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307386/2016-00068
  • 新密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
  • 综合,通知
  • 2016-06-20
  • 2016-06-20
关于建立“五单一网”制度改革配套机制的通知


新密农文〔2016〕46号


新密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


关于建立“五单一网”制度改革配套机制的


通知


委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新密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五单一网”制度改革配套机制》已经委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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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新密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五单一网”制度改革配套机制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精神,规范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按照《新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密市“五单一网”运行清单动态调整暂行办法等改革配套机制的通知》(新密政办〔2016〕23号)要求,经委领导研究同意,现将《新密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五单一网”制度改革配套机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密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行政权责事项运行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行为,强化对行政权责事项运行的监督管理,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权责事项,是指经过“五单一网” 制度改革列入行政权责清单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检查、基本公共服务和其他行政权力等11类行政权责事项(以下简称为“行政权责事项”)。

    第三条 在本系统内,对行政权责事项运行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行政权责事项运行监督管理对象包括具有行政权责事项的各科室、各单位。

    第五条 农委依据权限负责统筹、协调、推进行政权责事项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法制科依据权限具体承担行政权力清单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人事科依据权限具体承担责任清单运行的监管管理工作。

财审科依据权限具体承担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和政府性基金清单运行的监管管理工作。

行政审批办依据权限具体承担行政审批事项清单运行的监管管理工作。

办公室依托市政务服务网,依据权限具体承担对行政权责事项入网运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行政权责事项运行监督管理内容包括行政权责事项实施主体、实施依据、实施主体的行政行为以及其他需要监督管理的内容。

第七条 行政权责事项运行的监督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职责明晰原则。办公室、“五单一网”制度改革牵头部门、行政权责职能部门按照权限分工,履行对行政权责事项运行的监管责任。    

(二)统筹协调原则。加强部门监管联动机制建设,畅通社会监督和公众参与渠道,切实提升监管合力和社会联动反应能力,形成部门负责、行业自律、舆论监督和公众参与相结合的权责运行监管新格局,实现社会共同治理和多元协同监管。

(三)明确标准原则。全面建立行政权责事项运行监管制度体系,明确监管标准和制度规范,提升监管行为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以制度规范和操作规则实现对权责运行的有效指引和监督。

(四)创新方式原则。创新监管方式,强化对行政权责事项运行的监管,运用智能化等网络监管技术,推广应用动态化随机抽查方式,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实现监管全覆盖。

 

第二章   行政权责事项的运行

 

第八条 应当通过市政务服务网、政府网站登载,政务服务办事大厅张贴以及便于公众知晓的其他方式,将行政权责事项依法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严格按照行政权责清单确认登记的行政权责事项名称、编号、实施依据、实施主体、流程、承诺办理时限等行使权力,履行责任。

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依法采取相关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行政权责的履行。

第十一条 行政权责清单实行动态管理,行政权责事项动态调整的情形出现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调整申请,按照程序经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发布。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工作,通过政务服务网将履职尽责情况全程留痕,推行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及基本公共服务等网上预约、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监管,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质量。

第十三条 除涉及国家秘、商业、个人隐私外,行政权责运行结果(行政决定)应当在政务服务网上公开,并可查询。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信用信息还要导入信用信息系统。

第十四条 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明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的范围、受理投诉的方式和渠道,规范办理投诉的程序和时限,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障碍”投诉创造条件。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就行政权责事项的制定与运行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 行投诉或举报。

 

第三章  行政权责事项运行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要健全内部监管机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建立健全内部的行政权责运行监管机制和工作制度,明确细化岗位职责,履职尽责实行痕迹化管理。

    第十六条 组建联合督查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部门行政权责事项运行情况进行综合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建立研判会商机制, 定期对行政权责事项运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出现的新情况等进行集中研判,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建议,提请政府研究处理。

第十八条 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责任分工,分别制定办法并具体组织实施专项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

第十九条 建立业务卷宗评查机制,每季度应当对行政机关业务卷宗进行评查。

第二十条 拓宽社会公众参与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的渠道与方式,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网格长、群众代表、志愿者、新闻媒体“六位一体”监督作用,拓展监督范围,及时收集、受理、查处社会各界反映的林业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行政权责运行的监督。

 

