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30779X/2016-00125
  • 新密市农业机械管理局
  • 通知,通知公告
  • 2016-10-26
  • 2016-10-26
河南省2016年农用航空器示范工作实施方案

长期以来由于各地种植模式繁杂,农作物生长期的病虫害防治尚处于半人工操作,不仅费工费时,劳动强度大,而且对人体危害大、药效利用率低,为解决农作物植保过程中的上述问题,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农用航空器进行示范工作。为做好示范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突破农作物植保技术制约,保障农业规模化经营推进为主要任务,充分调动新型农业经营组织购买和使用农用航空器的积极性,重点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物质装备水平。通过示范工作,提升病虫害统防统治机械化水平,减轻病虫害对农业生产的影响,确保粮食品质,促进农用航空器技术成熟,加快高效植保机械化发展。

二、示范规模。各县(市、区)可根据资金额度自行确定示范规模。

三、示范机具确定。由各县自主确定,机具提供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合法生产经营许可证。

2、提供机具有产品合格证。

3、已在我省销售5户以上,并提供用户证明。

4、提供经备案的产品企业标准。

5、生产企业需要提供以下承诺:

(1)企业对用户进行免费培训,应有相应培训计划、教材,培训应包含理论培训及实践培训,并保证培训人员能够独立完成农用航空器的操作,取得农用航空器操作员资格证书。

(2)保证产品质量。电动农用航空器应至少配10组电池。

(3)严格执行国家三包规定,切实履行售后服务承诺。

(4)及时妥善处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为每一架售出的农用航空器投保机身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四、示范机具补助标准

按农用航空器的动力分为油动和电动2个类别,以药液箱容量分档进行省级定额补助。电动型药液箱容量5≤ L<10,每台补助24000元;电动型药液箱容量10≤ L≤15,每台补助49600元。油动型药液箱容量10≤ L≤15,每台补助72800元。

五、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经营组织,重点补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组织。

六、示范内容

1、先进性。对农用航空器植保作业成本,生产率指标进行试验记录。

2、适用性。对农用航空器植保作业效果进行试验记录。

3、可靠性。对农用航空器植保无故障作业时间和故障情况进行试验记录。

各地要据实填写附件1—6,项目实施结束后,连同示范总结一并报省农机推广站,省农机推广站负责组织验收总结工作。

七、有关要求

1、补助机具登记、核实。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要根据农用航空器示范结果,认真审核补助档案材料,对补助对象进行登记,填写《XX年农用航空器登记核实表》(附表5)。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要组织对登记的农用航空器进行逐架验收,做到“见人、见机、见票”和“人机合影、签字确认”,验收合格后,由补助对象签字盖章(或手印),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提出验收意见。补助对象和生产企业必须积极配合县级农机管理部门组织的补助机具验收,否则经县级农机管理部门研究决定取消购机者补助资格。

2、补助资金支付。补助资金实行“一卡通(一折通)”支付。县级农机部门根据登记核实汇总表,提出补助资金支付意见,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连同购置登记核实表一份(原件)报同级财政部门并对提供资料的准确性、合规性负责;财政部门根据农机部门提供的支付意见,将补助资金拨付至购机对象法人账户。各省辖市要及时汇总所辖县区登记核实汇总表,一式两份原件,一份留本级建档备查,另一份于12月30日前报省农机局(省直管县直接报送)。

3、加强部门合作。县级农机部门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加强配合,在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下,做好方案制定、购机对象审定等工作,并动态关注产品质量、价格、服务,对出现的情况及时处置,并报省农机局调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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