好支持配合。
重大疑难案件实行领导包案,挂牌督办。强化按职责精准派单和分类、分责、分渠道诉求办理机制,按月统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伏羲山风景区管委会线索案件办理情况,即时跟踪问效,对办理不到位的挂牌督办,推动整改,确保欠薪案件及时动态清零。
(十六)全面推行线索案件核查处置“四步工作法”。简化办案流程,以调解化解为主,压实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解决欠薪的主体责任。农民工欠薪线索案件核查处置,一般按照查清欠薪事实、厘清各方责任、责令限期整改、依法依规惩处“四步工作法”快速处置,让农民工尽快拿到被拖欠工资。
(十七)坚持“一案双查”。核查线索案件,既要查清欠薪事实,责令欠薪单位限期支付工资,也要对欠薪项目“全面体检”,实地核查项目工资支付制度落实情况和建设资金拨付情况等;对违法情形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还应当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政府和国有企业项目发生欠薪的,还要将相关责任人员失职渎职情况报告相应的纪检监察等监督部门。
(十八)建立“三个清零”制度。重大案件和存量案件限期清零、新发生案件次月清零、年内发生案件年底前及时动态清零。案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是清零第一责任人。市属(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相关行业部门主要负责人负监管责任,其中由市本级相关部门直接担任业主组织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清零第一责任人。市治欠办代表市政府负清零督导责任。
五、积极履行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十九)公安机关负责及时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依法处置因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的社会治安案件;及时、依法、妥善处理采取堵门、跳楼等极端方式讨薪的行为和事件;依法协助人社部门做好用人单位对拒不配合调查、清偿责任主体及相关当事人失联等问题的调查处置工作;对以讨要工资名义敲诈勒索、制造群体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不法讨薪”行为,以虚报冒领农民工工资侵害单位和个人财产权益的,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构成违反治安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积极参与日常、特别是春节等重要节假日讨薪敏感期的应急专班工作。
(二十)检察机关应积极发挥检察职能,建立协作机制,通过调解、支持起诉和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等方式,帮助农民工依法维权,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障,并依法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的移送、侦办等工作实施检察监督。
(二十一)人民法院应通过建立农民工欠薪案件审理绿色通道,组织集中审理和执行专项行动,最大限度降低农民工维权成本和门槛。对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以及有财产给付内容的农民工劳动争议纠纷,依法运用先予执行程序、简易程序和小额速裁程序等,快立快审。建立健全法院诉讼、执行与人社部门行政处理处罚有效对接工作机制,对群体性或涉案金额较大案件挂牌督办,防范引发重大风险。
(二十二)司法行政部门应做好农民工工资方面的法律宣传以及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春节前后、两会等特殊时期在市信访大厅(维权中心)派驻公益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建立健全快办快结工作机制,降低农民工的维权成本。
(二十三)公、检、法、司等政法部门,按照就近、便民原则,可指定具体所(院、队)专门对接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建立协作机制,加强工作衔接,对口办理欠薪案件。
(二十四)信访部门负责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信访问题,协调督促有关责任单位解决农民工的合理诉求等工作。出现赴京省市等拖欠农民工工资信访问题时,信访部门首先通知属地政府到场处理;属于市本级政府相关部门直接担任业主组织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信访部门可同时通知相应行业部门到场处理。确实区分不清项目属地、行业部门归属的,紧急情况下可直接通知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到场配合应急处理。
(二十五)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预算管理,根据预算和工程建设进度以及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人工费用清单,依规及时足额向建设单位拨付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工程人工费用由建设单位直接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大对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以及基层欠薪治理工作经费支持力度。
(二十六)建设、交通、水利等行业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督促被监管企业(单位)限期抓好整改落实。对不落实整改要求的,要采取有力有效的惩戒措施。
(二十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对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发现的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挂靠等行为,以及无证施工项目发生的欠薪,应积极主动跟进,协助人社部门查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二十八)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加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配合做好欠薪失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
(二十九)网信部门要及时将网络平台欠薪舆情线索转办人社部门,力争第一时间发布准确、权威消息,稳定公众情绪,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公众猜测和新闻媒体的不准确报道,掌握新闻舆论主动权。
(三十)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工作。