第四章  行政权责事项运行的考核评价

 

第二十一条 建立行政权责事项运行周清月结季通报年考核机制。每周对权责运行情况进行清查梳理,负责周清;法制、服务中心等部门按照分工,负责相关“清单”每月运行情况的汇总、分析和研判,负责月结;每季度对 “五单一网”运行绩效进行汇总,对行政权责运行绩效进行排名通报,负责季通报;年末,各相关部门对行政机关行政权责全年运行情况进行考核,综合全年周清月结季通报情况,进行总体评价,负责年考核。年考核成绩纳入行政机关的政务服务绩效考核成绩,一并纳入目标考核体系、绩效考核体系。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对行政权责事项运行存在问题的部门,由发现问题的监督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对于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记入单位绩效考核台账,并进行通报。

第二十三条 监察机关建立“五单一网”制度改革专项监督问责机制,对不依法规范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责任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权责事项运行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密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五单一网”制度改革联合督查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郑州市“五单一网”制度改革总体部署,扎实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向纵深发展,全面督促依法行政,履职尽责,巩固落实改革成果,确保重大决策部署和重大事项落到实处,取得实效,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清单制度规范权力运行的通知》(郑政文〔2015〕117号)要求,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加强联合督查工作的组织实施,组建“五单一网”运行联合督查组,定期或不定 期对各相关责任科室、站、所“五单一网”运行情况进行综合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三条 联合督查的范围为委具有行政权责职能的部门。

第四条 联合督查的主要内容:

(一)“清单”的公开公示、学习贯彻情况。要将“清单”作为重要的学习内容,纳入学习培训计划,部门主管领导、中层干部和工作人员全面熟知、掌握本部门行政权责具体内容;运用部门网站、报纸等新闻媒体,及时公开、更新“清单”的名称、依据、运行流程及对应的责任等内容,为社会监督创造条件。

(二)事中事后配套监管机制建立健全情况。要建立健全“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明确监管主体、监管措施、监管责任、监管职能,做到审批、监管、执法无缝衔接,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责任界限清晰。

(三)“清单”动态调整机制运行情况。在“清单”运行过程中,对确因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和机构改革、职能调整等原因需调整“清单”的,应遵照本级“清单”动态调整机制有关程序,及时调整“清单”内容。

(四)“清单”规范运行情况。要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原则,严格按“清单”范围和内容行使权力,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

    (五)政务服务网建设情况。各部门依托政务服务网,将本部门网站与政务服务网融合对接,集约化建设;完善电子证照库等相关信息,实现资源共享。及时梳理、细化权责事项相关基础数据,同步配入“五单信息管理系统”、行政处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系统,现行政权责事项全部网上运行、痕迹化管理。

    (六)履职尽责中的繁文缛节和不必要证明。对不符合简政放权精神要求或违反有关规定,以及无法律、法规依据而继续实施或增设的繁文缛节和不必要证明,应按规定予以取消。

    (七)其他相关内容。各专项监督检查办法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联合督查的主要方式:

    (一)专项检查。围绕群众反映强烈和投诉热点、上级关注的重点领域或者事项、新闻媒体曝光的事项,以及节假日前后等问题易发多发的重点时段,采取听取汇报、现场检查、调阅有关文件资料、会议记录、工作台账等方式,对有关权责运行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二)随机抽查。采取随机抽检的方式,定期对“五单一网”制度改革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三)季度考评。按照专项监督检查办法,建立专项工作台账,按照各自工作任务,每季度对行政权责职能部门“五个清单”运行情况进行全面督查。

    (四)年度综评。结合工作安排,统一组织联合督查组,集中对本级行政权责职能部门“五单一网”制度改革的运行情况开展联合督查,并综合评定。

    第六条 建立联合督查工作台账,对清单运行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及时收集、登记,对热点、难点和敏感点问题进行深入调查研究。

    第七条 定期通报联合督查结果。反馈联合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并通过适当形式定期予以通报。

 第八条 对于问题比较集中的部门和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对于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对部门进行约谈,记入单位绩效考核台账,同时报市政府。

