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有效预防失业、稳定就业,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自2015年3月起,我市机关事业和企业失业保险费率由现在执行的3%降至2%。其中,用人单位失业保险费率由原来的2%降至1.5%;职工个人失业保险费率由原来的1%降至0.5%。失业保险费率的降低,对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失业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