六、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
(三十一)储备欠薪应急周转金。按照郑州市和市委、市政府要求,由市人社局牵头,财政部门配合,设立政府欠薪应急周转金。应急周转金年度预算不少于200万元,统筹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的农民工工资的应急支付,可视情先行垫付拖欠的农民工部分工资或者基本生活费。
(三十二)加强应急联动处置。对发生采取堵门、堵路、跳楼、爬塔吊等极端方式讨薪的重大突发事件和舆情的,属地乡镇、街道要第一时间启动响应、现场处置。
属地在处置的同时报告市治欠办,并通知行业监管部门和劳动监察部门到场处理。市本级相关部门直接担任业主组织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发生以上情况,由市治欠办通知相关行业部门和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到场处理;超过30人聚集等特殊情况,相关行业部门主管领导要亲自到场组织处理。
市治欠办会同有关成员单位跟踪指导属地、行业部门做好核处和后续工作,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对不实的舆情及时澄清真相。
(三十三)充分发挥市农民工劳动权益维护中心作用。积极应对经济下行和房地产领域调整过程中出现的欠薪数额大、欠薪高发频发问题,做到快立、快办、快结,做到核查专业、应急及时、处理到位。支持市农民工劳动权益维护中心进一步扩展功能,逐步实现实体化运行,实现信访、立案、应急、调度指挥以及案件核查的集中统一管理;并应根据实际情况,在欠薪问题的高发期、特殊期适时抽调相关单位业务骨干组成根治欠薪专班,实行集中办公,联合处置,快速高效解决欠薪问题。
七、加强劳动用工管理
(三十四)实名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通过河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以及各行业部门劳务用工管理平台进行用工管理。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并在10个工作日内到相应行业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备案(更换人员需提前3天重新备案),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劳动合同签订等情况。
完善用工管理台账。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建立的用工管理台账应包含人员信息、考勤、工资支付、劳动合同签订等情况,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农民工进场施工前必须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为农民工发放用工计酬手册,按日记录工作量、薪酬并经农民工本人和项目劳资人员签字确认,并将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劳动合同签订等情况按月报送并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明细进行审核。
(三十五)建立规范有序的“零工市场”,搭建用工平台,引入实力强、信誉好的人力资源服务公司进驻“零工市场”;有用工需求的施工企业可通过“零工市场”招用农民工,并与人力资源公司签订用工协议,通过人力资源公司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劳务派遣管理制度,规范双方劳务用工行为。
(三十六)依托河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结合大数据信息系统,建立完善省、市、县三级互联互通的劳动用工大数据平台,实现项目信息、欠薪线索、违法分包挂靠、处理处罚等数据信息共享。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应通过劳动用工大数据平台填报项目和农民工基本信息,对工资保证金、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和实名考勤等情况实施台账式管理。对建设单位未按约定拨付人工费用、总包单位没有落实“一金三制”以及没有通过专用账户按月足额代发工资等情况,纳入欠薪预警并及时进行处置。
八、加强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审查暨诚信体系建设
(三十七)确定审查对象。新密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在建工程项目所关联的项目发包方、总包方、分包方(或劳务方)等建筑业企业(包括上级审批、投资的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项目等)。
(三十八)明确审查内容。建筑企业劳动保障管理规章制度、与劳动者订立、履行劳动合同情况;项目发包企业工程担保、按月拨付人工费用情况及对总包单位发放工资行为实施监督情况;总包企业、分包企业“一金三制”落实情况等。
(三十九)严格审查程序。市人社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工会组织、专家等对企业信用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归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结果确定后,发生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需要降级的,作出评价的人社部门应当重新评价,及时调整其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人社部门要建立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结果异议处理制度,及时受理单位及个人对评价结果提出的异议申请,按照相关规定动态调整评价结果。
(四十)运用审查结果。根据审查结果,将企业分别认定为A、B、C不同的信用等级,实行分类管理。其中:
A级建筑企业,适当减少日常巡视检查频次,并通报相关行业监管部门,支持享受相应政策。B级建筑企业,适当增加日常巡视检查频次,并对存在的不足之处,责令限期整改。C级建筑企业,依法依规加大处置力度。评价结果将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核准缴纳费率的参照标准使用。
评价结果实行动态管理,发生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需要降级的,重新组织评价,并及时调整其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
(四十一)建筑企业劳动用工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由市人社部门按照管辖权限组织实施,并定期公布建筑企业诚信等级评价结果,曝光重大典型违法案件,表扬守法诚信企业。责令限期整改违法违规行为,逾期不整改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处罚。符合条件的纳入欠薪“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