对经过约谈,仍然不见成效的,将严格依照“五单一网”行政权责绩效评价考核办法及行政权责监督问责暂行办法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处理结果全市通报。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密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行政权力清单运行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规范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构建行政权力清单设定和运行的监督检查管理体系,实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1 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全面推进五单一网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2014〕44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清单制度规范权力运行的通知》(郑政文〔2015〕1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委行政权力清单运行的监督检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权力清单的监督检查工作由委组织实施,负责本机关行政权力运行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法制机构负责权力清单运行监督检查的督促指导,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应的配合、协助工作。

第四条 行政权力清单运行监督管理对象包括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简称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五条 行政权力的确定,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法律的明确授权,并按照法定的程序行使。

 

第二章  权力清单的运行

 

    第六条 经过审定确认的行政权力清单应在市政务服务网、各部门网站或其他公开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各部门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结合执法实践,优化行政权力的运行程序,简化行政相对人办事环节,减轻行政相对人负担,提高行政权力清单运行效能。

第八条 各部门应固化行政权力清单运行程序,明确权力运行过程中各环节的办理时限和人员,优化权力运行流程图。

第九条 各部门在履行法定职责的过程中,应坚持“执法、服务、管理”三位一体,把行政指导贯穿行政管理的全过程,引导行政相对人主动配合、自觉遵法守法,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十条 各部门应对照行政权力清单,结合上级业务部颁布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全面修订、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并建立动态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调整机制。

第十一条 严格落实执法主体资格公示制度,根据机构改革情况,审核、确认、公布本级行政执法主体;未经确认、公布的,不得开展执法活动。

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各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权力,并按照程序履行委托执法手续。

各部门要严格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取得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

第十二条 结合市政务服务网,建立行政权力运行全过程“痕迹”管理制度,综合互联网技术手段,对行政权力活动的全过程记录、跟踪、监控。

第十三条 各部门应加强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公开,行政权力事项结果产生(决定书送达)后应及时在市政务服务网上主动公开(涉及国家、商业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三章  监督检查内容与方式

 

第十四条 行政权力清单运行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及时申请调整行政权力事项的设定依据;

     (二)是否存在违法行政执法主体行使行政权力;

     (三)是否存在无行政执法资格人员行使行政权力;

     (四)行政权力清单运行程序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要求;

     (五)是否按规定制定、适用行政裁量权基准;

     (六)是否按要求公开行政执法信息;

     (七)是否按规定公开行政权力清单;

     (八)公开的行政权力清单和市政务服务网配置是否一致;

     (九)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十五条 应当对行政权力清单运行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建立联合督查机制,充分利用云技术、大数据等网络监督技术,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可采取自查和督查相结合、专项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日常检查和年度考核相结合、卷宗评查和社会评议相结合等方式。

    第十六条 各部门应加强行政权力清单运行的内部制约,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及集体讨论制度,全面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使裁量权,定期对行政权力清单运行情况进行自查。

    第十七条 应完善层级监督机制,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执法投诉举报等制度,并结合依法行政考核,认真开展行政执法卷宗评查和日常抽查,加强对行政权力清单运行情况的监督。切实履行监督职责,依法及时查处行政权力清单运行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时,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行政权力清单运行、调整、监管有关的材料;

    (二)查阅、复制、调取行政执法案卷;

    (三)要求行使行政权力的机关和人员说明情况;

(四)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九条 建立行政权力清单运行监督结果公开制度,定期通报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或不当的执法行为及责任追究情况。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各部门违法行使行政权力,侵犯行政相对人利益的,可以依法进行投诉、举报。

 

新密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行政责任清单运行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权力和责任公开透明运行,巩固“五单一网”制度改革成果,加强对责任清单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1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清单制度规范权力运行的通知》(郑政文〔2015〕117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委权责清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责任清单运行的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责任清单作为行政权责清单的组成部分,其运行监督检查工作在市政务服务改革管理办公室统一领导下具体实施。

第四条 责任清单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公平公正的原则,监督检查应当全面、准确,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客观、公正。

 

第二章  监督检查的对象和内容

 

第五条 责任清单运行监督检查的对象主要是推行“五单一网”制度改革的各有关单位,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六条 责任清单运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本单位责任清单公示情况。经市政务服务改革管理办公室审定确认的责任清单是否在各单位门户网站或其他公开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责任清单在本单位的落实情况。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本单位在权力清单运行过程中,是否严格落实与之相对应的责任清单事项,是否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

