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307407/2017-00027
  • 新密市水务局
  • 政务,通知
  • 2017-04-13
  • 2017-04-13
新密市水务局关于开展河湖执法检查活动的通知

局属各有关单位,机关各科室,各乡镇(办):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水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豫政〔2017〕2号)、《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河湖执法检查活动的通知》(豫水政监〔2017〕4号)和《郑州市水务局关于开展河湖执法检查活动的通知》(郑水〔2017〕135号)精神,加大河湖执法监管力度,维护河湖安全,决定开展2017年河湖执法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河湖执法检查活动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全面推行河长制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计划,突出重点,周密部署,明确责任,务求实效。

二、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各单位在执法检查活动中要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对群众反映强烈、性质恶劣的重大水事违法案件要一查到底,做到依法查处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整改落实到位。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进一步加大水法规宣传力度,适时对执法检查活动的成效、典型水事违法案件的处理结果进行报道,发挥新闻媒体监督作用,加强舆论宣传引导,提高干部群众对贯彻水法规的认识度和守法的自觉性,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总结经验,提高水平。局属各有关单位要以此次执法检查活动为契机,进一步完善水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健全执法制度,提高执法监察水平。

    

附件:2017年河湖执法检查活动方案

     

                                2017年4月13日

2017年河湖执法检查活动方案

 

为认真落实《郑州市水务局关于开展河湖执法检查活动的通知》(郑水〔2017〕13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全市河湖执法检查活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郑州市水务局关于开展河湖执法检查活动的通知》(郑水〔2017〕135号),加大河湖执法监管力度,维护河湖安全,以建立健全河湖执法巡查制度、严肃查处涉河湖水事违法行为和严厉打击非法采砂犯罪行为作为执法重点,完善河湖执法监管体制机制,坚决遏制河湖水事违法案件频发势头,严格河湖管理与保护,加强水生态文明建设。

二、组织领导

局成立以党组成员王铁林为组长,水政监察大队、河道管理处、李湾水库灌区管理处、五星水库管理处、东方红灌区水库管理处、水务综合科负责人、各相关乡镇(办)水利站长为副组长,部门抽调人员为成员的全市河湖执法检查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水政水资源科,具体负责组织全市河湖执法检查活动。

三、实现目标

(一)水事违法案件依法严肃查处

1.对巡查、执法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项目(活动)的,要建立台账(附表2)并及时上报,水政监察大队对违法行为,及时认定违法事实,落实执法责任主体,快速下达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或者限期整改通知书,严格依法查处。

2.对可以补办手续的,要限期补办手续;对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的,要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对逾期不补办手续、补办手续未被批准或者严重影响防洪的,要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

3.对应当处以罚款、吊销许可证件的,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4.对依法属于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处理的,要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二)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1.对此次执法行动中发现的违法项目(活动)整改意见、相关行政处理措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决定的执行情况,要加强跟踪检查,尚未整改到位或者执行到位的,要限期整改、执行。

2.对未达到整改要求、拒不接受整改要求继续从事违法活动的,或者查处督办不力的,要挂牌督办,协调解决整改落实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督促协调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职尽责。

(三)涉刑案件规范移交

对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涉嫌构成犯罪的水事违法行为,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坚决禁止有案不移、以罚代刑。

(四)河湖执法监管长效机制完善

1.按照中央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决策部署,严格落实河湖执法监管各项任务。

2.认真落实河湖管理保护执法监管责任主体、人员、设备和经费。

3.建立健全巡查、执法巡查责任制,积极推行巡查、执法巡查网格化监管,建立巡查、执法巡查台账。水政监察大队要在重点区域或水事违法行为易发区进行执法巡查,河道管理处要对双洎河主河道进行执法巡查,五星水库管理处、李湾水库灌区管理处、东方红灌区水库管理处要对库区范围进行巡查,水务综合科配合各乡镇(办)水利站要对辖区小Ⅰ、小Ⅱ水库库区及辖区内河道进行巡查。各单位要制定出全年详细的巡查计划。要强化河湖日常管理巡查、执法巡查、养护管理巡查的有效对接,形成合力。

4.要建立健全相邻市(县、区)之间的有效合作机制,加强执法信息通报,对打击水事违法行为形成执法合力。

四、检查内容 

(一)入河排污口。排查行政区域内的河湖(水库)有多少排污口、几处为新建和扩建的排污口、几处是非法排污口,重点查处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未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要求设置排污口的行为。

(二)河湖岸线利用、涉河建设项目。重点查处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河湖(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倾倒垃圾、渣土;围湖造地、圈圩养殖、在库区内围垦或者未按规定围垦河道;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水法规要求的妨碍河道行洪等行为。

(三)采砂管理。重点查处和打击非法采砂、主汛期间的采砂活动,查处采砂活动的违法行为。

(四)河道清障。重点查处在河道、水库、渠道内弃置或堆放阻碍行洪、排涝、灌溉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行为。

(五)水利工程和水文设施保护。包括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在堤防、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或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

对检查、排查的河段和项目,要进行登记造册(见附表1),全面掌握河湖(水库)涉水活动情况。

五、时间安排

执法检查活动从2017年4月12日开始,至2017年11月底结束。

(一)部署动员阶段(4月12日至4月20)

各相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执法检查活动实施计划,细化任务,落实责任,并适时召开动员会。实施计划于4月18日前报送局水政水资源科。

(二)查处和督办阶段(4月21至8月22日)

1.自查阶段(4月21日至7月31日)。组织开展河湖(水库)执法检查,对区域内的河湖(水库)进行全面排查。对检查、排查出的违法违规项目(活动),水政水资源科、水政监察大队将严格立案查处或按照管辖权限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并明确专职人员负责进行统计上报(见附表2)。

2.复查和督办阶段(8月1日至8月22日)。全市河湖执法检查活动领导小组对全市自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重大违法案件、拒不停止或者拒不落实整改要求的重大违法案件实施挂牌督办,强化水行政监督和水事违法案件查处力度,确保水法规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三)迎检阶段(8月22日至10月31日)

国家水利部、黄委、淮委及省水利厅将对我市执法检查活动进行抽查。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对重大违法案件本级不能处理的,要及时上报,实行省、市挂牌督办。

(四)总结阶段(11月1日至20日)

各单位对执法检查活动开展情况、取得的成绩和经验、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建议等进行总结,汇总河湖执法检查活动开展情况(见附表3、4),与典型水事违法案件基本情况(见附表5),于 11月20日前一并书面报告局水政水资源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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