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制定本指南。
一、目录编排体系
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序 号
索引号
信息内容
公开形式
生成日期
发布机构
详细信息
1.索引号。索引号是为方便信息索取所编排的信息编码。每条信息有唯一的信息索引号。信息索引号由“地区及部门编号”、“信息分类号”、“信息生成年号”、“信息顺序标号”四组代码构成。
2.公开内容。简要描述公开信息的内容。
3.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指政府公开信息的种类,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免于公开三类。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需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1.新密市矿区办事处门户网站。网址:https://public.xinmi.gov.cn/?d=651
2.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
3.利用便民资料、公开栏(电子显示屏)、会议(座谈会、咨询会)等辅助性公开方式。
(三)公开时限
属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将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新密市矿区办事处党政办公室
联系电话:0371-60880655
通讯地址:新密市七里岗街工程处35号院矿区办事处党政办公室
邮政编码:452370
电子邮箱:xmkqbsc@126.com(仅用于接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咨询及有关建议,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按照“(二)申请方式”所示提出申请)
办公时间(周末及节假日除外):周一至周五
夏 季 8:30-12:00,14:30-18:00
冬 季 8:30-12:00,14:00-17:30
(二)申请方式
1.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可在新密市矿区办事处门户网站(http://xm.public.xinmi.gov.cn/02Y/4411743.jhtml)下载打印申请表,信函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当面提交。通过当面提交申请,请提前电话联系。申请人需要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规范填写(申请表)。
3.互联网渠道。通过“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栏目在线提交申请。
(三)申请的处理
1.审查。本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申请予以退回,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行政机关自收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单件申请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部门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2.申请的处理。本机关对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该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部分公开的理由;
(3)属于免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4)不属于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伤、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获取有特别规定,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3.答复方式。按照申请人在《申请表》中的要求,可提供纸质、光盘或其他介质形式的政府信息,并可通过自行领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答复。
(四)收费标准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的规定执行。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新密市矿区办事处党政办公室
联系电话:0371-60880655
通讯地址:新密市七里岗街工程处35号院矿区办事处党政办公室
邮政编码:452370
电子邮箱:xmkqbsc@126.com(仅用于接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咨询及有关建议,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按照“(二)申请方式”所示提出申请)
办公时间(周末及节假日除外):周一至周五
夏 季 8:30-12:00,14:30-18:00
冬 季 8:30-12:00,14:00-17:30
五、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依法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