(三)责任清单动态调整情况。根据法律法规和部门“三定”规定的调整变化、机构的撒并、国家和省简政放权的推进等情况,各单位是否及时提出责任清单调整意见,按程序核准后予以调整;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制定情况。本单位职能由“事前审批”向“事后监管”转变过程中,是否在本单位内部提出加强监管的标准,明确相关监管责任,制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并严格落实;

(五)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的服务承诺落实情况。是否按照公示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的服务条件和标准、服务时限、延时服务、投诉处理等内容,严格落实相关责任,为群众和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基本公共服务;

(六)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三章  监督检查的方式和程序

 

第七条 监督检查采取自查、抽查、普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八条 人事机构编制部门进行责任清单运行监督检查,应当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安排。

第九条 监督检查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拟定方案,对检查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二)监督检查前向被检查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告知监督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和程序;

 (三)听取被检查单位的工作汇报;

 (四)采取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访谈办事群众等方式了解情况;

 (五)查阅相关材料:包括组织学习责任清单有关学习记录; 班子研究责任清单落实情况会议记录;出台本部门落实责任清单有关文件;宣传责任清单有关载体;本部门优化职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有关文件;人民群众对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承诺的评价情况、投诉处理情况等;

 (六)检查结束向被检查单位口头反馈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初步整改意见。

    第十条 检查组根据检查情况,对被检查单位进行量化评分,总结各部门落实责任清单的经验做法,指出存在问题。

第十一条 各部门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检查组进行跟踪指导,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第十二条 将检查情况向市政务服务改革管理办公室进行汇报,并对各部门存在的问题进行反馈。市政务服务改革管理办公室召开专题会议,集中研究检查情况,进行综合排名,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四章  纪律与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该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做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责任清单进行公示的;

(二)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运行过程中,未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对责任清单事项进行落实的;

(三)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和机构职能的变化对责任清单进行动态调整的;

    (四)未按照公示的服务标准和内容、服务时限等要求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四条 检查组要如实反映检查情况,检查组成员要公道正派,廉洁自律。对违反纪律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接受检查的单位,要如实报告责任清单运行工作的情况,提供有关材料。凡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责任清单编制工作牵头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密市“五单一网”运行清单动态调整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法定职权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切实维护行政权责清单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清单制度规范权力运行的通知》(郑政文〔2015〕117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如下。

 第二条 本办法中“五单”是指,经市政务服务改革管理办公室审定并对外公布的,法律、法规赋予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行使的行政权力事项清单、与权力事项相对应且由政府管理的责任事项清单,行政审批事项清单、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和政府性基金清单,及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负面清单。

 第三条 调整原则。按照“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机构或职能调整、经济发展决策情况,对各类清单作相应调整。

 第四条 调整主体。履行行政职能的市直各有关部门;垂直管理的市级行政管理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市本级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清单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部门或单位;产业聚集区所属乡镇。

 第五条 调整范围。行政权责清单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应及时予以调整:

(一)有新的法律、法规、规章颁布的;

(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修改或者废止的;

(三)执法主体或执法职能随部门“三定”方案调整、机构撤并等行政体制改革而发生变化的;

(四)根据国家和省、郑州市简政放权的推进而取消、下放、调整的;

(五)随单位内部职能调整、优化流程确需对清单进行相应调整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调整内容。涉及下列事项信息之一的,须按程序进行调整:

(一)行政权责事项名称、分类、编码、法律依据、运行流程、裁量标准、承诺时限、延长办结条件等信息;

(二)与行政权力事项相对应的责任事项相关内容;

(三)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负责组织、统筹、协调清单运行工作的机构、清单事项的承办部门(或委托部门)及负责人、岗位设置、经办人执法资格及联系电话等信息。

 第七条 调整程序和时限。清单动态调整分为申请、转办、审核、确认、公布五个环节。

 (一)申请。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调整情形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务服务网系统,向市政务服务改革管理办公室网上提交调整申请及调整意见。

 (二)转办。市政务服务改革管理办公室在收到调整申请后,于2个工作日内分类转交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务服务中心、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等牵头部门,分别进行审核。

 (三)审核。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务服务中心、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等牵头部门收到市政务服务改革管理办公室的转办意见后,主动与申请单位沟通对接,并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反馈至市政务服务改革管理办公室。对于需要多个牵头部门共同审核的交叉事项,主办牵头部门应在收到转办意见后1个工作日内告知市政务服务改革管理办公室,由市政务服务改革管理办公室组织相关牵头部门及申请单位联合会审,共同出具审核意见。

 (四)确认。市政务服务改革管理办公室在收到牵头部门反馈的调整审核意见后,2个工作日内出具核准意见反馈至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在1个工作日内对核准意见进行确认。

 (五)公布。申请单位无异议的,市政务服务改革管理办公室即在2个工作日内将调整意见转告市电子政务中心,由市电子政务中心在1个工作日内将拟调整内容配入本级政务服务网更新公布。同时,申请单位须在3个工作日内对部门网站及办公场所对有关内容进行调整更新。有异议的申请单位须于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意见提交市政务服务改革管理办公室申请复审。

 第八条 各牵头部门逾期未反馈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申请单位逾期未确认的视为无异议,因此造成的责任分别由牵头部门和申请单位负责。

 第九条 各单位参照以上程序调整本级清单相关内容,涉及清单事项增减变动及名称、依据、程序等内容调整的,须在调整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市政务服务改革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调整结果的应用。

(一)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应加强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公开,严格落实清单动态调整机制,未经审核确认、公布的清单内容,不得擅自开展相关执法活动。

(二)各牵头部门要加强对本级清单运行工作的抽查监管,对漏报、瞒报、虚报造成清单信息滞后、信息不实而误导行政相对人或被媒体曝光的,要根据有关管理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市政务服务改革管理办公室分别建立清单动态调整台账,于每月28日前,将当月清单调整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汇总,上报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执行动态调整机制的情况将纳入“周清月结季通报年考核”,记入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绩效考核档案。

 (四)市政务服务改革管理办公室将加大对清单动态调整工作的协调、管理、跟踪、督查,对逾期不报、收而不审、审而不结或更新不及时的单位或责任人进行追责。

 

 新密市“五单一网”运行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加强行政权责运行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市市级行政权责运行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市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接受市级行政机关委托行使相关行政权责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投诉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信访、监察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理、处理的投诉案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作机制。行政权责运行投诉处理,实行归口管理、分类负责。

 市政务服务改革管理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行政权责运行投诉处理工作。

 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统称行政权责运行投诉处理机关)分别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权责事项的运行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条 规定。行政权责运行投诉处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规定,保守履行投诉处理职责时所知悉的国家、商业,保护个人隐私。

 投诉人要求对其身份的,行政权责运行投诉处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对外泄露投诉人身份信息和与之有关的案件信息。

 第五条 受理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权责运行中下列违法或不当的,可以投诉:

 (一)行使或者变相行使未列入“清单”的权力的;

 (二)对已经取消的事项指定给下属单位或者其他机构,组织继续实施的;

 (三)对已经取消、调整或者下放的行政权力继续实施或者以任何形式变相实施的;

 (四)将行政备案事项、公共服务事项以各种方式变相审批的;

 (五)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交由事业单位或其他不合法主体行使和办理的;

 (六)违反规定,无法律、法规依据继续实施增设的不符合简政放权精神要求的繁文缛节和不必要证明的;

 (七)不履行行政权责清单中的行政权力或未按“清单”

 确认登记的名称、依据、或者主体、流程、时限等内容和配套制度规定的标准、环节等要求规范行使行政权力的;

 (八)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权责清单中行政权力对应的责任或不按清单规定提供公共服务的;

 (九)超出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和政府基金清单规定的种类、征收期限、征收额度、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实施征收的;

 (十)未经批准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或者擅自将政府性基金转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

 (十一)违法违规审批“负面清单”中禁止或者限制的产业和项目,或对“负面清单”之外的产业项目不予审批或者不按规定审批的;

 (十二)行政权责运行中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行为。

 第六条 不予受理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权责投诉处理机关可不予受理,但应当向投诉人说明理由:

 (一)投诉对象不属于市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或受市级行政机关委托行使相关行政权责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二)投诉事项已经进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程序或者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已经作出有效处理的;

 (三)投诉事项已经由上级政府及其部门受理或者已经作出有效处理的;

 (四)监察、信访或其他机关受理或已经作出处理;

 (五)行政权责投诉处理机关已经作出答复且无新的事实和理由而重复投诉的;

 (六)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七条 投诉途径公开。行政权责运行投诉处理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行政执法投诉的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和电子信箱,为投诉人反映问题提供便利。

 第八条 投诉方式。投诉人可以采取电话、传真、书信、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投诉。

 投诉人采用当面陈述和提交书面材料形式提出投诉事项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并到行政权责运行投诉处理机关指定的场所投诉;多人来访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九条 投诉要素。行政权责运行投诉应当有明确的投诉对象、投诉的事实和理由及相应证明材料,并附投诉人的名称(姓名)、联系方式等有效身份信息。

 投诉内容应当真实、客观。投诉人不得恶意投诉、虚假投诉。

 第十条 职责分工。行政权责运行投诉事项可以直接向市政务服务改革管理办公室提出,也可根据行政权责事项的性质向对应的行政权责运行投诉处理机关提出。其中:

 (一)涉及行政审批事项运行和繁文缛节、不必要证明的,向市政务服务中心提出;

 (二)涉及行政权力事项运行的,向市政府法制办提出;

 (三)涉及行政权力对应的责任和公共服务事项运行的,向市编办提出;

 (四)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事项运行的,向市财政局提出;

 (五)涉及产业集聚区企业投资负面清单事项运行的,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

 第十一条 登记受理。直接向市政务服务改革管理办公室提出的投诉事项,由市政务服务改革管理办公室分类登记,根据第十条职责分工,在2个工作日内,批转相应行政权责运行投诉处理部门办理。

 行政权责运行投诉处理机关对市政务服务改革管理办公室批转或本部门接到的投诉事项,属于投诉范围并有初步证据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填写《行政权责运行投诉受理登记表》。

 第十二条 核查主体。行政权责运行投诉处理机关受理投诉后,可直接调查处理,也可移交有关行政权责运行主体调查处理,并对查处情况进行监督。

 接受交办行政权责运行投诉案件的行政机关,应当按规定组织查处,并在限定时间内将调查处理结果上报交办机关。

 第十三条 核查原则。行政权责运行投诉事项的调查应当公正、客观、真实,认真听取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的意见,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

 第十四条 回避条件。行政权责运行投诉处理机关的调查人员对行政权责运行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时,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人员与行政权责运行投诉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办理期限。行政权责运行投诉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确需延长的,经受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调查处理措施。行政权责运行投诉处理机关履行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协助调查;

 (二)要求被投诉人提供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就所投诉的事项作出说明;

 (三)要求被投诉人在规定时间内履行或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义务;

 (四)责令被投诉人停止违法行为,对所造成的危害采取必要补救措施;

 (五)对需要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被投诉人,提出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意见和建议;

 (六)对需要行政问责的被投诉人,提出行政问责的意见和建议;

 (七)对构成违法违纪的被投诉人,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立案查处。

 第十七条 调查处理决定与执行、反馈。行政权责运行投诉事项调查处理结束后,行政权责运行投诉处理机关应当制发行政权责运行投诉案件调查处理决定书。属于市政务服务改革管理办公室批转事项的,调查处理决定书同时抄报市政务服务改革管理办公室。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调查处理决定书有关要求依法处理,并报告处理情况。

 投诉人留有通信地址、电话及其他有效联系方式的,受理机关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人。

 第十八条 处理结果运用。行政权责运行投诉事项处理结果,应当作为行政权责运行绩效考评和市政府依法行政责任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干扰、阻碍投诉办理和打击报复投诉人的责任。被投诉人或者其他与投诉有关的当事人干扰或者阻碍投诉处理机关办理行政权责运行投诉、对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不按规定办理交办事项、不执行调查处理决定的责任。推诿、敷衍、拖延,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办结行政权责运行投诉处理机关交办的事项的,不执行行政权责运行投诉处理机关作出的调查处理决定的,按照《郑州市“五单一网”制度改革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郑监〔2016〕3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投诉处理机关及其人员违法责任。行政权责运行投诉处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失职渎职及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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